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字数 1940 2025-12-21 15:56:15

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1. 基础概念界定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其核心前提是行为人必须首先“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这种合法持有的最常见、最基础的形式,即为“代为保管”。这里的“代为保管”,并非仅指日常生活中的寄存、委托保管,而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基于一种合法的委托关系或事实关系,行为人对他人的财物形成了暂时的、非所有的管理或控制状态。这种关系的建立,是行为人事后可能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抢劫等夺取型犯罪的关键起点。

  2. “代为保管”关系的成立依据(来源)
    代为保管关系可以基于多种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原因成立,主要包括:

    • 委托合同关系:如明确的保管、运输、承揽、借用、租赁等合同。这是最典型的来源。
    • 事实行为:虽然没有明确的合同,但基于生活常理或习惯形成的委托信任关系。例如,邻居短期外出,将房门钥匙交给行为人让其帮忙照看家中的宠物和植物,此时房屋内的可移动财物即处于行为人的代为保管状态。
    • 习惯或常理:基于共同生活、合伙经营等关系产生的对共同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自然管理状态。
    • 不当得利:在获得财物时是善意的、无违法性的,但之后才明知是他人财物而非法占有。例如,误将他人的包裹取走,发现后据为己有。此时,从发现是他人财物开始,行为人便负有返还义务,其持有状态也转化为“代为保管”(刑法理论上的“准占有”或“事实上的支配”)。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持有关系的建立必须是“非犯罪手段”获得的。如果一开始就是通过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财物,则直接构成相应犯罪,不产生这里的“代为保管”。
  3. “他人财物”的范围与性质

    • 所有权归属:“他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和国家。财物必须具有明确的他人所有权属性。对于行为人自己享有部分所有权(如共有物)的财物,非法侵占其他共有人份额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占罪,因为被侵占的部分属于“他人财物”。
    • 财物形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代为看管的房屋,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变更登记为己有)。也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股权、债权凭证等)。
    • 非法财物的特殊性:对于代为保管的他人非法财物(如赃款、走私物品等)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存在理论争议。通说和实践倾向于认为,只要该财物并非民法上完全不保护的“违禁品”(如毒品、枪支),而是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物品,对其进行侵占同样破坏了委托信任关系这一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因此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但委托人对该财物不享有合法的返还请求权,不影响行为人侵占行为的犯罪性。
  4. 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 与盗窃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取得控制财物的手段是否平和、是否违背他人意志。侵占罪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行为人先合法拿者。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是非法取得。例如,保姆将主人放在家中的首饰藏匿,属于盗窃;但如果主人将首饰交给保姆让其送去修理,保姆拿走后拒不归还,则属于侵占。
    • 与诈骗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在代为保管之初并无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在保管过程中产生犯意,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财物所有人免除其返还义务(如谎称财物已丢失、被盗),则可能同时触犯侵占罪和诈骗罪,实践中通常作为侵占罪处理,因为诈骗行为是侵占后拒不退还的具体手段。但若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让对方交付财物予以“保管”,则直接构成诈骗罪。
    • 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关键在于“拒不退还”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只是暂时拖欠、周转不灵,但有明确还款意愿和计划,或对财物所有权归属存在合理争议,一般属于民事纠纷。只有行为人明确表示不还,或通过藏匿、转移、挥霍财物等行为表明其非法占有意图,经权利人要求退还后仍不退还,才可能达到“拒不退还”的刑事门槛。
  5. 司法认定中的难点与争议

