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规则在雇佣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字数 1696 2025-12-22 13:19:28

风险负担规则在雇佣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1. 基本概念界定
    在合同法中,“风险负担”通常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或劳务、工作无法完成时,此项损失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规则。在典型的双务合同中,风险负担与对待给付义务(如付款义务)是否存续紧密相关。“雇佣合同”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核心特征在于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继续性以及从属性。

  2. 一般规则与特殊性的引出
    在买卖、承揽等以交付物或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的核心是“交付主义”或“所有权主义”,即风险随标的物交付而转移。然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本身为标的,而非交付有体物或工作成果。劳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储存性,且与时间紧密结合。因此,传统以“物”的毁损灭失为模型的风险负担规则无法直接适用。在雇佣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主要表现为:当雇用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疫情封锁、经济性停工)暂时或长期无法受领劳务,或工作场所、生产资料意外灭失导致劳务无法提供时,雇用人是否仍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3. 核心原则:报酬风险由雇主承担
    基于雇佣合同的上述特性,法律实践中发展出“报酬风险由雇主承担”的特殊规则,也称“雇主经营风险负担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

    • 报偿理论:雇用人因受雇人的劳动而获得利益或经营事业的机会,理应承担与经营相关的风险。
    • 控制力理论:工作场所、生产资料、经营安排通常由雇用人控制和支配,其更有能力防范和分散此类经营风险。
    • 生存权保障:报酬是受雇人及其家庭维持生计的主要来源,从保护弱势劳动者生存权的社会政策角度,应倾向于由经济上通常更强的雇用人承担风险。
  4. 具体适用情形分析
    根据上述原则,在雇佣合同中,风险负担的特殊适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经营风险:因经济危机、市场变化、订单减少等纯经济原因导致雇用人暂时停工或减少工作量,只要非因受雇人过错,雇用人通常仍需支付约定报酬,或至少支付法定标准的生活费。此风险被视为雇用人经营活动的内在组成部分。
    • 生产资料灭失风险:雇用人提供的机器设备、工作场所等因意外事件毁损灭失,导致劳务一时或长期无法提供,此风险由雇用人承担。受雇人在无过错且愿意提供劳务的前提下,仍享有报酬请求权。除非该灭失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构成“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可能引发合同解除,但解除前的报酬风险仍由雇用人负担。
    • 受领迟延期间的风险:雇用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受领迟延),在此期间,即使受雇人未实际付出劳动,雇用人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这实质上是将雇主受领迟延期间的风险分配给了雇主本人。
    • 例外情况:如果劳务无法提供是由于可归责于受雇人的事由(如故意旷工、生病但未履行请假手续导致无法提供劳务),则报酬风险由其自行承担,雇用人可相应减少或不支付报酬。此外,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如特定表演者身亡),可能适用履行不能规则,双方权利义务终止,而非简单的报酬风险负担问题。
  5. 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区别于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在交付工作成果前,工作成果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除非定作人受领迟延),承揽人无权请求报酬。这与雇佣合同中雇主承担经营风险形成鲜明对比。
    • 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虽也涉及劳务,但更注重处理事务,且通常具有无偿或低酬特性,其风险负担规则不如雇佣合同那样明确倾斜保护提供劳务方。有偿委托合同在某些情形下可参照适用,但人身从属性较弱。
    • 与不可抗力的交互:不可抗力是引发风险负担问题的主要原因。在雇佣合同中,不可抗力通常不免除雇主支付报酬的风险,除非不可抗力达到导致合同基础丧失的程度(如长期、永久性无法经营),此时可能通过合同解除来清理双方关系,而非在合同存续期间免除报酬支付义务。

总结而言,风险负担规则在雇佣合同中的特殊适用,核心是确立了“雇主经营风险负担”原则,将因非雇员过错导致的劳务提供障碍所产生的经济风险,主要分配给雇主承担,以体现对具有从属性的劳动者生存权的特殊保护,平衡了合同双方在风险控制能力和经济地位上的差异。

