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管辖权的滥用与规制”
字数 1361 2025-12-22 16:04:31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的滥用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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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管辖权的滥用”在本语境下的具体含义。它并非指执法主体完全没有管辖权,而是指其在拥有法定管辖权的前提下,不正当地、甚至恶意地行使这种权力,以达到非法目的或违背法律授予其管辖权根本宗旨的行为。典型表现包括:为争夺罚没收入等利益而争抢管辖(积极滥用),或为推卸责任、规避监督而推诿管辖(消极滥用),或者无正当理由、反复无常地行使或不行使管辖。 -
滥用形态与识别
接下来,我们细化其具体表现,以便识别:- 争夺管辖(积极滥用):多个有管辖权的机关对可能产生罚没收入的案件竞相立案、调查,而对无利可图的案件则互相推诿。其动机常与经济利益、考核指标挂钩。
- 推诿管辖(消极滥用):对应当管辖的案件,以“属地不清”、“主要违法行为地不在本辖区”等似是而非的理由拒绝受理或拖延处理,导致相对人投诉无门。
- 选择性管辖:对性质、情节相似的违法行为,仅选择性地对部分相对人立案处罚,而对其他则视而不见,违背了平等原则。
- 报复性管辖:因相对人行使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而故意对其关联企业或后续行为进行严苛的管辖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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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的根源剖析
理解其成因有助于设计规制路径:- 利益驱动:部分处罚涉及罚没款项,与部门或地方财政存在一定关联。
- 制度模糊:尽管有地域、级别、职能等管辖规则,但对某些新兴领域、交叉领域或违法行为地复杂的案件,规则可能存在模糊地带。
- 监督缺位:对管辖权行使过程的内部监督和外部司法审查,有时聚焦于“有无管辖权”,而对“是否合理行使”审查不足。
- 责任虚化:对滥用管辖权的行为,缺乏明确、可操作的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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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制与救济途径
这是核心内容,了解如何防止和纠正滥用:- 内部程序规制:
- 管辖争议解决机制:当发生争议时,应依法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该上级机关应基于便利相对人、利于查明事实等原则公正裁决。
-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通过行政执法公示公开管辖依据和权力清单;通过执法全过程记录固定管辖决定作出的理由和过程;通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对管辖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前置审查。
- 绩效考核调整:改革考核体系,弱化或取消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绩效奖励的直接挂钩。
- 外部监督与救济:
- 行政复议: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违反管辖规定或滥用管辖权,可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复议机关经审查,若认为管辖错误或滥用,可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其违法。
- 行政诉讼:这是最重要的司法规制途径。法院不仅审查“管辖权有无”,在特定情况下也审查“管辖权的行使是否合理”。若法院认定构成滥用职权(包括滥用管辖权),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甚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 监察与检察监督:监察机关可对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进行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可提出检察建议。
- 内部程序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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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原则
最后,总结其核心要义:管辖权的设置旨在高效、公正地实施法律。任何滥用,无论是积极的争抢还是消极的推诿,都背离了这一初衷,损害法律尊严和相对人权益。规制之道在于完善清晰的规则、强化过程的记录与公开、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并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供有效的个案救济,确保管辖权在法治轨道上审慎、合理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