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前提的社会构建性
字数 1939 2025-12-22 10:39:52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前提的社会构建性

  1. “论辩前提”的回顾与核心概念的引入
    首先,你需要理解什么是“法律论证的论辩前提”。这指的是在法律论辩中,论证参与者(如法官、律师、学者)在进行推理、提出主张时所默认或依赖的出发点、依据或背景信念。它可以是明确的法律规则,也可以是未言明的价值判断、经验法则、社会事实或理论框架。之前我们讨论过其“可修正性”、“规范性”、“可接受性”等属性。现在,我们聚焦于其“社会构建性”,即这些前提并非纯粹客观、先验存在的,而是在特定的社会互动、历史进程和文化实践中被人类“构建”出来的。

  2. “社会构建性”的基本含义
    “社会构建”是一个社会学和哲学概念,核心观点是:许多我们视为理所当然的“知识”、“事实”乃至“规则”,并非是对独立于人类意识的客观实在的直接反映,而是特定社会群体在互动过程中,通过语言、符号、制度、实践等共同创造、维持并赋予其意义的产物。应用到法律论辩前提上,这意味着:法律原则、权利概念、对“合理性”、“公平”的理解、对因果关系或主观意图的认定标准等,都不是自然存在的,而是在特定社会、历史、文化语境中被建构起来的共识或“约定”。

  3. 社会构建的具体机制:以法律职业考试中的知识为例
    在法律职业考试的备考和答题论证中,你可以观察到这种构建性的具体表现:

    • 学科传统与学说的建构:考试所要求的通说观点、主流理论(如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学说、关于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是在法学界长期学术争论、交流、批判中形成的共识性产物,是社会性构建的结果,而非唯一真理。
    • 制度实践的塑造: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司法系统这个“实践共同体”的反复操作、试错、总结中构建出来的“论辩前提”,成为考试和实务中必须援引或考虑的权威依据。
    • 社会价值观的渗透:对“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概括条款的解释,必然反映了特定时期社会主流的道德观念和公共政策取向。这些价值前提是社会共识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构建的,并随着社会变迁而演变。
    • 专业术语与思维模式的构建:法律人使用的专业概念体系(如“法律行为”、“请求权基础”)和思维方式(如“要件-效果”分析),是通过法学教育、职业训练等社会化过程内化到考生头脑中的,构成了论证的默认框架和语言前提。
  4. 社会构建性对法律论证的影响
    理解论辩前提的社会构建性,对法律论证具有深刻影响:

    • 前提的多元性与可争辩性:既然前提是社会构建的,就意味着可能存在不同的、相互竞争的构建(例如不同法学流派对同一问题有不同前提预设)。在考试论证中,你需要意识到你所使用的“通说”只是当前被广泛接受的一种构建,可能需要为其相对于其他学说的优势进行辩护。
    • 论证的语境依赖性:论证的有效性和说服力高度依赖于其所处的社会、历史和文化语境。一个在特定法律共同体(如中国大陆的法考语境)中被视为当然的前提(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某些要求),在另一个语境中可能就需要详尽的证立。
    • 前提的动态演变:社会构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因此法律论辩的前提会随着社会观念、科技发展、政治经济结构的变化而被重新协商、修正甚至颠覆。法律论证需要关注这种演变,例如在新题型中分析新型网络犯罪或新兴权利主张时,传统前提可能面临挑战。
    • 批判性反思的可能:认识到前提的社会构建性,使我们能够对看似“自然”或“必然”的法律前提进行批判性反思,追问其背后的利益、权力关系或意识形态因素,这有助于深化论证的深度,尤其在论述题或案例分析中展现更高阶的思维。
  5. 在法律职业考试中的应用与考察点
    在法考中,对“论辩前提的社会构建性”的考察通常是隐性和高层次的:

    • 理论性试题:可能在论述题中要求考生比较不同学说,并分析其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或评价某项法律制度设计所依据的价值前提是如何反映特定社会需求的。
    • 案例分析:在复杂案例中,当法律规则模糊或存在冲突时,考生需要揭示并论证应选择何种价值前提或政策考量(这些正是社会构建的产物)来填补漏洞或进行权衡,并说明其合理性与时代适应性。
    • 答题意识:考生应具备一种意识,即自己的论证并非建立在“绝对真理”之上,而是建立在当前法律共同体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所构建和接受的共识性前提之上。论证时,不仅要运用这些前提,在必要时还需对其合理性进行简要的阐明或辩护,以展示对法律知识深层结构的理解。

