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
字数 1527 2025-12-21 18:24:56

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

  1. 基本概念

    • 定义: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法定机关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仍有必要继续羁押进行的一项专门审查活动。
    • 核心目的:其核心在于防止不必要的、不当的羁押,保障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实现羁押的例外性与比例原则。它是对逮捕后持续羁押状态的一种动态监督和司法控制。
    • 法律性质:它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而是贯穿于逮捕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持续性法律监督或司法审查程序。
  2. 启动主体与模式

    • 依职权启动:这是主要模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 依申请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或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提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据。
    • 其他建议启动:办案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羁押必要性发生变化时,也可以依职权或依建议启动审查。
  3. 审查的主要内容(判断“必要性”的考量因素)
    审查并非简单的形式审查,而是围绕“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这一核心,综合评估以下因素:

    • 社会危险性因素:这是审查的重中之重。包括: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是否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是否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
    • 案件情况变化因素:案件事实、证据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罪名、量刑情节变更,从而影响羁押必要性。
    • 个人与家庭情况因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是否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否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
    • 遵守规定情况:此前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表现。
    • 赔偿与谅解情况: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 诉讼进程因素: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的情形。
  4. 审查的程序与结果

    • 审查部门:在人民检察院内部,通常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如驻看守所检察室)负责具体审查工作。
    • 审查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以及被害人等方面的意见,进行核实。
    • 审查后的处理结果
      1. 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经审查认为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发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或予以释放)建议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办案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 决定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无羁押必要的,可以自行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3. 维持羁押:经审查认为仍有羁押必要的,决定或建议维持羁押状态,并告知申请人。
  5. 制度意义与实践要点

    • 人权保障功能:直接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是防止“一捕到底”、“以押代侦”的重要制度设计。
    • 节约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可以降低看守所监管压力和国家赔偿风险。
    • 动态平衡的艺术:该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保障自由诉讼保障人身权利之间进行持续、动态的权衡。
    • 与“取保候审”等制度的关系:它是启动变更强制措施(如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关键程序之一,但侧重点不同。取保候审等是强制措施的种类,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判断是否应继续适用“逮捕”这一最严厉强制措施的专门审查程序。
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 基本概念 定义 :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法定机关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仍有必要继续羁押进行的一项专门审查活动。 核心目的 :其核心在于防止不必要的、不当的羁押,保障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实现羁押的例外性与比例原则。它是对逮捕后持续羁押状态的一种动态监督和司法控制。 法律性质 :它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而是贯穿于逮捕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持续性法律监督或司法审查程序。 启动主体与模式 依职权启动 :这是主要模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 人民检察院 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 定期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依申请启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 ,有权向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或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提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据。 其他建议启动 :办案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羁押必要性发生变化时,也可以依职权或依建议启动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判断“必要性”的考量因素) 审查并非简单的形式审查,而是围绕“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这一核心,综合评估以下因素: 社会危险性因素 :这是审查的重中之重。包括: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是否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是否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 案件情况变化因素 :案件事实、证据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罪名、量刑情节变更,从而影响羁押必要性。 个人与家庭情况因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是否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否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 遵守规定情况 :此前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表现。 赔偿与谅解情况 :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诉讼进程因素 :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的情形。 审查的程序与结果 审查部门 :在人民检察院内部,通常由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如驻看守所检察室)负责具体审查工作。 审查方式 :可以采用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以及被害人等方面的意见,进行核实。 审查后的处理结果 : 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发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或予以释放)建议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办案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决定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无羁押必要的,可以自行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维持羁押 :经审查认为仍有羁押必要的,决定或建议维持羁押状态,并告知申请人。 制度意义与实践要点 人权保障功能 :直接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是防止“一捕到底”、“以押代侦”的重要制度设计。 节约司法资源 :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可以降低看守所监管压力和国家赔偿风险。 动态平衡的艺术 :该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在 打击犯罪 与 保障自由 、 诉讼保障 与 人身权利 之间进行持续、动态的权衡。 与“取保候审”等制度的关系 :它是启动变更强制措施(如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关键程序之一,但侧重点不同。取保候审等是强制措施的种类,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判断是否应继续适用“逮捕”这一最严厉强制措施的专门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