风险负担规则在雇佣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基本概念界定 在合同法中,“风险负担”通常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或劳务、工作无法完成时,此项损失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规则。在典型的双务合同中,风险负担与对待给付义务(如付款义务)是否存续紧密相关。“雇佣合同”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核心特征在于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继续性以及从属性。 一般规则与特殊性的引出 在买卖、承揽等以交付物或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的核心是“交付主义”或“所有权主义”,即风险随标的物交付而转移。然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本身为标的,而非交付有体物或工作成果。劳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储存性,且与时间紧密结合。因此,传统以“物”的毁损灭失为模型的风险负担规则无法直接适用。在雇佣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主要表现为:当雇用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疫情封锁、经济性停工)暂时或长期无法受领劳务,或工作场所、生产资料意外灭失导致劳务无法提供时,雇用人是否仍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核心原则:报酬风险由雇主承担 基于雇佣合同的上述特性,法律实践中发展出“报酬风险由雇主承担”的特殊规则,也称“雇主经营风险负担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 报偿理论 :雇用人因受雇人的劳动而获得利益或经营事业的机会,理应承担与经营相关的风险。 控制力理论 :工作场所、生产资料、经营安排通常由雇用人控制和支配,其更有能力防范和分散此类经营风险。 生存权保障 :报酬是受雇人及其家庭维持生计的主要来源,从保护弱势劳动者生存权的社会政策角度,应倾向于由经济上通常更强的雇用人承担风险。 具体适用情形分析 根据上述原则,在雇佣合同中,风险负担的特殊适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经营风险 :因经济危机、市场变化、订单减少等纯经济原因导致雇用人暂时停工或减少工作量,只要非因受雇人过错,雇用人通常仍需支付约定报酬,或至少支付法定标准的生活费。此风险被视为雇用人经营活动的内在组成部分。 生产资料灭失风险 :雇用人提供的机器设备、工作场所等因意外事件毁损灭失,导致劳务一时或长期无法提供,此风险由雇用人承担。受雇人在无过错且愿意提供劳务的前提下,仍享有报酬请求权。除非该灭失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构成“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可能引发合同解除,但解除前的报酬风险仍由雇用人负担。 受领迟延期间的风险 :雇用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受领迟延),在此期间,即使受雇人未实际付出劳动,雇用人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这实质上是将雇主受领迟延期间的风险分配给了雇主本人。 例外情况 :如果劳务无法提供是由于可归责于受雇人的事由(如故意旷工、生病但未履行请假手续导致无法提供劳务),则报酬风险由其自行承担,雇用人可相应减少或不支付报酬。此外,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如特定表演者身亡),可能适用履行不能规则,双方权利义务终止,而非简单的报酬风险负担问题。 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区别于承揽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在交付工作成果前,工作成果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除非定作人受领迟延),承揽人无权请求报酬。这与雇佣合同中雇主承担经营风险形成鲜明对比。 区别于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虽也涉及劳务,但更注重处理事务,且通常具有无偿或低酬特性,其风险负担规则不如雇佣合同那样明确倾斜保护提供劳务方。有偿委托合同在某些情形下可参照适用,但人身从属性较弱。 与不可抗力的交互 :不可抗力是引发风险负担问题的主要原因。在雇佣合同中,不可抗力通常不免除雇主支付报酬的风险,除非不可抗力达到导致合同基础丧失的程度(如长期、永久性无法经营),此时可能通过合同解除来清理双方关系,而非在合同存续期间免除报酬支付义务。 总结而言,风险负担规则在雇佣合同中的特殊适用,核心是确立了“雇主经营风险负担”原则,将因非雇员过错导致的劳务提供障碍所产生的经济风险,主要分配给雇主承担,以体现对具有从属性的劳动者生存权的特殊保护,平衡了合同双方在风险控制能力和经济地位上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