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可注册性审查的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区分
字数 1900 2025-12-22 04:55:51

知识产权法中的可注册性审查的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区分

第一步:区分的目的与基本概念
在知识产权注册审查中,将拒绝注册的理由区分为“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是世界各国(尤其是采用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遵循的核心审查逻辑。其根本目的在于:

  1. 维护公共利益和注册制度的基本秩序:通过绝对理由,排除那些本身就不应被任何私人独占的标识或不符合法定基本要求的标识。
  2. 保护特定私主体的在先合法权益:通过相对理由,防止新申请的注册权利与已经存在的、他人的合法权利发生冲突。
    简单理解,绝对理由关注的是标识“自身有问题”(对公众/社会有害或无益);相对理由关注的是标识“与他人有冲突”(对特定权利人有损害)。

第二步:绝对理由的详解
绝对理由指向的是申请注册的客体(如商标、外观设计)自身存在的、与公共政策、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固有缺陷。审查机构依职权必须主动审查,无需他人提出异议。主要包括:

  1. 缺乏显著特征:标志过于简单、通用或描述性,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例如,将“苹果”商标用于新鲜水果。
  2.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功能所需或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等构成的标志(主要针对立体商标/外观设计)。
  3. 违反公序良俗或具有不良影响:标志含有欺骗性、歧视性元素,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如使用国旗、国徽等官方标志,或带有种族歧视含义的词汇。
  4.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5. 法律规定不得注册的其他情形,如我国《商标法》规定,与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标志等相同或近似的不得注册。
    核心特点:这些理由的成立,不依赖于任何第三方权利的存在,是基于标志自身的“原罪”。

第三步:相对理由的详解
相对理由指向的是申请注册的客体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或权益存在冲突。审查机构在部分国家(如中国)会依职权初步审查,但在许多国家(如欧盟、美国)主要依赖异议程序由在先权利人提出。主要包括:

  1. 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冲突
  2. 与他人在先申请(申请日更早)的商标权冲突
  3. 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合法权益
  4.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核心特点:这些理由的成立,完全依赖于特定“在先权利”或“在先权益”的存在及其权利范围。冲突是“相对”于某个特定主体而言的。

第四步:审查程序与法律后果的差异

  1. 审查阶段
    • 绝对理由通常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初期就被主动适用。
    • 相对理由的审查,不同法域模式不同。在采用“全面审查制”的国家(如中国),商标局会主动检索在先商标进行审查;在采用“在先权利检索报告制”或主要依赖异议程序的国家,官方审查相对理由的深度较浅,更多依赖公告后的异议期。
  2. 异议与无效程序
    • 基于绝对理由,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或请求宣告无效,因为其涉及公共利益。
    • 基于相对理由,通常只有利害关系人(即在先权利人或权益人)才有权提出异议或请求宣告无效。这是其“相对性”在程序上的直接体现。
  3. 法律后果的稳定性
    • 基于绝对理由被驳回或宣告无效的注册,其缺陷是固有的,原则上任何时间都可能被提出无效(许多法域对绝对理由无效请求不设时间限制或限制很宽)。
    • 基于相对理由被挑战的注册,常受到时间限制(如商标注册后五年内),超过法定期限,除非涉及恶意注册,否则权利将趋于稳定,以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步:实际应用与策略意义
理解这一区分对权利申请人和代理人至关重要:

  • 申请前评估:在提交申请前,必须分别进行两方面的检索与评估:(a) 绝对理由评估:判断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合法合规;(b) 相对理由检索:全面检索是否存在在先的相同近似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
  • 应对审查意见:收到驳回通知书时,需首先判断驳回依据是绝对理由还是相对理由,从而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例如,针对缺乏显著性的绝对理由驳回,可能需要提供大量使用证据证明其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针对相对理由驳回,则可能需要论证商品不类似、标志不近似,或与在先权利人达成共存协议。
  • 维权与打击抢注:作为在先权利人,发现他人申请注册冲突标志时,需根据冲突性质选择程序。若对方标志本身违反绝对理由(如不良影响),可发动公众监督;若主要侵犯自身权益,则需作为利害关系人及时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

