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规则在承揽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字数 1808 2025-12-21 19:02:25
风险负担规则在承揽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风险负担规则在承揽合同中,主要解决工作成果或材料在完成并交付定作人之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时,其不利后果(如丧失报酬请求权、支付价金义务或材料价金的风险)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它与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主义”有根本区别,其核心在于“承揽人义务履行完毕”的节点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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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模型:材料与工作的风险分离
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遵循“材料风险”与“工作风险”相分离的原则,这是理解其特殊性的起点。- 材料风险:指承揽人(或定作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作的原材料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 工作风险:指承揽人已经完成但尚未交付的工作成果(物化劳动)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此处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已特定化、能从原材料中分离出来的有形物,例如已切割成形的木料、已缝制好的衣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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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风险的负担规则
材料风险由材料的所有人承担,这是所有权主义在承揽合同中的体现,与工作是否完成无关。- 定作人提供材料:材料的所有权自始属于定作人。在材料交付给承揽人后,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该损失由定作人自行承担。承揽人无义务重新提供材料,也无权就此要求报酬。但若承揽人对材料的毁损、灭失有过错(如保管不善),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 承揽人提供材料:材料的所有权在交付工作成果前通常属于承揽人。材料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该损失由承揽人承担。承揽人不能要求定作人支付材料费,也无权要求定作人就其已付出的、依附于该材料的劳务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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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成果风险的负担规则(核心规则)
这是承揽合同风险负担最具特色的部分,采用 “承揽人主义”或“交付主义”的混合模式,其转折点在于“工作成果完成”与“交付”两个节点。- 第一阶段:工作成果完成前
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因不可抗力导致工作本身毁损、灭失(例如,即将完工的雕塑因地震坍塌),适用“承揽人主义”。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其法律后果是:
a. 承揽人丧失向定作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
b. 如果工作无需继续(如工作具有人身专属性或已无必要),承揽合同终止。
c. 定作人无需支付任何报酬,已支付部分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除非当事人约定分期支付且与工作进度挂钩)。 - 第二阶段:工作成果完成后,交付前
一旦工作成果已经完成,风险负担规则发生关键转变。因不可抗力导致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毁损、灭失,适用“交付主义”的变体。风险转移给定作人承担。其法律后果是:
a. 承揽人已经完成其主要义务(完成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其报酬请求权已经产生。
b. 定作人仍需支付全部报酬。因为工作成果的灭失风险已由其承担,相当于其“购买”的成果意外损失。
c. 但此时,工作成果的所有权未必转移(如材料由承揽人提供,所有权可能随交付转移)。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在此发生分离,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显著不同。
- 第一阶段:工作成果完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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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概念的辨析与示例
- “工作成果完成”的认定:这是风险转移的临界点。通常指承揽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工作实质性做完,形成了独立、特定、可交付的物。例如,定制的西服已完全缝制好,仅剩钉扣子;定制的橱柜已组装完毕,仅待安装。如果只是半成品(如西服仅裁好布片),则不能视为“完成”。
- 与“交付”的关系:在承揽合同中,“交付”是定作人支付报酬义务的履行节点,也是所有权(当材料由承揽人提供时)转移的通常时点。但工作成果的风险在工作完成时即转移,可能早于“交付”。例如,承揽人完成雕塑后,约定三日后送货,第二日雕塑因火灾灭失。此时,虽然未交付,但因工作已完成,风险已由定作人承担,定作人仍需支付报酬。
- 示例:甲请乙(承揽人)用乙自备的木料制作一套衣柜,报酬1万元。乙花费5千元木料并耗时一周将衣柜打造完毕,约定次日送货。当晚,因雷击引发火灾,衣柜烧毁。分析:①木料风险(5千元)由所有人乙承担。②衣柜(工作成果)已完成,其灭失风险在火灾发生时已转移给定作人甲。因此,乙虽不能交付衣柜,但仍有权请求甲支付1万元报酬。甲在支付1万元后,因未收到货物,损失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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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定作人受领迟延
如果工作成果已完成,但因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延迟受领,导致成果在承揽人处毁损、灭失,此时不适用不可抗力的风险负担规则。风险应由定作人承担,且承揽人的报酬请求权不受影响,因为风险发生可归责于定作人(其受领迟延构成违约)。这是对前述规则的补充和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