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信赖表现
字数 1517 2025-12-22 13:46:21
行政法上的信赖表现
行政法上的信赖表现,是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要件之一,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先前行政行为的信赖,而实施了特定的、具体的处分行为,使其法律地位或财产状况发生了可观测的改变。
第一步:概念基础与核心地位
信赖表现是“信赖保护原则”得以启动和适用的关键环节。该原则旨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正当信赖。仅有信赖的“心理状态”或“期待”不足以保证保护,必须外化为具体的、客观的“表现”行为。信赖表现是连接“信赖基础”(如一个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与“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之间的桥梁。
第二步:构成要件分析
信赖表现需满足以下要件:
- 存在明确、有效的信赖基础:通常是一个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一个违法的、无效的或尚未生效的行为,原则上不能构成稳固的信赖基础。
- 相对人知悉并产生信赖:相对人实际知晓该行政行为的存在,并基于此形成了其相关安排或行为将得到国家承认和维护的正当期待。
- 实施了具体的处分行为:这是核心。相对人将信赖付诸实践,采取了具体的、法律上或经济上的安排或处置。这使其从“被动信赖”进入“主动处分”状态。例如:
- 财产性处置:为获得建筑许可而购买土地、签订施工合同、投入资金进行建设。
- 法律地位处置:基于授予某种资格(如律师资格、驾驶资格)的许可,辞去原有工作,专门从事该许可允许的活动。
- 放弃其他机会:因信赖已获得的许可,而放弃了申请其他同类许可或采取其他替代方案的机会。
- 处分行为与信赖基础之间有因果关系:相对人的处分行为是基于对该行政行为的信赖而作出,而非出于其他独立原因。
- 处分行为本身合法:如果相对人基于行政许可从事了非法活动,该“表现”本身不受保护。
第三步:与“信赖利益”的区分与联系
- 信赖表现是一个行为过程,是动态的、外化的“做”了什么。
- 信赖利益是信赖表现所产生的结果状态,是静态的、可评估的得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支出、既得权益的丧失或预期利益的落空。
- 逻辑关系:基于信赖基础 → 产生信赖内心 → 外化为信赖表现行为 → 该行为导致产生或改变了特定的信赖利益。没有信赖表现,信赖利益往往无从附着或难以量化。
第四步:法律效果
当存在正当的信赖表现时,行政机关若欲变更、撤销或废止原授益行政行为,将受到严格限制:
- 存续保护优先:原则上应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效力,即使其有轻微瑕疵或情势变更,也应优先考虑不予撤销或变更。
- 在必须改变时,适用财产保护:如果因公共利益必须改变原行为,且相对人的信赖表现符合保护条件,则行政机关应对相对人因信赖该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即信赖利益损失)给予财产补偿。补偿范围通常限于因信赖表现而直接遭受的、实际且必要的损失(“消极利益”或“信赖利益”),一般不赔偿假设原行为持续可得的全部利益(“履行利益”)。
第五步:实践判断的难点
实践中,对信赖表现的认定存在尺度问题:
- 程度要求:多大规模的投资或处置才构成“足够”的信赖表现?通常不要求达到“不可逆转”或“无法承受”的地步,但需超出轻微或日常安排的范畴,体现出对既有法律状态的实质性依赖。
- 时间因素:在行政行为作出后多久之内作出的处置可被视为信赖表现?需结合具体事务性质和常理判断。
- 主观善意:相对人必须出于善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信赖基础(行政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即将被变更。
综上,行政法上的“信赖表现”是将抽象的信赖保护原则具体化、可操作化的核心概念。它通过对相对人外化行为的考察,将值得保护的信赖从单纯的主观愿望中筛选出来,为平衡法的安定性、个人权益保护与公共利益变更提供了关键的技术性标准和连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