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论辩资源的可替代性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要求在给定条件下进行有效、合理的法律推理和说理。其中,“论辩资源”是支持论证的材料、理由、证据和权威依据的总和。“可替代性”则指,当一种论辩资源因故无法使用时,是否存在功能相似或论证效力相当的其他资源予以替代。理解这一点,有助于考生在考场上灵活应对论证困境,优化论证结构。
第一步:理解“论辩资源”及其在考试中的具体表现
“论辩资源”是论证得以构建的“砖瓦”。在法律职业考试(如案例分析、论述题)中,主要包括:
- 法律条文资源:具体的法律规则、原则。这是最核心、最权威的资源。
- 法律解释资源:对法律条文的文义、体系、历史、目的等解释方法。
- 先例/判例资源: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等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和说理。
- 法律学说资源:权威法学理论、通说观点。
- 事实证据资源:题目给出的或可推导出的案件事实、情节、证据链条。
- 价值原则资源:公平、正义、效率、诚信、公序良俗等法律价值与基本原则。
- 社会效果资源:基于常理、经验法则、社会普遍观念、政策导向的考量。
在答题中,考生的核心任务就是识别、选取并有效组合这些资源,构建一个逻辑自洽、理由充分的论证。
第二步:剖析“可替代性”的核心意涵
“可替代性”在此并非指资源本身完全相同,而是指在实现特定论证功能或达到特定说服目标上,可以相互替代。其包含两个层面:
- 功能替代:当最优、最直接的资源(如明确法条)缺失或模糊时,寻找能实现类似规范指引或说理功能的其他资源。例如,缺乏具体规则时,可用法律原则结合目的解释来填补。
- 效力补强替代:当首选资源的论证力度(权威性、证明力)不足时,引入其他资源进行叠加或补强,以提升整体论证的可接受性。例如,在用文义解释得出一种结论后,辅以体系解释和先例来增强结论的可靠性。
“可替代性”的存在,意味着法律论证不是单一、僵化的路径依赖,而是存在论证路径的多元选择和资源组合的弹性空间。
第三步:掌握“可替代性”在考试解题中的具体操作与判断
在解题时,判断和运用资源的可替代性,需遵循一个阶梯式思维过程:
-
首选资源定位与评估:
- 首先,寻找与案件争议点最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则(明确法条)。
- 评估该规则的清晰度、是否存有解释空间、是否与案件事实严丝合缝。如果完全匹配且清晰,则其为最佳资源,替代需求低。
-
识别资源缺口或局限:
-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需要考虑资源替代:
- 规则缺失:无直接法律规定(法律漏洞)。
- 规则模糊:法条文义存在多种解释可能。
- 规则冲突:不同法条指向不同结论。
- 规则适用结果显失公正:严格适用规则可能导致严重不公。
- 论证单薄:仅依靠单一规则或解释,论证力度不足。
-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需要考虑资源替代:
-
启动可替代性搜索与选择:
- 根据缺口类型,系统性地寻找可替代或补强的资源:
- 规则缺失时:用法律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结合法律目的、比较法或公认的法理来创设裁判规则。
- 规则模糊时: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相互印证、替代或补强单一文义解释的不足。例如,文义解释不明确时,目的解释可作为关键替代资源。
- 规则冲突时:运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冲突规则本身是解决冲突的“元资源”。同时,用法律原则和价值权衡来判断适用哪种冲突规则更合理。
- 论证单薄时:引入权威判例(尤其指导性案例)的说理作为支撑;引用法学通说增强理论正当性;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中的特殊情节(如动机、后果、当事人状态)进行情理法融合的说理。
- 根据缺口类型,系统性地寻找可替代或补强的资源:
-
替代性运用的论证整合:
- 找到替代资源后,并非简单堆砌,而需进行逻辑整合。要说明为何首选资源不足,为何所选替代资源是适当且必要的,以及不同资源之间如何协同作用,共同证成最终结论。例如:“对于本案中出现的X情形,虽无明确规则,但依据《民法典》第X条所体现的Y原则(原则资源),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第Z号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旨(先例资源),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第四步:通过实例加深理解
【示例】 考题涉及“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次承租人投入了大量装修,合同无效后装修损失如何承担?”现行法对次承租人的损失分担规定不明确。
- 首选资源:查找关于合同无效后果、转租合同效力的具体规则。可能发现规则对“次承租人损失”无直接规定。
- 资源缺口:规则缺失(漏洞)。
- 可替代性操作:
- 转向法律原则: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作为损失分担的根基。
- 运用法律学说:引入“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学说资源),论证各方对合同无效的过错。
- 结合事实资源:具体分析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各自的过错程度(如是否知情、是否阻止)。
- 价值权衡:考虑“保护善意次承租人利益”与“维护出租人所有权”之间的平衡(价值资源)。
- 参照类似规则:参照关于装饰装修物处理的类似规定(类推适用,体系解释资源)。
- 整合论证:通过上述替代性资源的组合运用,构建出一个尽管缺乏直接规则,但依然有理有据、层次分明的论证方案,填补了法律漏洞。
总结:在法律职业考试中,掌握“论辩资源的可替代性”,要求考生具备一种动态、系统、弹性的法律思维。它意味着考生不能机械地记忆和套用法条,而必须深入理解法律体系的内在关联,熟练掌握从规则、原则、解释方法、先例、学说到价值判断的多种资源,并能够在论证受阻时,灵活、恰当地调用替代性资源,构建出严谨、周延、有说服力的论证。这是应对复杂案例和高难度论述题的关键能力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