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先合同义务”违反认定与责任承担)
字数 1889 2025-12-21 22:19:42
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先合同义务”违反认定与责任承担)
第一步:理解“先合同义务”的基本概念
“先合同义务”并非产生于一个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开始接触、磋商,直至合同可能成立之前的这个特定阶段,对各方施加的法定义务。其法律基础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在仲裁中,当事人可能主张对方在缔约阶段存在过错,违反了这些义务,并就此提出索赔,这通常发生在合同最终未能成立,或虽然成立但因一方缔约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情形。
第二步:明确“先合同义务”的主要类型
仲裁庭在认定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时,通常会审查以下典型类型:
- 告知/说明义务:就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实、信息(如资产真实状况、权利瑕疵、经营风险等)向对方进行必要、真实的披露。例如,在股权收购仲裁中,出让方隐瞒目标公司的重大债务。
- 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缔约磋商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或其他保密信息。
- 协助与照顾义务:为合同的顺利订立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条件。例如,允许潜在买方进入现场进行尽职调查。
- 不得恶意磋商义务:禁止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进行磋商,例如根本没有缔约意图而开启谈判,或在无正当理由时突然中断已进入关键阶段的磋商,给对方造成信赖损失。
第三步:仲裁庭认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审查要件
当一方主张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仲裁庭会按以下步骤和标准进行审查认定:
- 义务发生阶段:确认主张的行为或 omissions(不作为)是否发生在“要约生效后至合同生效前”的这段期间。如果合同已生效,相关义务通常转化为合同义务,不再适用先合同义务规则。
- 义务内容与范围:根据具体交易的性质、行业惯例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在该特定缔约阶段,当事人应承担何种具体内容的先合同义务。仲裁庭会考察一个诚信的商人在类似情况下会如何行为。
- 违反义务的行为:查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上述义务的具体行为,如故意隐瞒、虚假陈述、泄露秘密、无正当理由终止磋商等。这需要主张方提供初步证据。
- 过错:通常要求违反义务方存在“故意”或“过失”。在仲裁实践中,对于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推定有过错;对于恶意磋商,则需要证明其主观恶意。
- 因果关系:主张方必须证明,正是由于对方的违反先合同义务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例如,因为信赖虚假信息而支出了不必要的评估费用,或因为对方恶意终止磋商而丧失了其他交易机会。
- 损害后果:主张方需证明存在实际损失。此处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损失”,而非履行利益损失。
第四步: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计算)
仲裁庭在认定责任成立后,将确定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其计算核心是“信赖利益”赔偿,目的是使受害方恢复到如同未曾开始缔约磋商之前的状态。主要包括:
- 直接损失:
- 为缔约支出的费用:如差旅费、评估费、审计费、律师咨询费等为准备订立合同而直接支出的合理费用。
- 为准备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在合同已基本达成,一方有合理信赖的情况下,为未来履行所做的必要准备所支出的费用。
- 间接损失(机会损失):仲裁庭对此持谨慎态度,但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能支持。即因信赖合同能够成立,而丧失的其他“确定”或“高度盖然性”的交易机会所带来的损失。主张方需证明该机会是真实、具体的,且因对方过错而丧失。
- 责任限制: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的“履行利益”(即如果合同有效成立并得到履行,受害方可获得的利益)。这是信赖利益赔偿的基本原则,防止赔偿范围无限扩大。
第五步:仲裁裁决书中的说理与撰写要点
在裁决书的相应部分,仲裁庭会:
- “案件事实”部分:详细查明并描述缔约磋商的整个过程、关键时间点、双方交换的信息内容、以及导致合同未成立或产生争议的具体事件。
- “仲裁庭意见”部分:
- 首先,论述先合同义务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及其法律/法理依据。
- 其次,逐项分析前述审查要件(阶段、义务内容、违反行为、过错、因果关系、损害),形成逻辑链条,得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结论。
- 然后,专门论述损害赔偿的计算:列出受害方主张的各项损失,结合证据逐一分析其是否“因信赖合同成立”而产生、是否合理、是否与违反义务行为有因果关系。对机会损失的主张,会进行特别严格的分析和说理。
- 最后,明确责任分担。如果是双方均有责任,仲裁庭会依据过错程度裁量责任比例。
- “裁决主文”部分:明确、无歧义地写明责任承担方、赔偿的具体金额、币种以及支付期限。如果涉及多项损失,可以分类列明。利息的起算点通常从损失实际发生日或仲裁请求提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