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主观目的"与"自动性"的关系
字数 2090 2025-12-21 19:18:33

犯罪中止的"主观目的"与"自动性"的关系

  1. 基本概念引入

    • 首先,需明确“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其成立需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和“有效性”三个核心要件。
    • 本词条聚焦于“自动性”要件,并探讨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即其内心想法、动机、追求的目标)是如何影响和决定“自动性”成立与否的。这里的“主观目的”并非指犯罪故意中的犯罪目的,而是指行为人在中止犯罪那一刻,是基于何种想法、出于何种考虑而决定放弃或防止结果发生。
  2. “自动性”要件的核心:放弃犯罪的“主观自愿性”

    • “自动性”的本质在于,行为人放弃完成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是出于其本人相对自由的意思决定,而非因受到外界不可克服的、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的客观障碍的强迫。刑法理论通常表述为“能为而不为”,即客观上还能继续实施犯罪,但主观上自己决定不干了。
    • 判断“自动性”的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感知到其仍然可以继续实施或完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认为无法继续进行(如被当场发现、遭遇强力反抗、钥匙打不开门等),从而放弃,这属于“欲为而不能”,不具备自动性,可能构成犯罪未遂。
  3. “主观目的”在“自动性”判断中的核心作用

    • 行为人放弃犯罪时的“主观目的”或内心动机,是判断其放弃是否具有“自动性”(即自愿性)的直接依据和核心素材。司法实践和理论通过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反向推断其放弃是否出于“自愿”。
    • 典型具备自动性的主观目的类型
      • 基于良知悔悟:如实施抢劫过程中,见被害人可怜而生怜悯之心,放弃取财。
      • 基于道德谴责:如实施诈骗时,突然感到行为可耻,停止欺骗。
      • 基于恐惧处罚:如准备行凶时,想到杀人要偿命、要坐牢,因对刑罚的恐惧而停止。注意:对将来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的抽象恐惧,属于基于自由意志的权衡,通常认定具有自动性。
      • 基于嫌弃厌恶:如意图强奸时,因对被害人生理特征产生厌恶而放弃。
    • 典型不具备自动性的情况
      • 基于客观障碍的认知:主观目的是“干不成了”,因为遇到了无法或难以克服的客观困难(如被害人高声呼救引来旁人、盗窃时触动警报、遭遇强烈反抗无法制服等)。
      • 为等待更好时机:主观目的是“现在不合适,下次再来”,这仅是犯罪计划的推迟,不成立中止。
      • 转换犯罪对象或方法:放弃当前行为是为了转向侵害其他目标或采用其他手段,主观目的仍是完成犯罪,不成立对整体犯罪的中止。
  4. 关键辨析:“基于对外部情况的感知而放弃”是否一律排除自动性?

    • 并非如此。这正是“主观目的”分析的精妙之处。需区分行为人对外部情况是如何理解和反应的:
      • 如果外部情况在客观上并不构成实质障碍,但行为人误以为构成障碍而放弃:这属于“认识错误”,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来判断。例如,小偷入室盗窃,忽闻门外有脚步声,误以为是主人回来(实际是邻居路过),因害怕被抓而逃离。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不能为”(会被抓),故不具备自动性,属犯罪未遂。
      • 如果外部情况在客观上足以构成障碍,但行为人并未感知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主动放弃:则仍可能成立自动性。例如,小偷正在盗窃,屋主实际上已悄悄返回并躲在暗处准备报警,但小偷对此毫不知情,而是突然想起家中急事,主动放弃盗窃离开。其主观目的是“因家事放弃”,而非“因被发现而放弃”,故具备自动性。
    • 结论:判断自动性,不在于外部情况客观上是否真的阻碍犯罪,而在于该情况是否实际作用于行为人的意志,使其认为无法继续犯罪。起决定作用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基于此的内心决策。
  5. 复杂情形与理论深化:动机的伦理性与自动性的关系

    • 传统观点曾强调自动性的动机需具有“伦理性”或“悔悟性”。现代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自动性不要求行为人具备高尚、道德的动机。只要放弃犯罪是基于行为人相对自由的意志选择即可,无论其动机是高尚、平庸甚至卑劣。
    • 例如:甲欲杀乙,举刀时见乙佩戴的玉佩甚为精美,心想“杀了可惜,不如先勒索钱财”,于是放弃杀人转而实施敲诈。甲放弃杀人的主观目的是“转为勒索”,动机卑劣,但对其“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放弃行为仍是出于其自由意志(在能杀死的情况下选择不杀),而非遇到客观障碍。因此,对故意杀人罪,甲仍可成立犯罪中止。其卑劣的动机(转犯他罪)不影响杀人罪中止的自动性,但可能在量刑时作为情节考虑。
  6. 总结与司法适用要点

