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数额认定中的“同一性”与“连续性”问题
字数 1591 2025-12-21 22:51:48

犯罪数额认定中的“同一性”与“连续性”问题

  1. 基本概念引入:在刑法中,犯罪数额是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决定罪与非罪、刑罚轻重的重要量化指标。当行为人实施多个同种性质的犯罪行为时,如何将这些分散的数额整合评价为一个整体,就涉及到“同一性”与“连续性”这两个关键且相互关联的概念。它们共同服务于“数额累计计算”这一规则。

  2. 核心概念分解一:同一性

    • 定义:所谓“同一性”,是指累计计算的数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性质相同,并且在刑法上被评价为同一种犯罪。这是数额可以累加的前提和基础。
    • 具体内涵
      1. 罪名同一:数个行为必须触犯的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同一个具体罪名。例如,数次盗窃他人财物,都构成盗窃罪,满足罪名同一性。
      2. 法益同质:更深层次是,这些行为侵害的是同一类别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法益)。例如,数次诈骗行为侵犯的都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 功能:“同一性”解决了“哪些罪的数额可以放在一起算”的问题。它划定了累计计算的范围边界,防止将不同性质犯罪的数额(如盗窃数额与贪污数额)错误累加。
  3. 核心概念分解二:连续性

    • 定义:所谓“连续性”,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成罪的、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行为。这是数额累计计算的另一个重要条件。
    • 具体内涵
      1. 主观连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这通常指行为人在第一次犯罪时就计划实施多次犯罪,或者虽然没有具体计划,但具有连续实施犯罪的概括性意图,每次犯罪都是在这一总体犯意支配下实施的。
      2. 客观连续: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数个可以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在方法上具有相似性,通常也指向同一或同类犯罪对象。
    • 功能:“连续性”解决了“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把多次行为的数额合起来算”的问题。它强调多个行为之间在主观犯意和客观表现上的内在联系,将它们评价为一个整体行为过程,从而适用累计数额。
  4. “同一性”与“连续性”的逻辑关系及应用

    • 关系:“同一性”是“连续性”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行为性质(罪名与法益)同一的前提下,才需要进一步考察这些行为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而“连续性”是“同一性”在特定行为样态下的表现和深化,它使得分散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能够被“捆绑”起来,其犯罪数额得以累计。
    • 司法应用步骤
      1. 第一步:判断“同一性”。审查多次行为是否均符合某一特定罪名的构成要件。如果罪名不同(如一次盗窃、一次诈骗),则直接排除累计计算,应分别定罪处罚。
      2. 第二步:判断“连续性”。在满足“同一性”后,进一步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客观上数次行为是否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具有方法、对象上的关联性?
      3. 第三步:决定处理方式
        • 如果同时满足“同一性”和“连续性”,则通常认定为“连续犯”,将多次犯罪的数额累计计算,作为一罪处理,累计数额可能影响量刑档次的升格。
        • 如果仅满足“同一性”但不具备“连续性”(例如,两次盗窃间隔时间很长,主观上并无关联,是独立的两个犯罪故意),则一般不认定为连续犯,但根据刑法规定(如盗窃罪、贪污罪等有明文规定),其数额依然应当累计计算,只是在罪数上可能作为同种数罪处理。此时,“同一性”成为数额累计的主要依据,而“连续性”是影响罪数形态(是否作为一罪)的重要因素。
  5. 总结与辨析

    • 核心要义:“同一性”关注的是行为性质,确保累计的数额具有可比性和可加性;“连续性”关注的是行为样态,揭示多次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司法上将它们作为整体评价的重要依据。
    • 实践意义:准确区分和适用这两个概念,对于正确认定犯罪次数、计算犯罪总数额、确定量刑档次以及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在贪污、受贿、盗窃、诈骗等常见数额犯罪中,这两个概念是司法人员进行事实归纳和法律评价时不可或缺的分析工具。
犯罪数额认定中的“同一性”与“连续性”问题 基本概念引入 :在刑法中,犯罪数额是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决定罪与非罪、刑罚轻重的重要量化指标。当行为人实施多个同种性质的犯罪行为时,如何将这些分散的数额整合评价为一个整体,就涉及到“同一性”与“连续性”这两个关键且相互关联的概念。它们共同服务于“数额累计计算”这一规则。 核心概念分解一:同一性 定义 :所谓“同一性”,是指累计计算的数个行为所侵害的 法益性质相同 ,并且在刑法上被评价为 同一种犯罪 。这是数额可以累加的前提和基础。 具体内涵 : 罪名同一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的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同一个具体罪名。例如,数次盗窃他人财物,都构成盗窃罪,满足罪名同一性。 法益同质 :更深层次是,这些行为侵害的是同一类别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法益)。例如,数次诈骗行为侵犯的都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功能 :“同一性”解决了“哪些罪的数额可以放在一起算”的问题。它划定了累计计算的范围边界,防止将不同性质犯罪的数额(如盗窃数额与贪污数额)错误累加。 核心概念分解二:连续性 定义 :所谓“连续性”,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成罪的、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行为。这是数额累计计算的另一个重要条件。 具体内涵 : 主观连续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这通常指行为人在第一次犯罪时就计划实施多次犯罪,或者虽然没有具体计划,但具有连续实施犯罪的概括性意图,每次犯罪都是在这一总体犯意支配下实施的。 客观连续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数个可以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在方法上具有相似性,通常也指向同一或同类犯罪对象。 功能 :“连续性”解决了“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把多次行为的数额合起来算”的问题。它强调多个行为之间在主观犯意和客观表现上的内在联系,将它们评价为一个整体行为过程,从而适用累计数额。 “同一性”与“连续性”的逻辑关系及应用 关系 :“同一性”是“连续性”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行为性质(罪名与法益)同一的前提下,才需要进一步考察这些行为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而“连续性”是“同一性”在特定行为样态下的表现和深化,它使得分散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能够被“捆绑”起来,其犯罪数额得以累计。 司法应用步骤 : 第一步:判断“同一性” 。审查多次行为是否均符合某一特定罪名的构成要件。如果罪名不同(如一次盗窃、一次诈骗),则直接排除累计计算,应分别定罪处罚。 第二步:判断“连续性” 。在满足“同一性”后,进一步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客观上数次行为是否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具有方法、对象上的关联性? 第三步:决定处理方式 : 如果 同时满足“同一性”和“连续性” ,则通常认定为“连续犯”,将多次犯罪的数额累计计算,作为一罪处理,累计数额可能影响量刑档次的升格。 如果 仅满足“同一性”但不具备“连续性” (例如,两次盗窃间隔时间很长,主观上并无关联,是独立的两个犯罪故意),则一般不认定为连续犯,但根据刑法规定(如盗窃罪、贪污罪等有明文规定),其数额 依然应当累计计算 ,只是在罪数上可能作为同种数罪处理。此时,“同一性”成为数额累计的主要依据,而“连续性”是影响罪数形态(是否作为一罪)的重要因素。 总结与辨析 核心要义 :“同一性”关注的是 行为性质 ,确保累计的数额具有可比性和可加性;“连续性”关注的是 行为样态 ,揭示多次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司法上将它们作为整体评价的重要依据。 实践意义 :准确区分和适用这两个概念,对于正确认定犯罪次数、计算犯罪总数额、确定量刑档次以及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在贪污、受贿、盗窃、诈骗等常见数额犯罪中,这两个概念是司法人员进行事实归纳和法律评价时不可或缺的分析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