通过以上五个步骤的解析,可以清晰地把握知识产权注册审查中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这一基础而重要的法律概念分野,及其在实务中的系统性应用。

知识产权法中的可注册性审查的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区分 第一步:区分的目的与基本概念 在知识产权注册审查中,将拒绝注册的理由区分为“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是世界各国(尤其是采用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遵循的核心审查逻辑。其根本目的在于: 维护公共利益和注册制度的基本秩序 :通过绝对理由,排除那些本身就不应被任何私人独占的标识或不符合法定基本要求的标识。 保护特定私主体的在先合法权益 :通过相对理由,防止新申请的注册权利与已经存在的、他人的合法权利发生冲突。 简单理解, 绝对理由 关注的是标识“自身有问题”(对公众/社会有害或无益); 相对理由 关注的是标识“与他人有冲突”(对特定权利人有损害)。 第二步:绝对理由的详解 绝对理由指向的是申请注册的客体(如商标、外观设计)自身存在的、与公共政策、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固有缺陷。审查机构依职权必须主动审查,无需他人提出异议。主要包括: 缺乏显著特征 :标志过于简单、通用或描述性,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例如,将“苹果”商标用于新鲜水果。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功能所需或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等构成的标志 (主要针对立体商标/外观设计)。 违反公序良俗或具有不良影响 :标志含有欺骗性、歧视性元素,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如使用国旗、国徽等官方标志,或带有种族歧视含义的词汇。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 法律规定不得注册的其他情形 ,如我国《商标法》规定,与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标志等相同或近似的不得注册。 核心特点 :这些理由的成立,不依赖于任何第三方权利的存在,是基于标志自身的“原罪”。 第三步:相对理由的详解 相对理由指向的是申请注册的客体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或权益存在冲突。审查机构在部分国家(如中国)会依职权初步审查,但在许多国家(如欧盟、美国)主要依赖异议程序由在先权利人提出。主要包括: 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冲突 。 与他人在先申请(申请日更早)的商标权冲突 。 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合法权益 。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核心特点 :这些理由的成立,完全依赖于特定“在先权利”或“在先权益”的存在及其权利范围。冲突是“相对”于某个特定主体而言的。 第四步:审查程序与法律后果的差异 审查阶段 : 绝对理由通常在 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初期 就被主动适用。 相对理由的审查,不同法域模式不同。在采用“全面审查制”的国家(如中国),商标局会主动检索在先商标进行审查;在采用“在先权利检索报告制”或主要依赖异议程序的国家,官方审查相对理由的深度较浅,更多依赖公告后的异议期。 异议与无效程序 : 基于 绝对理由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或请求宣告无效,因为其涉及公共利益。 基于 相对理由 ,通常只有 利害关系人 (即在先权利人或权益人)才有权提出异议或请求宣告无效。这是其“相对性”在程序上的直接体现。 法律后果的稳定性 : 基于绝对理由被驳回或宣告无效的注册,其缺陷是固有的,原则上 任何时间都可能被提出无效 (许多法域对绝对理由无效请求不设时间限制或限制很宽)。 基于相对理由被挑战的注册,常受到 时间限制 (如商标注册后五年内),超过法定期限,除非涉及恶意注册,否则权利将趋于稳定,以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步:实际应用与策略意义 理解这一区分对权利申请人和代理人至关重要: 申请前评估 :在提交申请前,必须分别进行两方面的检索与评估:(a) 绝对理由评估 :判断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合法合规;(b) 相对理由检索 :全面检索是否存在在先的相同近似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 应对审查意见 :收到驳回通知书时,需首先判断驳回依据是绝对理由还是相对理由,从而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例如,针对缺乏显著性的绝对理由驳回,可能需要提供大量使用证据证明其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针对相对理由驳回,则可能需要论证商品不类似、标志不近似,或与在先权利人达成共存协议。 维权与打击抢注 :作为在先权利人,发现他人申请注册冲突标志时,需根据冲突性质选择程序。若对方标志本身违反绝对理由(如不良影响),可发动公众监督;若主要侵犯自身权益,则需作为利害关系人及时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 通过以上五个步骤的解析,可以清晰地把握知识产权注册审查中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这一基础而重要的法律概念分野,及其在实务中的系统性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