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和解契约内容审查
字数 1364 2025-12-22 07:28:35

税收核定中的和解契约内容审查

  1. 概念界定与核心目标
    该词条指税务机关在审理纳税争议案件时,对与纳税人达成的“和解契约”(或称“税收和解协议”)的具体条款、约定事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及适当性的审查。其核心目标是确保和解契约的订立不仅解决了具体争议,更符合税法的立法目的、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当协议侵害。

  2. 审查的必要性与法律依据
    和解契约虽基于双方合意,但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公法属性,税务机关的处分权受“依法行政原则”约束,不得随意放弃或处分国家税收债权。因此,对契约内容进行审查是防范“以和解之名,行违法之实”风险的关键。法律依据主要源于行政程序法中关于行政契约的一般规定(如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税法中关于税收核定权、纳税调整权的授权与限制规定。

  3. 审查的核心维度(实体性审查)

    • 合法性审查:这是首要审查。重点包括:
      • 权限审查:和解事项是否属于税务机关依法有权处分的范围(例如,对法律定性清晰、事实明确的应纳税额不得和解)。
      • 内容合法:契约条款不得直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等)。
      • 目的正当:和解不得以规避法律、损害国家税收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 合理性(适当性)审查:在合法框架内,审查契约内容是否公正、均衡。
      • 事实与证据基础:和解方案是否建立在已查明或可合理推定的案件事实与证据基础之上,而非完全脱离事实的“妥协”。
      • 利益衡量:在事实不清或法律状态不明时,所达成的妥协方案是否在税务机关的裁量权范围内,且对纳税人而言是可接受的,对国家税收利益无明显不公损害。
      • 符合比例原则:和解方案是否是为解决争议所必要且损害最小的方式。
  4. 审查的形式与程序要求(程序性审查)

    • 形式要件:契约是否以书面形式订立,条款是否清晰、明确、无歧义,是否载明了争议事实、和解基础、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履行方式与期限等必备要素。
    • 程序合规:和解过程是否遵循了法定的协商程序,是否保障了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权,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胁迫或欺诈情形。契约是否由有权机关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确认。
    • 理由说明:审查记录或契约附件中是否简要载明了达成和解所考虑的事实、法律状态不明之处以及达成该具体方案的理由,以供事后监督。
  5. 审查的后续监督与效力
    经审查认可的和解契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应终结相关争议程序。但审查并不代表一劳永逸:

    • 无效情形:若事后发现和解契约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如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该契约自始无效。
    • 监督机制:上级税务机关或审计、监察等部门有权对已生效的和解契约进行监督审查,发现内容不当的,可依法要求纠正或撤销。
    • 对纳税人的救济:如果纳税人认为和解契约是在受误导、胁迫或基于重大误解下订立,内容显失公平,可依法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请求变更或撤销契约。
  6. 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需区别于“税收核定中的和解契约成立要件”(关注契约能否成立的基本条件,如主体、意思表示等)和“税收核定中的和解契约效力”(关注契约生效后产生的约束力、确定力等效果)。内容审查是连接“成立”与“效力”的关键环节,聚焦于已成立契约的内在质量是否符合法律与政策的要求,是确保和解契约具有正当效力的核心保障步骤。

税收核定中的和解契约内容审查 概念界定与核心目标 该词条指税务机关在审理纳税争议案件时,对与纳税人达成的“和解契约”(或称“税收和解协议”)的具体条款、约定事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及适当性的审查。其核心目标是确保和解契约的订立不仅解决了具体争议,更符合税法的立法目的、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当协议侵害。 审查的必要性与法律依据 和解契约虽基于双方合意,但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公法属性,税务机关的处分权受“依法行政原则”约束,不得随意放弃或处分国家税收债权。因此,对契约内容进行审查是防范“以和解之名,行违法之实”风险的关键。法律依据主要源于行政程序法中关于行政契约的一般规定(如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税法中关于税收核定权、纳税调整权的授权与限制规定。 审查的核心维度(实体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这是首要审查。重点包括: 权限审查 :和解事项是否属于税务机关依法有权处分的范围(例如,对法律定性清晰、事实明确的应纳税额不得和解)。 内容合法 :契约条款不得直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等)。 目的正当 :和解不得以规避法律、损害国家税收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合理性(适当性)审查 :在合法框架内,审查契约内容是否公正、均衡。 事实与证据基础 :和解方案是否建立在已查明或可合理推定的案件事实与证据基础之上,而非完全脱离事实的“妥协”。 利益衡量 :在事实不清或法律状态不明时,所达成的妥协方案是否在税务机关的裁量权范围内,且对纳税人而言是可接受的,对国家税收利益无明显不公损害。 符合比例原则 :和解方案是否是为解决争议所必要且损害最小的方式。 审查的形式与程序要求(程序性审查) 形式要件 :契约是否以书面形式订立,条款是否清晰、明确、无歧义,是否载明了争议事实、和解基础、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履行方式与期限等必备要素。 程序合规 :和解过程是否遵循了法定的协商程序,是否保障了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权,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胁迫或欺诈情形。契约是否由有权机关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确认。 理由说明 :审查记录或契约附件中是否简要载明了达成和解所考虑的事实、法律状态不明之处以及达成该具体方案的理由,以供事后监督。 审查的后续监督与效力 经审查认可的和解契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应终结相关争议程序。但审查并不代表一劳永逸: 无效情形 :若事后发现和解契约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如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该契约自始无效。 监督机制 :上级税务机关或审计、监察等部门有权对已生效的和解契约进行监督审查,发现内容不当的,可依法要求纠正或撤销。 对纳税人的救济 :如果纳税人认为和解契约是在受误导、胁迫或基于重大误解下订立,内容显失公平,可依法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请求变更或撤销契约。 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需区别于“ 税收核定中的和解契约成立要件 ”(关注契约能否成立的基本条件,如主体、意思表示等)和“ 税收核定中的和解契约效力 ”(关注契约生效后产生的约束力、确定力等效果)。 内容审查 是连接“成立”与“效力”的关键环节,聚焦于已成立契约的 内在质量 是否符合法律与政策的要求,是确保和解契约具有正当效力的核心保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