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破坏罪”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字数 1784 2025-12-22 07:49:43

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破坏罪”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首先,需要明确“资源破坏罪”并非一个单一的具体罪名,而是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所规定的系列罪行的统称。这一“刑事责任追究机制”,是指针对严重违反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并处以刑罚的完整法律实施过程。它是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制裁手段。

接下来,我们来逐步分解这一机制的核心构成:

第一步:机制的法律渊源与罪名的确立
该机制直接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规定了多项具体罪名,例如:

  1.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2.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3. 非法采矿罪 / 破坏性采矿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4.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5. 盗伐林木罪 / 滥伐林木罪
  6. 污染环境罪:虽然侧重污染,但也涉及对土地、水体等环境资源介质的破坏。
    这些罪名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数量较大”、“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等法定的入罪标准。这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即只有当行政制裁不足以惩戒和预防时,才动用刑罚。

第二步:机制的启动前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两法衔接”)
这是该机制运行的关键环节。通常,资源破坏行为首先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当行政机关认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时,不能“以罚代刑”,必须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 移送标准:行政机关需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断违法行为是否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2. 移送程序: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监督。
  3. 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情况进行法律监督,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

第三步:刑事司法程序的展开
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将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 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受移送或自行发现犯罪线索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立案,并开展侦查,收集、固定证据。
  2. 审查起诉: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与量刑: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尤其是资源生态)的危害程度,作出判决。刑罚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如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4. 生态修复与刑罚的结合:在追究刑责的同时,司法机关可以责令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如补种林木、恢复植被、治理污染等)。积极履行修复义务可作为量刑从轻的情节,这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在资源保护领域的应用。

第四步:机制的特点与功能

  1. 严厉性与终局性: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形式,剥夺人身自由或财产,具有最强的威慑力。
  2. 预防与教育功能: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威慑潜在的违法者,并教育社会公众遵守资源保护法律。
  3. 补偿与恢复功能:通过判处赔偿损失、承担修复费用等方式,力求弥补资源生态损害。
  4. 协同性:该机制的有效运行高度依赖于行政执法的前端发现、证据固定,以及司法机关的专业审判能力(如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是行政与司法保护资源的协同作战。

总结: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破坏罪”刑事责任追究机制,是以《刑法》为根基,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启动,并经由完整刑事诉讼程序实现刑罚制裁的一套严密体系。它作为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最后一道防线,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共同构成遏制严重资源破坏行为、维护国家资源和生态安全的法治利器。

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破坏罪”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首先,需要明确“资源破坏罪”并非一个单一的具体罪名,而是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所规定的系列罪行的统称。这一“刑事责任追究机制”,是指针对严重违反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并处以刑罚的完整法律实施过程。它是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制裁手段。 接下来,我们来逐步分解这一机制的核心构成: 第一步:机制的法律渊源与罪名的确立 该机制直接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规定了多项具体罪名,例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非法采矿罪 / 破坏性采矿罪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盗伐林木罪 / 滥伐林木罪 。 污染环境罪 :虽然侧重污染,但也涉及对土地、水体等环境资源介质的破坏。 这些罪名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数量较大”、“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等法定的入罪标准。这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即只有当行政制裁不足以惩戒和预防时,才动用刑罚。 第二步:机制的启动前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两法衔接”) 这是该机制运行的关键环节。通常,资源破坏行为首先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当行政机关认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时,不能“以罚代刑”,必须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移送标准 :行政机关需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断违法行为是否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移送程序 :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情况进行法律监督,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 第三步:刑事司法程序的展开 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将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接受移送或自行发现犯罪线索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立案,并开展侦查,收集、固定证据。 审查起诉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与量刑 :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尤其是资源生态)的危害程度,作出判决。刑罚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如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生态修复与刑罚的结合 :在追究刑责的同时,司法机关可以责令被告人承担 生态修复 责任(如补种林木、恢复植被、治理污染等)。积极履行修复义务可作为量刑从轻的情节,这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在资源保护领域的应用。 第四步:机制的特点与功能 严厉性与终局性 :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形式,剥夺人身自由或财产,具有最强的威慑力。 预防与教育功能 :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威慑潜在的违法者,并教育社会公众遵守资源保护法律。 补偿与恢复功能 :通过判处赔偿损失、承担修复费用等方式,力求弥补资源生态损害。 协同性 :该机制的有效运行高度依赖于行政执法的前端发现、证据固定,以及司法机关的专业审判能力(如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是行政与司法保护资源的协同作战。 总结 :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破坏罪”刑事责任追究机制,是以《刑法》为根基,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启动,并经由完整刑事诉讼程序实现刑罚制裁的一套严密体系。它作为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最后一道防线,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共同构成遏制严重资源破坏行为、维护国家资源和生态安全的法治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