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前提的语用预设
字数 1783 2025-12-21 19:50:34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前提的语用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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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什么是“语用预设”?
- 语言学与哲学视角:语用预设是语用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不同于一个句子的真值条件(即句子为真所需的事实条件),而是指说话者在说出某个语句时,通常假定或预设对方会不假思索地接受、不会提出质疑的背景信息或共同信念。例如,当我说“请把门关上”时,我预设了“门当前是开着的”以及“你有能力关门”等事实。如果这些预设不成立,我的话语就会显得怪异或无效。
- 与“断言”的区别:断言是说话者明确声称并准备为之辩护的内容,是真假的直接承担者。而语用预设通常是“不言而喻”的、作为断言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通常不在对话中明说,但一旦被否定,整个话语的恰当性就会受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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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论证中的引入:论辩前提的隐蔽维度
- 在法律职业考试(如案例分析、论述题)及实务的法律论证中,论证者(法官、律师、考生)在提出一个法律主张时,不仅依赖于明确的法律条文(大前提)和查明的事实(小前提),其论证的有效性和说服力还依赖于一系列未明言的、被假定为双方共享的信念或知识。这些就是法律论证中论辩前提的语用预设。
- 功能:它们像“论证的地基”,使明确的论证得以建立。它们减少了需要逐一论证的负担,提高了论证效率。例如,在论证“张三应承担侵权责任”时,论证者可能预设“一个理性的社会成员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这是一个关于理性人标准的共同信念),而无需每次都去证明这个标准本身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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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中语用预设的具体内容与类型
- 关于法律体系与秩序的预设:预设现行法律体系整体上是有效的、具有权威的,且司法机构有资格适用法律。这是几乎所有法律论证的起点。
- 关于社会共同价值观与常识的预设:预设某些基本社会价值(如生命权高于财产权、诚信原则、公序良俗)是被普遍接受的,或者某些经验法则(如“通常而言,刀是用于切割而非玩具”)是可靠的。
- 关于逻辑与推理规则的预设:预设基本的逻辑规律(如不矛盾律、排中律)和普遍接受的推理形式(如三段论)是有效的论证工具。
- 关于事实认知的预设:预设通过法定程序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在法律论证的语境下可以被视为“真实”,或者预设某些事实背景是双方共知的。
- 关于语言使用的预设:预设法律语言在一定专业共同体内有相对稳定的核心含义,避免陷入彻底的语义相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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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用预设的特性及其对法律论证的影响
- 隐蔽性与共享性:它们通常不被直接陈述,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论证的说服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听者(如考官、对方律师、法官)是否实际共享这些预设。
- 可挑战性与可废止性:虽然被预设,但并非绝对不可动摇。在深度论辩中,任何语用预设都可能被对手挑战。例如,在特定案件中,对手可能挑战“理性人标准”在此是否适用。一旦关键预设被成功驳倒,基于其上的整个论证链条就会松动。
- 语境依赖性:预设的内容高度依赖于具体的法律领域、案件类型、诉讼阶段乃至法律文化。刑事论证与合同解释论证所依赖的深层预设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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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职业考试中的应用与考查
- 论证构建:考生在分析案例、提出观点时,应有意识地审视自己论证所依赖的“不言而喻”的前提是什么,并确保这些预设在该法律问题语境下是牢固且可接受的。这能使论证更扎实、更有深度。
- 论证批判:在评价他人观点或进行辩驳时,高水平的分析不应只攻击其明示的推理,更要善于识别并挑战其脆弱的语用预设。例如,指出对方论证暗中预设了一个有争议的价值排序,或者一个不符合本案特殊情况的经验法则。
- 避免论证缺陷:如果论证所依赖的预设是争议焦点本身,而论证者未加说明地直接使用,就可能犯“窃取论题”或“未经证明的假定”的逻辑谬误。在考试中,这会被视为论证不严谨。
- 答题策略:在复杂问题的论述中,适时地将关键性的、可能存疑的预设“显明化”,并对其进行简要辩护,是展现论证严密性和思维深刻性的重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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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作为论证深层结构的语用预设
- 理解“法律论证的论辩前提的语用预设”,意味着认识到法律论证不仅仅是表面上的规则套用和逻辑推演,它深深嵌入在一套共享的、默认的信念网络之中。在法律职业考试中,对这种深层结构的敏感度和驾驭能力,是区分一般作答与优秀作答的关键之一。它要求考生不仅知道法律是什么,还要洞察法律论证得以成立的隐性条件,并能对其保持反思和批判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