    •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必须深入探查行为人在放弃犯罪当时的主观目的和心理活动
    • 判断路径为:首先,查明行为人对犯罪继续实施的客观可能性的主观认知(是“能”还是“不能”)。然后,分析其放弃犯罪的具体内心起因(是出于内心的意愿选择,还是对客观障碍的屈服)。
    • 核心在于:“主观目的”是透视“自动性”的窗口。 无论外部环境如何变化,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行为人对该环境的主观解读及其由此形成的放弃犯罪的意图。只要行为人自认为有条件继续犯罪而主动放弃,无论动机如何,一般均可以定为具备“自动性”;反之,如果行为人自认为无法继续而不得不放弃,则不具备“自动性”。
犯罪中止的"主观目的"与"自动性"的关系 基本概念引入 首先,需明确“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其成立需具备“ 时空性 ”、“ 自动性 ”和“ 有效性 ”三个核心要件。 本词条聚焦于“ 自动性 ”要件,并探讨行为人的“ 主观目的 ”(即其内心想法、动机、追求的目标)是如何影响和决定“自动性”成立与否的。这里的“主观目的”并非指犯罪故意中的犯罪目的,而是指行为人在中止犯罪那一刻,是基于何种想法、出于何种考虑而决定放弃或防止结果发生。 “自动性”要件的核心:放弃犯罪的“主观自愿性” “自动性”的本质在于,行为人放弃完成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是出于其 本人相对自由的意思决定 ,而非因受到外界不可克服的、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的客观障碍的强迫。刑法理论通常表述为“能为而不为”,即客观上还能继续实施犯罪,但主观上自己决定不干了。 判断“自动性”的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 主观上是否感知到其仍然可以继续实施或完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认为无法继续进行(如被当场发现、遭遇强力反抗、钥匙打不开门等),从而放弃,这属于“ 欲为而不能 ”,不具备自动性,可能构成犯罪未遂。 “主观目的”在“自动性”判断中的核心作用 行为人放弃犯罪时的“主观目的”或内心动机,是判断其放弃是否具有“自动性”(即自愿性)的直接依据和核心素材。司法实践和理论通过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反向推断其放弃是否出于“自愿”。 典型具备自动性的主观目的类型 : 基于良知悔悟 :如实施抢劫过程中,见被害人可怜而生怜悯之心,放弃取财。 基于道德谴责 :如实施诈骗时,突然感到行为可耻,停止欺骗。 基于恐惧处罚 :如准备行凶时,想到杀人要偿命、要坐牢,因对刑罚的恐惧而停止。 注意 :对将来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的抽象恐惧,属于基于自由意志的权衡,通常认定具有自动性。 基于嫌弃厌恶 :如意图强奸时,因对被害人生理特征产生厌恶而放弃。 典型不具备自动性的情况 : 基于客观障碍的认知 :主观目的是“干不成了”,因为遇到了无法或难以克服的客观困难(如被害人高声呼救引来旁人、盗窃时触动警报、遭遇强烈反抗无法制服等)。 为等待更好时机 :主观目的是“现在不合适,下次再来”,这仅是犯罪计划的推迟,不成立中止。 转换犯罪对象或方法 :放弃当前行为是为了转向侵害其他目标或采用其他手段,主观目的仍是完成犯罪,不成立对整体犯罪的中止。 关键辨析: “基于对外部情况的感知而放弃”是否一律排除自动性? 并非如此。这正是“主观目的”分析的精妙之处。需区分行为人对外部情况是如何理解和反应的: 如果外部情况在客观上并不构成实质障碍,但行为人误以为构成障碍而放弃 :这属于“ 认识错误 ”,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来判断。例如,小偷入室盗窃,忽闻门外有脚步声,误以为是主人回来(实际是邻居路过),因害怕被抓而逃离。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不能为”(会被抓),故不具备自动性,属犯罪未遂。 如果外部情况在客观上足以构成障碍,但行为人并未感知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主动放弃 :则仍可能成立自动性。例如,小偷正在盗窃,屋主实际上已悄悄返回并躲在暗处准备报警,但小偷对此毫不知情,而是突然想起家中急事,主动放弃盗窃离开。其主观目的是“因家事放弃”,而非“因被发现而放弃”,故具备自动性。 结论 :判断自动性,不在于外部情况客观上是否真的阻碍犯罪,而在于该情况是否 实际作用于行为人的意志 ,使其认为无法继续犯罪。起决定作用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基于此的内心决策。 复杂情形与理论深化:动机的伦理性与自动性的关系 传统观点曾强调自动性的动机需具有“伦理性”或“悔悟性”。现代刑法理论通说认为, 自动性不要求行为人具备高尚、道德的动机 。只要放弃犯罪是基于行为人相对自由的意志选择即可,无论其动机是高尚、平庸甚至卑劣。 例如:甲欲杀乙,举刀时见乙佩戴的玉佩甚为精美,心想“杀了可惜,不如先勒索钱财”,于是放弃杀人转而实施敲诈。甲放弃杀人的主观目的是“转为勒索”,动机卑劣,但对其“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放弃行为仍是出于其自由意志(在能杀死的情况下选择不杀),而非遇到客观障碍。因此, 对故意杀人罪 ,甲仍可成立犯罪中止。其卑劣的动机(转犯他罪)不影响杀人罪中止的自动性,但可能在量刑时作为情节考虑。 总结与司法适用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必须深入探查行为人在放弃犯罪 当时的主观目的和心理活动 。 判断路径为: 首先,查明行为人对犯罪继续实施的客观可能性的主观认知(是“能”还是“不能”)。然后,分析其放弃犯罪的具体内心起因(是出于内心的意愿选择,还是对客观障碍的屈服)。 核心在于: “主观目的”是透视“自动性”的窗口。 无论外部环境如何变化,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行为人对该环境的主观解读及其由此形成的放弃犯罪的意图。只要行为人自认为有条件继续犯罪而主动放弃,无论动机如何,一般均可以定为具备“自动性”;反之,如果行为人自认为无法继续而不得不放弃,则不具备“自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