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家间求偿(State-to-State Claims)
字数 1514 2025-12-21 15:40:16

国际法上的国家间求偿(State-to-State Claims)

  1. 基本概念:在国际法中,当一个国家(索赔国)认为另一个国家(被索赔国)的行为违反了对其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并导致了损害(无论是物质损害、精神损害还是法律利益损害),索赔国为寻求救济而向被索赔国正式提出要求的行为、过程及相关的法律规则,统称为“国家间求偿”。它是国家责任法在程序层面的核心体现,是追究一国国际不法行为后果的主要法律途径。

  2. 法律基础:国家间求偿的法律基础源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原则。当一个国际不法行为的所有构成要件(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反)满足时,该行为国即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受害国(即其权利因该不法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国家)随即获得提出求偿的权利。这项权利本身是受害国的一项“附属权利”。

  3. 求偿的当事方:原则上,有权提出求偿的只能是“受害国”。根据《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受害国主要分为两类:

    • 直接受害国:其自身权利(如领土主权、外交豁免权等)直接被不法行为所侵害的国家。
    • 间接受害国:在不法行为违反的保护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义务(即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或称“普遍义务”)时,所有其他国家均可被视为间接受害国,并可能因此享有某种形式的求偿权利。此外,在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国际法原则,即使非直接受害国也可能提出“集体求偿”。
  4. “国籍联系”原则:这是国家间求偿中最关键、最复杂的程序性规则之一。当索赔国主张的损害是其国民(自然人或法人)所遭受的损害时,索赔国必须证明在损害发生之时直至正式提出求偿之日,受损害的国民持续地具有其国籍。这就是“国籍持续原则”。其核心在于防止国家为无真实国籍联系的个人“提供保护”,并确保求偿权是国家自身权利,而非代国民行使的个人权利。若受害人在关键日期之间变更国籍,通常会导致求偿权丧失。

  5.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当求偿基于一国国民在另一国境内所受损害时,索赔国在代表其国民提出国际求偿前,通常必须确保该国民已用尽被索赔国国内法律体系所能提供的一切有效司法和行政救济手段。此原则尊重国家主权,给予行为国自行纠正其错误的机会。只有用尽当地救济后仍未获公正处理,或当地救济显然无效、不充分或不当拖延时,国际求偿程序方可启动。

  6. 求偿的内容与形式:索赔国提出的求偿通常包括两方面内容:

    • 实质要求:要求被索赔国履行其因不法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具体形式可能包括:停止不法行为保证不重复、以及赔偿。赔偿可包括恢复原状(恢复不法行为发生前的状态)、补偿(经济赔偿)和抵偿(在无法恢复原状或补偿时,通过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道歉等方式满足精神损害)。
    • 程序要求:通常通过外交途径正式提出,例如提交外交照会或备忘录,其中应陈述事实、法律依据及具体要求。这是启动正式谈判或后续争端解决程序(如仲裁、诉讼)的必要步骤。
  7. 求偿的解决途径:提出求偿后,双方可通过多种和平解决争端方式处理:

    • 外交谈判与协商:最常见的首要方式。
    • 斡旋、调解与调查:第三方协助的争端解决方式。
    • 法律解决:若外交途径失败,可提交国际仲裁国际司法机构(如国际法院)。在国际法院的诉讼中,国家间求偿是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
  8. 与外交保护的关系:国家间求偿与“外交保护”概念紧密相连但侧重点不同。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所受损害,通过外交或法律行动追究该国责任的权利和过程。外交保护是提出国家间求偿的一种主要动因和表现形式,而国家间求偿则是更广泛的程序性框架,不仅包括基于国民损害提出的求偿,也包括基于国家自身直接权利受损提出的求偿。

国际法上的国家间求偿(State-to-State Claims) 基本概念 :在国际法中,当一个国家(索赔国)认为另一个国家(被索赔国)的行为违反了对其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并导致了损害(无论是物质损害、精神损害还是法律利益损害),索赔国为寻求救济而向被索赔国正式提出要求的行为、过程及相关的法律规则,统称为“国家间求偿”。它是国家责任法在程序层面的核心体现,是追究一国国际不法行为后果的主要法律途径。 法律基础 :国家间求偿的法律基础源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原则。当一个国际不法行为的所有构成要件(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反)满足时,该行为国即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受害国(即其权利因该不法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国家)随即获得提出求偿的权利。这项权利本身是受害国的一项“附属权利”。 求偿的当事方 :原则上,有权提出求偿的只能是“受害国”。根据《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受害国主要分为两类: 直接受害国 :其自身权利(如领土主权、外交豁免权等)直接被不法行为所侵害的国家。 间接受害国 :在不法行为违反的保护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义务(即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或称“普遍义务”)时,所有其他国家均可被视为间接受害国,并可能因此享有某种形式的求偿权利。此外,在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国际法原则,即使非直接受害国也可能提出“集体求偿”。 “国籍联系”原则 :这是国家间求偿中最关键、最复杂的程序性规则之一。当索赔国主张的损害是其国民(自然人或法人)所遭受的损害时,索赔国必须证明在损害发生之时直至正式提出求偿之日,受损害的国民持续地具有其国籍。这就是“国籍持续原则”。其核心在于防止国家为无真实国籍联系的个人“提供保护”,并确保求偿权是国家自身权利,而非代国民行使的个人权利。若受害人在关键日期之间变更国籍,通常会导致求偿权丧失。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当求偿基于一国国民在另一国境内所受损害时,索赔国在代表其国民提出国际求偿前,通常必须确保该国民已用尽被索赔国国内法律体系所能提供的一切有效司法和行政救济手段。此原则尊重国家主权,给予行为国自行纠正其错误的机会。只有用尽当地救济后仍未获公正处理,或当地救济显然无效、不充分或不当拖延时,国际求偿程序方可启动。 求偿的内容与形式 :索赔国提出的求偿通常包括两方面内容: 实质要求 :要求被索赔国履行其因不法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具体形式可能包括: 停止不法行为 、 保证不重复 、以及 赔偿 。赔偿可包括 恢复原状 (恢复不法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补偿 (经济赔偿)和 抵偿 (在无法恢复原状或补偿时,通过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道歉等方式满足精神损害)。 程序要求 :通常通过 外交途径 正式提出,例如提交外交照会或备忘录,其中应陈述事实、法律依据及具体要求。这是启动正式谈判或后续争端解决程序(如仲裁、诉讼)的必要步骤。 求偿的解决途径 :提出求偿后,双方可通过多种和平解决争端方式处理: 外交谈判与协商 :最常见的首要方式。 斡旋、调解与调查 :第三方协助的争端解决方式。 法律解决 :若外交途径失败,可提交 国际仲裁 或 国际司法机构 (如国际法院)。在国际法院的诉讼中,国家间求偿是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 与外交保护的关系 :国家间求偿与“外交保护”概念紧密相连但侧重点不同。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所受损害,通过外交或法律行动追究该国责任的权利和过程。 外交保护是提出国家间求偿的一种主要动因和表现形式 ,而国家间求偿则是更广泛的程序性框架,不仅包括基于国民损害提出的求偿,也包括基于国家自身直接权利受损提出的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