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行为竞合”处理规则
字数 1486 2025-12-21 22:35:39
行政处罚的“行为竞合”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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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何为“行为竞合”?
- 在行政处罚领域,“行为竞合”是指当事人的一个自然行为或紧密关联的一系列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核心特征是“一个行为”与“数个法条”。
- 举例说明:某商户销售了一批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肉类(一个销售行为)。这个行为同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规定,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关于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得销售的规定。此时,就构成了行政处罚上的行为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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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 处理行为竞合,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的核心要义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关键区分:需要准确理解“同一个违法行为”。在竞合情形下,虽然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法条,但本质上仍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一个违法行为”。因此,不能以不同法律依据为由,对当事人进行多次罚款,否则构成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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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处理规则与操作步骤
- 第一步:识别与判断。执法机关首先需确认是否构成真正的“行为竞合”,即是否存在一个核心的、不可分割的行为事实,同时符合数个违法构成要件。需排除实质上的多个独立违法行为。
- 第二步:法律适用选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具体处理规则如下:
- 规则一:择一重处。如果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的数个法律规范都有罚款规定,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进行处罚。这是最基本、最常用的规则。“重”主要指罚款的数额高低,在法定幅度内比较。
- 规则二:补充处罚。罚款适用“择一重处”后,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仍然可以依法并处。例如,上述销售未检肉类的例子,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罚款数额较高的法条作出罚款决定后,还可以同时依据相关法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未经检验的肉类”的处罚。
- 第三步:管辖机关确定。如果涉及不同执法部门均有管辖权(管辖竞合),通常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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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多个违法行为”区别:多个违法行为是彼此独立、可分的行为,例如今天无照经营,明天又销售假冒商品。对此应分别裁定,合并执行,不适用“择一重处”。
- 与“法条竞合”的联系:“法条竞合”是“行为竞合”在刑法和行政法理论中的一种常见形态,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违法构成,但这些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行政处罚实践中的“行为竞合”处理,实质上吸收了“法条竞合”时择一适用的原理。
- 与“想象竞合”的关联:在理论层面,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竞合类似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即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处理思路也相似,即从一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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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意义与执法要求
- 避免重复处罚,保障当事人权益:该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防止公权力过度使用,保护当事人免遭不合理的多重罚款负担,体现了过罚相当和比例原则。
- 确保罚当其责:通过“择一重处”,确保处罚的严厉性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匹配。
- 明确执法责任: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全面检索和审查可能涉及的所有法律规定,准确比较罚则,并清晰地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最终选择适用的法律依据及理由,不能笼统地并列引用多个罚款条款。
- 注意“并处”的合法性:在罚款择一重处后,并处的其他处罚种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依法应当或可以并处,不能任意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