环境法中的“环境民事调解”
字数 1636 2025-12-21 15:08:04

环境法中的“环境民事调解”

  1. 基本概念
    环境民事调解,是指在环境民事纠纷发生后,由中立的第三方(调解人)介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通过说服、劝导、调和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非诉讼活动。其核心特征在于“自愿性”与“非强制性”,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自愿接受与履行。

  2. 核心特征与价值定位

    • 自愿性:调解程序的启动、进行以及最终协议的达成,均需基于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被强迫。
    • 中立性:调解人必须保持中立,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其职责是促进沟通、解释法律,而非作出裁判。
    • 灵活性:程序不拘泥于严格的诉讼形式,可以更快捷、便利地组织,并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寻求更灵活、务实的解决方案,如道歉、修复、补偿等多种形式的责任承担。
    • 保密性:调解过程通常不公开,调解中涉及的陈述、意见、方案等信息,一般不作为后续诉讼的证据,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系社会关系。
    • 补充性价值:作为对诉讼、行政处理等公力救济途径的重要补充,能有效分流案件,降低当事人的时间与经济成本,缓解司法压力,并有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
  3. 主要类型与实施主体
    根据调解主体和性质的不同,主要可分为:

    • 人民调解:由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通常设立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及特定行业组织内)主持进行。这是我国基层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具有贴近群众、程序简便、不收费等优势。
    • 行政调解: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如生态环境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申请或依职权主持进行。调解人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和行政权威,促进纠纷解决,但其达成的调解协议同样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 司法调解:指在环境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这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强制执行力。
    • 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由环境保护相关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或专门设立的调解中心等主持,利用其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的调解。
  4. 调解程序与协议效力

    • 基本程序:通常包括申请与受理、选定调解员、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调解会议、促成协商、制作调解协议书等步骤。程序强调当事人的参与和自主决策。
    • 协议效力
      1. 一般调解协议: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等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依靠当事人自愿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履行协议。
      2. 司法确认后的强制执行力: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等,当事人可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查确认有效的,该协议即被赋予强制执行力,一方拒绝履行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司法调解书:在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可直接作为执行依据。
  5. 在环境纠纷解决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与挑战

    • 特殊作用
      • 修复社会关系:环境纠纷常涉及邻里、社区关系,调解注重沟通与谅解,有助于修复因污染破坏产生的社会裂痕。
      • 实现多元化救济:可灵活安排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环境等多种责任形式的组合,更全面地满足受害者诉求和环境修复需要。
      • 处理复杂专业问题:可引入专家意见,协助当事人理解复杂的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损失评估等专业问题,促进理性协商。
    • 面临的挑战
      • 自愿性难以保障:在纠纷双方力量(如信息、经济、社会资源)悬殊的情况下,弱势方可能被迫“自愿”接受不利方案。
      • 环境公益维护的局限性:调解主要解决私人间的权益纠纷,当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公共利益时,其代表性和解决方案的公共利益保障可能不足。
      • 调解人员的专业性:环境纠纷技术性强,要求调解员不仅懂法律,还需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知识,专业调解人才储备有待加强。
      • 与诉讼的衔接:需进一步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渠道和标准,确保其便捷性与权威性。
环境法中的“环境民事调解” 基本概念 环境民事调解,是指在环境民事纠纷发生后,由中立的第三方(调解人)介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通过说服、劝导、调和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非诉讼活动。其核心特征在于“自愿性”与“非强制性”,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自愿接受与履行。 核心特征与价值定位 自愿性 :调解程序的启动、进行以及最终协议的达成,均需基于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被强迫。 中立性 :调解人必须保持中立,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其职责是促进沟通、解释法律,而非作出裁判。 灵活性 :程序不拘泥于严格的诉讼形式,可以更快捷、便利地组织,并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寻求更灵活、务实的解决方案,如道歉、修复、补偿等多种形式的责任承担。 保密性 :调解过程通常不公开,调解中涉及的陈述、意见、方案等信息,一般不作为后续诉讼的证据,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系社会关系。 补充性价值 :作为对诉讼、行政处理等公力救济途径的重要补充,能有效分流案件,降低当事人的时间与经济成本,缓解司法压力,并有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 主要类型与实施主体 根据调解主体和性质的不同,主要可分为: 人民调解 :由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通常设立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及特定行业组织内)主持进行。这是我国基层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具有贴近群众、程序简便、不收费等优势。 行政调解 :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如生态环境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申请或依职权主持进行。调解人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和行政权威,促进纠纷解决,但其达成的调解协议同样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司法调解 :指在环境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这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强制执行力。 行业性/专业性调解 :由环境保护相关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或专门设立的调解中心等主持,利用其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的调解。 调解程序与协议效力 基本程序 :通常包括申请与受理、选定调解员、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调解会议、促成协商、制作调解协议书等步骤。程序强调当事人的参与和自主决策。 协议效力 : 一般调解协议 :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等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依靠当事人自愿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履行协议。 司法确认后的强制执行力 :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等,当事人可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查确认有效的,该协议即被赋予强制执行力,一方拒绝履行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司法调解书 :在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可直接作为执行依据。 在环境纠纷解决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与挑战 特殊作用 : 修复社会关系 :环境纠纷常涉及邻里、社区关系,调解注重沟通与谅解,有助于修复因污染破坏产生的社会裂痕。 实现多元化救济 :可灵活安排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环境等多种责任形式的组合,更全面地满足受害者诉求和环境修复需要。 处理复杂专业问题 :可引入专家意见,协助当事人理解复杂的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损失评估等专业问题,促进理性协商。 面临的挑战 : 自愿性难以保障 :在纠纷双方力量(如信息、经济、社会资源)悬殊的情况下,弱势方可能被迫“自愿”接受不利方案。 环境公益维护的局限性 :调解主要解决私人间的权益纠纷,当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公共利益时,其代表性和解决方案的公共利益保障可能不足。 调解人员的专业性 :环境纠纷技术性强,要求调解员不仅懂法律,还需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知识,专业调解人才储备有待加强。 与诉讼的衔接 :需进一步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渠道和标准,确保其便捷性与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