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撤回
字数 1053 2025-11-11 18:23:44
行政许可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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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收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使其向前向后均失去法律效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被撤回的许可是合法、有效的,撤回行为本身并非因为许可存在瑕疵或错误,而是基于事后发生的客观情况。 -
撤回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撤回行政许可仅限于以下两种法定情形:-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即原先准予许可的法律依据发生了变化,使得该许可事项不再符合新的法律规定。
-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回许可。例如,因城市规划调整,原先批准在某个区域建设的工厂,现在该区域被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为了公共饮水安全这一重大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可以撤回建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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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撤销的区别:撤销针对的是存在瑕疵或违法的行政许可(如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撤回针对的是合法但继续存在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许可。
- 与吊销的区别: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时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撤回并非行政处罚,与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无关。
- 与注销的区别:注销是一个程序性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许可因撤回、撤销、吊销、有效期届满等原因效力消失后,依法办理的后续手续,旨在宣告该许可在法律上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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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的程序性要求
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证据:行政机关必须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撤回情形,特别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事实。
- 告知与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在作出撤回决定前,应当告知被许可人,并充分说明撤回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 听取陈述申辩:应当给予被许可人陈述自己意见和进行申辩的机会。
- 作出书面决定:撤回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被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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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的法律后果与补偿
撤回行政许可会产生双重法律后果:- 许可效力终止:自撤回决定生效之日起,该行政许可失去法律效力,被许可人不得再从事原许可事项。
- 依法给予补偿:由于撤回是针对合法许可,且是为了公共利益,给被许可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补偿的范围通常限于“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的标准和程序,首先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般由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