    • “保管”与“辅助占有”的区分:在某些场合,行为人虽然物理上接触财物,但并未获得独立的支配地位。例如,在他人监督、指挥下搬运货物,搬运者只是占有的辅助者,财物仍由监督者占有。此时非法取得财物,构成盗窃而非侵占。
    • 封缄物的保管:委托人将上了锁或密封的容器(如保险箱、行李箱)交给行为人保管。通说认为,行为人对容器整体成立代为保管关系,但对容器内具体内容物,由于委托人并未移交控制权,不成立保管。若行为人打开容器取走内容物,构成盗窃罪;若将整个容器非法占为己有,则对容器本身构成侵占罪。
    • 金钱的“特定化”要求:对于代为保管的金钱,如果金钱已经与受托人自己的财产混同(如存入个人账户),丧失了特定性,要认定侵占罪较为困难,通常需结合“拒不退还”的具体行为(如明确表示不还或挥霍殆尽)来综合判断。如果金钱是封存的、有独立标记的特定款项,则更容易被认定为保管对象。
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基础概念界定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其核心前提是行为人必须首先“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这种合法持有的最常见、最基础的形式,即为“代为保管”。这里的“代为保管”,并非仅指日常生活中的寄存、委托保管,而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基于一种合法的委托关系或事实关系,行为人对他人的财物形成了暂时的、非所有的管理或控制状态。这种关系的建立,是行为人事后可能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抢劫等夺取型犯罪的关键起点。 “代为保管”关系的成立依据(来源) 代为保管关系可以基于多种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原因成立,主要包括: 委托合同关系 :如明确的保管、运输、承揽、借用、租赁等合同。这是最典型的来源。 事实行为 :虽然没有明确的合同,但基于生活常理或习惯形成的委托信任关系。例如,邻居短期外出,将房门钥匙交给行为人让其帮忙照看家中的宠物和植物,此时房屋内的可移动财物即处于行为人的代为保管状态。 习惯或常理 :基于共同生活、合伙经营等关系产生的对共同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自然管理状态。 不当得利 :在获得财物时是善意的、无违法性的,但之后才明知是他人财物而非法占有。例如,误将他人的包裹取走,发现后据为己有。此时,从发现是他人财物开始,行为人便负有返还义务,其持有状态也转化为“代为保管”(刑法理论上的“准占有”或“事实上的支配”)。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持有关系的建立必须是“非犯罪手段”获得的。如果一开始就是通过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财物,则直接构成相应犯罪,不产生这里的“代为保管”。 “他人财物”的范围与性质 所有权归属 :“他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和国家。财物必须具有明确的他人所有权属性。对于行为人自己享有部分所有权(如共有物)的财物,非法侵占其他共有人份额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占罪,因为被侵占的部分属于“他人财物”。 财物形态 :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代为看管的房屋,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变更登记为己有)。也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股权、债权凭证等)。 非法财物的特殊性 :对于代为保管的他人非法财物(如赃款、走私物品等)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存在理论争议。通说和实践倾向于认为,只要该财物并非民法上完全不保护的“违禁品”(如毒品、枪支),而是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物品,对其进行侵占同样破坏了委托信任关系这一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因此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但委托人对该财物不享有合法的返还请求权,不影响行为人侵占行为的犯罪性。 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与盗窃罪的区别 :关键在于取得控制财物的手段是否平和、是否违背他人意志。侵占罪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行为人先合法拿者。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是非法取得。例如,保姆将主人放在家中的首饰藏匿,属于盗窃;但如果主人将首饰交给保姆让其送去修理,保姆拿走后拒不归还,则属于侵占。 与诈骗罪的区别 :如果行为人在代为保管之初并无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在保管过程中产生犯意,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财物所有人免除其返还义务(如谎称财物已丢失、被盗),则可能同时触犯侵占罪和诈骗罪,实践中通常作为侵占罪处理,因为诈骗行为是侵占后拒不退还的具体手段。但若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让对方交付财物予以“保管”,则直接构成诈骗罪。 与民事纠纷的界限 :关键在于“拒不退还”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只是暂时拖欠、周转不灵,但有明确还款意愿和计划,或对财物所有权归属存在合理争议,一般属于民事纠纷。只有行为人明确表示不还,或通过藏匿、转移、挥霍财物等行为表明其非法占有意图,经权利人要求退还后仍不退还,才可能达到“拒不退还”的刑事门槛。 司法认定中的难点与争议 “保管”与“辅助占有”的区分 :在某些场合,行为人虽然物理上接触财物,但并未获得独立的支配地位。例如,在他人监督、指挥下搬运货物,搬运者只是占有的辅助者,财物仍由监督者占有。此时非法取得财物,构成盗窃而非侵占。 封缄物的保管 :委托人将上了锁或密封的容器(如保险箱、行李箱)交给行为人保管。通说认为,行为人对容器整体成立代为保管关系,但对容器内具体内容物,由于委托人并未移交控制权,不成立保管。若行为人打开容器取走内容物,构成盗窃罪;若将整个容器非法占为己有,则对容器本身构成侵占罪。 金钱的“特定化”要求 :对于代为保管的金钱,如果金钱已经与受托人自己的财产混同(如存入个人账户),丧失了特定性,要认定侵占罪较为困难,通常需结合“拒不退还”的具体行为(如明确表示不还或挥霍殆尽)来综合判断。如果金钱是封存的、有独立标记的特定款项,则更容易被认定为保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