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宽恕制度(Leniency Program/Amnesty Program)
字数 1787 2025-12-21 17:37:08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宽恕制度(Leniency Program/Amnesty Pro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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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制度目的
- 定义:反垄断法宽恕制度,也称宽大制度,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特别是横向垄断协议,如卡特尔)的经营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前或调查过程中,主动向该机构报告自身违法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经执法机构认定符合法定条件后,可以免除或减轻其法律责任的制度。
- 核心目的:该制度旨在“从内部瓦解”秘密存在的垄断协议(尤其是卡特尔)。由于此类协议具有高度隐蔽性,调查取证极为困难。通过给予“告密者”责任豁免或减轻的激励,可以极大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发现和查处垄断行为的效率,从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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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与行为类型
- 主要适用对象: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量、联合抵制交易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这是宽恕制度最主要的适用领域。
- 核心针对行为:秘密实施的、对竞争损害严重的核心卡特尔行为。其隐蔽性使得外部调查难以突破,因此特别需要通过内部成员“反水”来获取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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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宽恕的核心条件(关键步骤)
经营者要成功获得宽恕,通常必须顺序满足以下严格条件,这些条件体现了制度设计的精密性:- 主动性:经营者必须是“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而不能是在执法机构已经掌握充分证据、调查即将收网时的被迫行为。第一个主动报告者通常能获得最优惠的待遇。
- 时间性:报告的时间点至关重要。在执法机构尚未掌握该垄断协议的任何线索或证据时报告,获得免除处罚(即“罚金为零”)的可能性最大。在调查开始后、掌握充分证据前报告,可能获得重大幅度减轻处罚。
- 全面、持续配合:申请人必须停止违法行为(除非执法机构为防止被其他合谋者察觉而要求继续),必须诚实地、持续地、全面地向执法机构报告所知的所有情况,并按要求提供其所掌握或可获得的所有证据、信息。
- 证据的关键性: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并且对于执法机构认定垄断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或能够显著推进调查进程。
- 非强迫者与唯一性:申请人通常不能是垄断协议的“组织者”或“强迫者”。此外,宽恕待遇(尤其是完全免除)通常只授予第一个满足所有条件的申请者,后续申请者可能只能获得不同程度的减轻处罚,形成“申请顺位”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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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恕的待遇类型与“梯次”规则
- 完全免除处罚:通常只授予第一个满足所有严格条件的申请者,特别是执法机构启动调查前就主动报告的“告密者”,可免除全部行政处罚(如罚款)。
- 减轻处罚:对于后续(如第二、第三位)提交申请并提供附加价值的证据的经营者,执法机构可根据其报告顺序、证据价值、配合程度等因素,给予不同幅度的罚款减免(例如,减少一定百分比)。
- 对个人(员工)的宽恕:许多法域的宽恕制度也延伸至参与违法行为的公司高管、员工个人,鼓励其推动公司申请或自行举报,以换取对个人责任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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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价值与风险
- 主要价值:
- 提高执法效率:低成本获取关键证据,破解取证难题。
- 制造囚徒困境:在合谋者之间制造不信任,因为谁先“背叛”谁就能获得最大利益,从而从内部瓦解和预防卡特尔。
- 增强法律威慑:提高了违法行为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增强了反垄断法的威慑力。
- 潜在风险与挑战:
- 证据标准与自由裁量:如何认定“决定性证据”和“全面配合”存在一定自由裁量空间,可能引发争议。
- 策略性申请:经营者可能策略性地利用该制度,而非真诚悔过。
- 后续民事责任:获得行政宽恕的经营者,在后续可能面临的受害者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其责任减免问题(如是否减轻民事赔偿)是另一复杂法律问题,各国规定不同。
- 主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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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法律实践
- 中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确立了宽恕制度的基本框架:“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和《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申请报告的内容、重要证据的标准、免除和减轻处罚的具体幅度(如第一位报告者可免除处罚或按不低于80%幅度减轻,第二位报告者可按30%-50%幅度减轻等),以及申请顺位、受理、回应的具体程序,使该制度更具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