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范的论证可废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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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界定:首先,我们需要分解“论证可废止性”这一概念。在法学论证理论中,“可废止性”指一个初步成立的结论、主张或规范,在遇到新的、更强的反面理由、证据或例外情况时,可以被推翻、修正或废止的特性。它区别于绝对正确或不可推翻的确定性。将这个概念应用于“宪法规范”,我们讨论的是:基于宪法规范所进行的法律论证、推理及其得出的具体结论(如某项法律合宪或违宪的判定),并非绝对和封闭的终点,而是在原则上可能被后续更充分的论证所修正或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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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范本身的特性是根源:宪法规范的论证具有可废止性,根源在于宪法规范自身的特点。宪法条文常常使用原则性、概括性的语言(如“正当程序”、“平等保护”),其含义具有“开放结构”,存在解释和填充的空间。同时,宪法规范之间可能存在潜在的紧张关系(如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且其适用需与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相结合。这些特性决定了,基于某一宪法规范在特定案件中得出的初步论证结论,并非一劳永逸,其正确性或优先性可能因语境变化、新价值发现、对规范更深刻的理解而被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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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过程的具体体现:在宪法解释和合宪性审查实践中,论证的可废止性体现为一种动态的、对话性的推理结构。例如,主张某法律因侵犯甲项基本权利而违宪的论证初步成立(可废止的结论)。但支持该法律的一方可以提出“更强理由”,如该限制是为实现紧迫的公共利益(如国家安全、公共健康)所必需,且符合比例原则。这个反驳理由可能“废止”最初的违宪结论,转而得出合宪或附条件合宪的新结论。整个审查过程类似于一个不断提出主张、遭遇反驳、再修正主张的“对话”或“论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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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制度的关联:宪法论证的可废止性与一系列宪法制度紧密相连。宪法审查制度(特别是具有具体审查或宪法诉讼功能的)为这种可废止的论证提供了程序平台,不同审级、不同时期的判决可能展现出对同一规范论证的修正与发展。宪法解释方法的多元性(文义、体系、历史、目的解释等)意味着,采用不同方法可能构建出不同的、相互竞争的论证,没有一种方法能必然产生不可废止的结论。宪法变迁的事实也说明,随着社会共识和价值观念演变,先前关于某项宪法规范的权威论证(如判例)可能被新的论证所取代或实质性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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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与功能的辩证认识:认识到宪法规范论证的可废止性具有双重意义。其积极价值在于:它保障了宪法体系的开放性与演进能力,使宪法能够通过论辩理性吸纳新的社会价值,回应新的挑战,避免僵化;它体现了宪法的商谈民主性质,承认宪法共识是可以通过理性论辩不断建构和深化的过程,而非一成不变的教条。其潜在风险在于:如果可废止性被过度强调或滥用,可能损害宪法的安定性、权威性和法秩序的稳定,导致宪法判断过于摇摆不定。因此,成熟的宪法实践需在论证的开放性与结论的稳定性之间寻求平衡,通常通过遵循先例原则、论证负担分配(要求挑战既有论证者承担更重的论证责任)等技术,来规范“废止”既有论证的过程,使其成为一种受严格程序和价值约束的理性发展,而非任意颠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