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调解
字数 1667 2025-12-22 13:30:00
刑事调解
我们来循序渐进地学习“刑事调解”的相关知识。
第一步:概念与基本定位
刑事调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特定类型的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中,由中立的第三方(通常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协商,就民事赔偿、道歉悔罪等事项达成协议,并以此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重要依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 核心性质:它不同于当事人自行和解,也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恢复性司法”程序,旨在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 法律依据: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章节。
第二步:适用条件与案件范围
刑事调解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其适用有严格限制:
- 前提条件: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
-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 被害人必须自愿和解,不得强迫、威胁或欺骗。
- 案件范围(公诉案件):
-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 除外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调解程序。
- 案件范围(自诉案件):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调解是重要的处理方式。
第三步:程序启动与进行
- 启动阶段: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任一阶段提出。双方当事人均可以申请,办案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可以视情况建议。
- 主持主体:
-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主持调解。
-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主持调解。
-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以主持调解。
- 办案机关也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组织进行调解。
- 调解过程:主持方会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听取意见,解释法律规定,引导双方就赔偿数额、履行方式、赔礼道歉等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力求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步:调解协议的内容与审查
-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所犯罪行,真诚悔罪。
- 就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一致(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 被害人自愿谅解,并请求或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 审查确认:办案机关必须对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暴力、威胁、欺骗等情形,赔偿数额是否过分悬殊或违反公序良俗。经审查认为协议有效的,办案机关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和主持调解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五步:法律后果与处理方式
达成有效调解协议并履行的,将产生以下程序法上的重要后果:
-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如缓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 共同犯罪案件:和解协议及从宽处理的效力一般只及于达成和解的被告人,不及于其他未达成和解的同案犯。
第六步: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刑事和解”的关系:“刑事调解”是实现“刑事和解”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方式。“刑事和解”更侧重于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合意的状态和结果;而“刑事调解”更侧重于由中立第三方介入、引导和促成这一结果的动态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和部分理论讨论中,二者常被混用,但严格来说,“调解”强调程序,“和解”强调结果。
- 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后者仅解决因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是纯粹的民事调解。而刑事调解的内容不仅包括赔偿,更核心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和被害人的谅解,其法律后果直接指向刑事责任的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