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
字数 1527 2025-12-21 18:24:56
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
-
基本概念
- 定义: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法定机关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仍有必要继续羁押进行的一项专门审查活动。
- 核心目的:其核心在于防止不必要的、不当的羁押,保障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实现羁押的例外性与比例原则。它是对逮捕后持续羁押状态的一种动态监督和司法控制。
- 法律性质:它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而是贯穿于逮捕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持续性法律监督或司法审查程序。
-
启动主体与模式
- 依职权启动:这是主要模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 依申请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或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提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据。
- 其他建议启动:办案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羁押必要性发生变化时,也可以依职权或依建议启动审查。
-
审查的主要内容(判断“必要性”的考量因素)
审查并非简单的形式审查,而是围绕“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这一核心,综合评估以下因素:- 社会危险性因素:这是审查的重中之重。包括: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是否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是否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
- 案件情况变化因素:案件事实、证据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罪名、量刑情节变更,从而影响羁押必要性。
- 个人与家庭情况因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是否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否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
- 遵守规定情况:此前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表现。
- 赔偿与谅解情况: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 诉讼进程因素: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的情形。
-
审查的程序与结果
- 审查部门:在人民检察院内部,通常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如驻看守所检察室)负责具体审查工作。
- 审查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以及被害人等方面的意见,进行核实。
- 审查后的处理结果:
- 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经审查认为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发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或予以释放)建议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办案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决定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无羁押必要的,可以自行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 维持羁押:经审查认为仍有羁押必要的,决定或建议维持羁押状态,并告知申请人。
-
制度意义与实践要点
- 人权保障功能:直接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是防止“一捕到底”、“以押代侦”的重要制度设计。
- 节约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可以降低看守所监管压力和国家赔偿风险。
- 动态平衡的艺术:该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与保障自由、诉讼保障与人身权利之间进行持续、动态的权衡。
- 与“取保候审”等制度的关系:它是启动变更强制措施(如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关键程序之一,但侧重点不同。取保候审等是强制措施的种类,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判断是否应继续适用“逮捕”这一最严厉强制措施的专门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