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恢复性司法”措施
字数 1288 2025-11-11 19:00:09
资源保护法中的“恢复性司法”措施
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
“恢复性司法”措施在资源保护法领域,是指当发生资源破坏或环境污染事件后,法律强制或引导责任主体采取各种行动,其核心目标不是单纯惩罚责任者,而是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恢复自然资源的功能与价值。它与传统的以罚款、监禁为主的“惩罚性司法”形成鲜明对比,强调“修复”与“恢复”的责任。
第二步:核心理念与法律基础
其核心理念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破坏者不仅要承担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更须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体现为将受损的生态环境修复到基线水平或替代修复。法律基础主要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规定了“损害担责”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明确,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或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就包括恢复原状。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由政府部门作为权利人向责任者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完整制度框架,使“恢复性司法”措施得以具体实施。
第三步:主要措施与实现方式
“恢复性司法”措施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
- 直接恢复原状:责令责任者自行采取工程、生物等技术手段,将受损的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例如,清理污染物、补种林木、恢复植被、重建水生生物栖息地等。
- 替代修复:如果受损害地点已无法完全恢复原状,或恢复成本过高,可以责令责任者在其他地点建设相同类型和功能的生态环境项目,或承担相关费用。例如,无法在原地补种树木,则要求在指定区域营造同等面积的森林。
- 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当无法直接恢复或替代修复时,责任者需要向专门的基金或账户支付赔偿金。这笔资金将专门用于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实现损害的“异地补偿”。
- 劳务代偿:在特定情况下,对于赔偿能力不足的责任者,可以允许其通过提供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来折抵部分赔偿金,使其亲身参与生态修复。
第四步:实施流程与关键环节
一个典型的“恢复性司法”措施案件流程如下:
- 调查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由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损害的范围、程度、修复的可行性和成本进行科学评估。
- 责任认定与磋商:主管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责任者就损害事实、修复方案和赔偿金额进行磋商。这是前置程序,旨在高效解决问题。
- 司法确认或诉讼:若磋商成功,双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若磋商失败,赔偿权利人则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 执行与监督:法院判决或协议生效后,责任者开始履行修复义务。整个修复过程由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确保修复效果达到预定目标。修复完成后,还需进行长期的效果评估。
第五步:意义与挑战
意义:它将法律责任的落脚点从“罚”转向“修”,更直接地服务于资源保护的根本目的,实现了环境正义;能有效避免“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挑战:修复技术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修复成本的精确评估、修复过程的长期监督以及跨区域损害的协调管理等,都是实践中需要持续完善的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