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听证的延期、中止与终止”
字数 1421 2025-12-21 22:46:30

行政处罚的“听证的延期、中止与终止”

  1. 基本概念引入
    在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中,可能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况,导致预先安排的听证会无法按原计划进行。为了妥善处理这些情况,保障程序的公正和效率,法律设定了三种特殊的程序状态:延期中止终止。它们是三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分别对应不同的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

  2. 听证延期

    • 定义:指在听证会举行之前,因出现特定情形,将听证会举行的日期推迟到另一个确定日期的行为。延期发生在听证会正式开始之前
    • 常见情形:通常包括:
      1. 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有正当理由(如突发疾病、重要公务、不可抗力)无法按时参加;
      2. 关键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无法按时到场;
      3.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延期;
      4. 其他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同意或决定延期。
    • 法律后果:听证程序并未停止,只是会议时间点后移。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确定并通知各方新的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原已进行的程序(如告知、申请等)效力不受影响。
  3. 听证中止

    • 定义:指在听证会进行过程中,因出现特定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听证活动,待该事由消除后,再恢复进行的程序状态。
    • 常见情形:比延期更为正式和严格,通常涉及影响听证基础或公正性的重大事由。例如:
      1. 当事人死亡或终止,需要等待其权利义务承受者表明是否参加听证;
      2. 当事人或关键证人突发疾病、遭遇不可抗力,致使听证无法继续进行;
      3. 听证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与另一尚未审结的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结果有直接关联,需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
      4. 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法定情形。
    • 法律后果:听证活动暂时“冻结”,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由行政机关决定恢复听证,并从程序中止处继续。恢复听证时,通常需要通知各方。
  4. 听证终止

    • 定义:指在听证会举行前或进行中,因出现特定法定事由,导致听证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无必要继续进行,从而彻底结束该次听证程序的行为。
    • 常见情形:这是对听证程序的彻底终结。主要包括:
      1. 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
      2.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 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者,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者放弃听证权利;
      4.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听证前或听证中被依法变更、撤销,或者发现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5. 其他导致听证失去意义或无法进行的法定情形。
    • 法律后果:本次听证程序彻底结束。根据不同终止原因,可能直接进入下一个行政程序(如根据已调查事实作出决定),或者案件本身被撤销。因当事人原因(如无理由不参加)导致终止的,通常视为其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可依法直接作出决定。
  5. 三者的核心区别与意义

    • 发生阶段:延期主要在会前;中止在会中;终止在会前或会中皆可
    • 程序状态:延期是“推迟进行”,程序未中断;中止是“暂停进行”,程序暂时冻结;终止是“彻底结束”,程序完结。
    • 后续发展:延期后必然恢复;中止后待事由消除可能恢复;终止后不再恢复本次听证。
    • 制度意义:这三项制度共同构成了对听证程序灵活、严谨的流程管理机制。它们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如因正当理由无法出席时可通过延期、中止获得救济),也确保了行政效率(如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以终止处理,避免程序空转),并维护了程序的严肃性(在发生根本性障碍时及时终结),是行政处罚程序正当原则的重要体现。
行政处罚的“听证的延期、中止与终止” 基本概念引入 在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中,可能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况,导致预先安排的听证会无法按原计划进行。为了妥善处理这些情况,保障程序的公正和效率,法律设定了三种特殊的程序状态: 延期 、 中止 和 终止 。它们是三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分别对应不同的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 听证延期 定义 :指在听证会举行之前,因出现特定情形,将听证会举行的日期推迟到另一个确定日期的行为。延期发生在听证会 正式开始之前 。 常见情形 :通常包括: 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有正当理由(如突发疾病、重要公务、不可抗力)无法按时参加; 关键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无法按时到场;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延期; 其他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同意或决定延期。 法律后果 :听证程序并未停止,只是会议时间点后移。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确定并通知各方新的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原已进行的程序(如告知、申请等)效力不受影响。 听证中止 定义 :指在听证会 进行过程中 ,因出现特定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听证活动,待该事由消除后,再恢复进行的程序状态。 常见情形 :比延期更为正式和严格,通常涉及影响听证基础或公正性的重大事由。例如: 当事人死亡或终止,需要等待其权利义务承受者表明是否参加听证; 当事人或关键证人突发疾病、遭遇不可抗力,致使听证无法继续进行; 听证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与另一尚未审结的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结果有直接关联,需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 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法定情形。 法律后果 :听证活动暂时“冻结”,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由行政机关决定恢复听证,并从程序中止处继续。恢复听证时,通常需要通知各方。 听证终止 定义 :指在听证会举行前或进行中,因出现特定法定事由,导致听证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无必要继续进行,从而彻底结束该次听证程序的行为。 常见情形 :这是对听证程序的彻底终结。主要包括: 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者,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者放弃听证权利;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听证前或听证中被依法变更、撤销,或者发现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其他导致听证失去意义或无法进行的法定情形。 法律后果 :本次听证程序彻底结束。根据不同终止原因,可能直接进入下一个行政程序(如根据已调查事实作出决定),或者案件本身被撤销。因当事人原因(如无理由不参加)导致终止的,通常视为其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可依法直接作出决定。 三者的核心区别与意义 发生阶段 :延期主要在 会前 ;中止在 会中 ;终止在 会前或会中皆可 。 程序状态 :延期是“推迟进行”,程序未中断;中止是“暂停进行”,程序暂时冻结;终止是“彻底结束”,程序完结。 后续发展 :延期后必然恢复;中止后待事由消除可能恢复;终止后不再恢复本次听证。 制度意义 :这三项制度共同构成了对听证程序灵活、严谨的流程管理机制。它们既 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如因正当理由无法出席时可通过延期、中止获得救济),也 确保了行政效率 (如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以终止处理,避免程序空转),并 维护了程序的严肃性 (在发生根本性障碍时及时终结),是行政处罚程序正当原则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