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范的功能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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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基本定位:首先,需要明确“法律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核心地位。它并非直接规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则,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或指引规则。其功能在于,当一个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立法管辖权的国家或法域的法律体系,并且这些法律体系对该法律关系的规定不一致(即存在“法律冲突”)时,该规范的任务是指明应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来审理案件的实质问题。因此,其核心目的是解决法律选择问题,为法院提供确定准据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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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功能:指引与选择:法律冲突规范的功能具体体现为指引功能和选择功能。指引功能是指它将一个具体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通过特定的法律概念(如“合同”、“侵权”、“物权”、“继承”等)进行定性(Qualification),将其归入某一法律范畴。选择功能则是在定性之后,根据该范畴预设的连结点(Connecting Factor),如“合同缔结地”、“侵权行为地”、“不动产所在地”、“当事人国籍或惯常居所地”等,将法律关系与某个特定法域的法律体系连结起来,从而指定该法域的法律为准据法。例如,“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其功能就是将涉及不动产的物权问题,指引至不动产物理位置所在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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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的之一:追求判决结果的一致性:这是国际私法的一项传统且重要的目标。理想的状况是,同一涉外民商事争议,无论在哪一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国冲突规范的指引,最终适用的准据法和得出的判决结果都应当是相同的。这被称为“判决的国际协调”。此目的旨在消除当事人选择法院(Forum Shopping)的动机,增强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安全与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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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的之二:实现个案的公正合理:随着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尤其是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影响,人们认识到机械地追求判决一致性有时可能导致不公正或不合理的结果。因此,现代冲突规范的功能与目的更加注重实质正义和个案公正。这体现在许多方面:例如,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或例外条款,赋予法官一定裁量权,以便适用与案件有最真实、最重要联系的法律;在消费者合同、雇佣合同等领域制定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的特殊冲突规则;允许当事人在合同等领域意思自治,选择准据法。这些发展使得冲突规范的功能从单纯的“空间”指引,转向兼顾法律适用的“适当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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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延伸:克服法律适用障碍与维护根本利益:法律冲突规范的功能在实践中还需服务于一些更深层次的目的。这包括:
- 克服外国法查明与适用的困难:通过预设清晰、客观的连结点,减少法律选择的不确定性。
- 协调不同法律体系的政策与利益:在指定准据法时,一定程度上考虑相关国家(如法院地国、法律关系涉及国)的法律政策和重大利益。
- 充当“安全阀”:其运作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紧密相连。当根据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的外国法之结果,严重违背法院地国的根本法律原则、道德基础或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体现了冲突规范在追求国际协调的同时,维护本国法律秩序根本价值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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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功能的演进与平衡:综上所述,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范,其功能已从最初主要追求形式正义(判决一致性、可预见性),演变为同时追求实质正义(个案公正、保护弱者)和利益平衡(协调国家政策、维护根本秩序)。现代冲突规范体系的设计,正是试图在这些有时相互竞争的功能与目的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以实现公正、合理、有效地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