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条约的退出
字数 1386 2025-12-21 17:10:23

国际法上的条约的退出

  1. 基本概念:条约的退出是指条约的一个当事国依照该条约的规定或经其他当事国同意,单方面终止其作为该条约当事国的资格,从而解除该条约对其约束力的法律行为。它不同于条约的终止(针对整个条约失效)和条约的暂停施行(暂时停止效力),退出的核心效果是“退出国”脱离条约关系,但条约在其他当事国之间可能继续有效。

  2. 退出的法律依据:一国能否退出条约,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合法依据。依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退出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类:

    • 条约本身的规定:这是最主要和最常见的依据。许多条约会明文规定退出条款,具体说明退出所需的通知期限(如12个月)、通知方式(通常需书面通知条约保存机关)以及退出生效的条件。
    • 全体当事国嗣后同意:即使条约未规定退出条款,只要所有其他当事国在收到退出国的退出意向通知后一致表示同意,该国也可以退出。这体现了当事国之间的共同意愿。
    • 经确定当事国原意容许退出或由条约的性质认为含有退出之权利:这是一项补充性规则。例如,某些同盟条约或商业性质的条约,从其性质可推断当事国有权退出。但这项依据的适用在实践中争议较大,需谨慎认定。
  3. 退出的程序与生效:退出的程序通常由条约自身规定。一般而言,合法的退出必须遵循以下步骤:

    • 书面通知:退出国需向条约保存国或保存机关(如联合国秘书长)递交正式的书面退出通知。
    • 遵守通知期限:退出通知发出后,必须经过条约规定或合理的期限(如12个月)后才能生效。此期限旨在给予其他当事国必要的适应和调整时间。
    • 生效:期限届满之日,退出正式生效。退出国自生效之日起解除其在该条约下的一切义务(但退出前因实施条约而产生的权利或法律状态可能不受影响)。退出仅对退出国生效,不影响条约在其他当事国间的继续施行。
  4. 禁止退出的情况:并非所有条约都允许退出。在以下情形中,退出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或禁止:

    • 条约明示禁止退出:如果条约条款明确规定不得退出,则当事国应遵守该规定。
    • 不具有单方面退出性质的条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6条,若经确定当事国原意不允许退出,或条约的性质不包含退出权,则不得退出。例如,旨在确立永久性或客观制度的条约,如《联合国宪章》(尽管其本身含有退出条款)、某些边界条约或涉及人类共同遗产的条约,其性质通常被认为不允许单方面退出。
  5. 退出与“情势变迁”原则的关系:条约的退出与“情势变迁”(Rebus Sic Stantibus)原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机制。退出是基于条约规定或同意的单方行为。而“情势变迁”原则是主张终止或退出条约的一种实质性理由,即条约缔结时存在的基本情况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改变,且此改变动摇了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基础。援引此原则的程序要求极为严格,必须通过《联合国宪章》第33条所述的和平解决争端程序(如提交国际法院或仲裁)来主张,而不能由一国自行认定并直接退出。因此,不能将“情势变迁”简单等同于单方面退出的权利。

  6. 退出的法律后果:退出的主要法律后果是解除退出国就条约对将来事项所负的义务。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0条,退出不影响退出国在退出生效前经由实施条约而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势,只要这些情势在退出后仍可独立存在。此外,退出国可能仍需履行在退出生效前因违反条约而产生的国家责任。退出行为不影响其他当事国之间继续履行的条约关系。

国际法上的条约的退出 基本概念 :条约的退出是指条约的一个当事国依照该条约的规定或经其他当事国同意,单方面终止其作为该条约当事国的资格,从而解除该条约对其约束力的法律行为。它不同于条约的终止(针对整个条约失效)和条约的暂停施行(暂时停止效力),退出的核心效果是“退出国”脱离条约关系,但条约在其他当事国之间可能继续有效。 退出的法律依据 :一国能否退出条约,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合法依据。依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退出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类: 条约本身的规定 :这是最主要和最常见的依据。许多条约会明文规定退出条款,具体说明退出所需的通知期限(如12个月)、通知方式(通常需书面通知条约保存机关)以及退出生效的条件。 全体当事国嗣后同意 :即使条约未规定退出条款,只要所有其他当事国在收到退出国的退出意向通知后一致表示同意,该国也可以退出。这体现了当事国之间的共同意愿。 经确定当事国原意容许退出或由条约的性质认为含有退出之权利 :这是一项补充性规则。例如,某些同盟条约或商业性质的条约,从其性质可推断当事国有权退出。但这项依据的适用在实践中争议较大,需谨慎认定。 退出的程序与生效 :退出的程序通常由条约自身规定。一般而言,合法的退出必须遵循以下步骤: 书面通知 :退出国需向条约保存国或保存机关(如联合国秘书长)递交正式的书面退出通知。 遵守通知期限 :退出通知发出后,必须经过条约规定或合理的期限(如12个月)后才能生效。此期限旨在给予其他当事国必要的适应和调整时间。 生效 :期限届满之日,退出正式生效。退出国自生效之日起解除其在该条约下的一切义务(但退出前因实施条约而产生的权利或法律状态可能不受影响)。退出仅对退出国生效,不影响条约在其他当事国间的继续施行。 禁止退出的情况 :并非所有条约都允许退出。在以下情形中,退出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或禁止: 条约明示禁止退出 :如果条约条款明确规定不得退出,则当事国应遵守该规定。 不具有单方面退出性质的条约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6条,若经确定当事国原意不允许退出,或条约的性质不包含退出权,则不得退出。例如,旨在确立永久性或客观制度的条约,如《联合国宪章》(尽管其本身含有退出条款)、某些边界条约或涉及人类共同遗产的条约,其性质通常被认为不允许单方面退出。 退出与“情势变迁”原则的关系 :条约的退出与“情势变迁”(Rebus Sic Stantibus)原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机制。退出是基于条约规定或同意的单方行为。而“情势变迁”原则是主张终止或退出条约的一种实质性理由,即条约缔结时存在的基本情况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改变,且此改变动摇了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基础。援引此原则的程序要求极为严格,必须通过《联合国宪章》第33条所述的和平解决争端程序(如提交国际法院或仲裁)来主张,而不能由一国自行认定并直接退出。因此,不能将“情势变迁”简单等同于单方面退出的权利。 退出的法律后果 :退出的主要法律后果是解除退出国就条约对将来事项所负的义务。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0条,退出不影响退出国在退出生效前经由实施条约而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势,只要这些情势在退出后仍可独立存在。此外,退出国可能仍需履行在退出生效前因违反条约而产生的国家责任。退出行为不影响其他当事国之间继续履行的条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