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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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
首先,我们来明确什么是“刑事证据的保全”。在刑事诉讼中,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灭失、自然损耗、人为毁损或日后难以取得,依照法定职权或依有关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对证据材料采取的一种固定、保护、保管和封存的强制性活动。其核心目的是确保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采性,为后续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提供可靠依据。 -
保全的必要性与特征
之所以需要证据保全,是因为证据本身具有易变性和时间性。例如,物证可能腐烂、消失;电子数据可能被删除、覆盖;证人的记忆会随时间模糊;现场痕迹可能因天气破坏。其特征主要包括:紧急性(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证据可能丧失)、职权性与依申请性并存(司法机关可依职权主动进行,当事人等也可申请)、程序法定性(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预防性(目的是防止可能的损毁,而非对已损毁证据的修复)。 -
保全的客体(对象)
证据保全的对象覆盖所有法定证据种类,尤其适用于以下几种易变、易失的证据:- 物证、书证: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如食品、生物样本),体积大不便搬运的物品,或者可能被转移、隐匿的财物、文件。
- 电子数据:存储于电脑、服务器、云端的数据,极易被篡改或删除。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可能损坏,数据格式可能过时。
- 证人证言:证人即将出国、病重或有生命危险,其证言日后可能无法获取。
- 勘验、检查笔录所固定的现场状态,如果现场本身即将被破坏,也需要通过更详尽的记录、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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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启动主体与方式
启动保全程序有两种主要方式:- 依职权保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符合保全条件的情况,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是主要方式,尤其在侦查初期。
- 依申请保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自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认为有必要保全证据时,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需说明需要保全的证据内容、地点、申请理由等。办案机关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采纳。若不采纳,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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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常用方法与程序
保全方法必须与证据种类和特性相适应,并遵守法定程序,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常见方法包括:- 对于实物证据:扣押(将物品、文件暂时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查封(对不动产或大宗物品贴封条,禁止动用);提存(将易变质物品变卖,保存价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责令持有人保管并出具保证书。
- 对于言词证据:询问、讯问并制作笔录,特别是对危重证人、被害人,可进行录音录像;必要时,可申请公证机关对取证过程进行公证。
- 对于电子数据:现场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制作镜像副本;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如哈希值);制作取证笔录和清单,由相关人员签名。
- 无论何种方法,都必须制作详细的笔录或清单,载明证据名称、特征、数量、来源、保全时间、地点、方法、参与人员等,并由办案人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查封、扣押等措施必须出具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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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时限、保管与移送
保全措施通常具有临时性。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法律对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案情复杂的可按规定延长。证据被保全后,办案机关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防止遗失、损毁、混淆或篡改。特别对于电子数据,应使用防写设备存储。案件移送下一诉讼阶段时,被保全的证据必须随案移送,并办理交接手续。无关物品、文件应及时解除保全,返还权利人。 -
违法保全的后果与救济
如果办案机关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例如:无权保全、超越范围保全、程序严重违法(如无见证人、未制作清单),或者因保管不善导致证据损毁,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被保全的证据可能被视为取证不合法,影响其证据能力;违法获取的证据若被排除,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造成财产损失的,权利人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保全行为违法,有权向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控告,要求审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