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证据的证明力判断”
字数 1951 2025-12-21 18:30:23
行政处罚的“证据的证明力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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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什么是证据的证明力
- 定义: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价值或证据力,是指一个证据对案件待证事实(或称证明对象)的存在或不存在,所能起到多大程度的证明作用或证明效果。它回答的问题是“这个证据能证明什么,以及能证明到什么程度”。
- 与“证据能力”的区别(关键区分):
- 证据能力(或称证据资格、可采性):是证据的“入门资格”。指一份材料或信息是否有资格作为证据进入行政处罚的调查和审理程序。它主要由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合法性规则来判断,例如是否通过非法手段取得、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一个证据必须先具备证据能力(能进门),才能谈得上证明力(说话的分量有多重)。
- 证明力:是证据的“证明分量”。指一个已经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其内容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多大说服力。法律通常不预先规定证明力的大小,而由执法人员在审查后,根据逻辑、经验和理性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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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力判断的核心考量因素
执法人员在判断单个证据或一组证据的证明力时,通常会综合考察以下方面:- 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证据所记载或反映的内容是否是客观真实的,是否被伪造、变造或存在失真。这是证明力的基础。
-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逻辑联系,这种联系越直接、越紧密,其证明力通常越强。
- 证据的来源和形成过程:
-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通常,原始证据(如合同原件、违法物品本身)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如复印件、转述的证言)。
-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主要违法事实的证据,如承认违法的询问笔录)的证明力通常强于间接证据(只能证明部分事实或环节,需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主要事实)。
- 证据提供者(证人、当事人等)的情况:提供者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认知能力、记忆能力、品行等,都会影响其提供证据的可靠性,从而影响证明力。例如,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通常比有利害关系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力强。
- 证据的完整性:证据是否全面、连贯,是否被剪裁或断章取义。一份完整的视听资料比一段剪辑过的片段证明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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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力判断的实践规则(经验法则)
在实践中,形成了若干判断证明力大小的经验性规则(并非绝对,可被推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如工商登记信息、政府批文)。
- 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 与当事人无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大于有上述关系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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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判断与证明标准
- 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行政处罚中,极少有单一证据就能定案。执法人员必须将全案所有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比对、印证,审查证据之间能否相互支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是否存在矛盾以及矛盾能否得到合理解释。证据链的完整性和一致性是整体证明力的关键。
- 证明力判断的目标——达到证明标准: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最终目的,是看全案证据组合起来是否达到了法定的证明标准。《行政处罚法》虽未明文规定具体标准,但理论和实务普遍采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这意味着:
- 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具有证明力且经过质证)。
- 案件事实都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 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 根据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合理怀疑(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尤为重要)。
- 证明力不足的后果:如果现有证据的证明力无法使案件事实达到“清楚、确实、充分”的程度,即存在合理怀疑,则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循“疑案从无”或“疑点利益归于当事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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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证据的证明力注意事项
- 电子数据:需审查其生成、存储、传输的完整性、可靠性和防篡改性。经公证或第三方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数据,证明力较强。
- 言辞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可变性,通常需要与其他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相印证,其单独证明力有限。
- 鉴定意见:属于专家意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其本身也需要接受审查(如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依据是否科学等),并非“证据之王”。
- 技术监控记录:符合法定程序和技术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具有较高的客观性证明力,但当事人提出异议时,行政机关需举证证明其准确性和合法性。
总之,对“证据的证明力判断”是一个动态的、综合的推理过程,要求执法人员基于逻辑法则、经验法则和职业道德,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从而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并确保该确信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这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防止错案的核心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