总结来说,法律论证的论辩前提的社会构建性视角,要求你将法律知识从静态的规则集合,理解为动态的社会、历史和文化产物。在法律职业考试中,掌握这一视角有助于你更灵活、更深刻、更具反思性地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论证,理解法律规则背后的“所以然”,从而在应对复杂、新颖或存在价值冲突的试题时,展现出更强的分析能力和理论素养。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前提的社会构建性 “论辩前提”的回顾与核心概念的引入 首先,你需要理解什么是“法律论证的论辩前提”。这指的是在法律论辩中,论证参与者(如法官、律师、学者)在进行推理、提出主张时所默认或依赖的出发点、依据或背景信念。它可以是明确的法律规则,也可以是未言明的价值判断、经验法则、社会事实或理论框架。之前我们讨论过其“可修正性”、“规范性”、“可接受性”等属性。现在,我们聚焦于其“社会构建性”,即这些前提并非纯粹客观、先验存在的,而是在特定的社会互动、历史进程和文化实践中被人类“构建”出来的。 “社会构建性”的基本含义 “社会构建”是一个社会学和哲学概念,核心观点是:许多我们视为理所当然的“知识”、“事实”乃至“规则”,并非是对独立于人类意识的客观实在的直接反映,而是特定社会群体在互动过程中,通过语言、符号、制度、实践等共同创造、维持并赋予其意义的产物。应用到法律论辩前提上,这意味着:法律原则、权利概念、对“合理性”、“公平”的理解、对因果关系或主观意图的认定标准等,都不是自然存在的,而是在特定社会、历史、文化语境中被建构起来的共识或“约定”。 社会构建的具体机制:以法律职业考试中的知识为例 在法律职业考试的备考和答题论证中,你可以观察到这种构建性的具体表现: 学科传统与学说的建构 :考试所要求的通说观点、主流理论(如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学说、关于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是在法学界长期学术争论、交流、批判中形成的共识性产物,是社会性构建的结果,而非唯一真理。 制度实践的塑造 :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司法系统这个“实践共同体”的反复操作、试错、总结中构建出来的“论辩前提”,成为考试和实务中必须援引或考虑的权威依据。 社会价值观的渗透 :对“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概括条款的解释,必然反映了特定时期社会主流的道德观念和公共政策取向。这些价值前提是社会共识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构建的,并随着社会变迁而演变。 专业术语与思维模式的构建 :法律人使用的专业概念体系(如“法律行为”、“请求权基础”)和思维方式(如“要件-效果”分析),是通过法学教育、职业训练等社会化过程内化到考生头脑中的,构成了论证的默认框架和语言前提。 社会构建性对法律论证的影响 理解论辩前提的社会构建性,对法律论证具有深刻影响: 前提的多元性与可争辩性 :既然前提是社会构建的,就意味着可能存在不同的、相互竞争的构建(例如不同法学流派对同一问题有不同前提预设)。在考试论证中,你需要意识到你所使用的“通说”只是当前被广泛接受的一种构建,可能需要为其相对于其他学说的优势进行辩护。 论证的语境依赖性 :论证的有效性和说服力高度依赖于其所处的社会、历史和文化语境。一个在特定法律共同体(如中国大陆的法考语境)中被视为当然的前提(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某些要求),在另一个语境中可能就需要详尽的证立。 前提的动态演变 :社会构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因此法律论辩的前提会随着社会观念、科技发展、政治经济结构的变化而被重新协商、修正甚至颠覆。法律论证需要关注这种演变,例如在新题型中分析新型网络犯罪或新兴权利主张时,传统前提可能面临挑战。 批判性反思的可能 :认识到前提的社会构建性,使我们能够对看似“自然”或“必然”的法律前提进行批判性反思,追问其背后的利益、权力关系或意识形态因素,这有助于深化论证的深度,尤其在论述题或案例分析中展现更高阶的思维。 在法律职业考试中的应用与考察点 在法考中,对“论辩前提的社会构建性”的考察通常是隐性和高层次的: 理论性试题 :可能在论述题中要求考生比较不同学说,并分析其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或评价某项法律制度设计所依据的价值前提是如何反映特定社会需求的。 案例分析 :在复杂案例中,当法律规则模糊或存在冲突时,考生需要揭示并论证应选择何种价值前提或政策考量(这些正是社会构建的产物)来填补漏洞或进行权衡,并说明其合理性与时代适应性。 答题意识 :考生应具备一种意识,即自己的论证并非建立在“绝对真理”之上,而是建立在当前法律共同体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所构建和接受的共识性前提之上。论证时,不仅要运用这些前提,在必要时还需对其合理性进行简要的阐明或辩护,以展示对法律知识深层结构的理解。 总结来说, 法律论证的论辩前提的社会构建性 视角,要求你将法律知识从静态的规则集合,理解为动态的社会、历史和文化产物。在法律职业考试中,掌握这一视角有助于你更灵活、更深刻、更具反思性地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论证,理解法律规则背后的“所以然”,从而在应对复杂、新颖或存在价值冲突的试题时,展现出更强的分析能力和理论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