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专利客体与可享专利性(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and Patentability)
字数 1808 2025-12-22 16:10:0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专利客体与可享专利性(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and Patentability)
-
基本概念:什么是“专利客体”与“可享专利性”?
- 专利客体 指的是在专利法意义上,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或技术领域范围。它解决的是“什么东西可以申请专利”的问题。TRIPS协定为所有成员方划定了一个最低标准的专利保护范围。
- 可享专利性 指的是一项发明要想获得专利权所必须满足的实质性法定条件。它解决的是“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的问题。TRIPS协定为这些条件制定了国际统一的最低标准。
-
TRIPS协定对专利客体的规定:强制保护与允许例外
- 核心原则(第27.1条):在遵守后续条款的前提下,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具有新颖性、包含创造性步骤并能在产业上应用,都应能够获得专利。这意味着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非常广泛,覆盖了几乎所有技术领域。
- 允许的排除(第27.2条 - 公共秩序或道德例外):成员方可以排除某些发明的可专利性,以保护其领土内的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但此种排除不得仅仅因为其国内法律禁止该发明的商业利用而作出。例如,某种医疗方法可能因违反伦理而被排除。
- 允许的排除(第27.3条 - 特定客体例外):成员方还可以排除下列各项的可专利性:
- (a) 诊治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这是基于其直接作用于人体/动物体的特殊性,认为不宜被私人垄断。
- (b) 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和微生物外的生产植物或动物的主要生物方法。 但请注意,成员方必须通过专利、有效的专门制度(如植物新品种保护UPOV体系)或二者结合,保护植物新品种。
- 重要推论:上述(b)项意味着,非生物方法、微生物方法、微生物本身以及由此获得的非植物/动物产品(如基因、蛋白质) 是明确可以被要求给予专利保护的。这为生物技术发明提供了专利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TRIPS协定对可享专利性(“三性”)的规定
根据第27.1条,一项发明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具备可享专利性:- 新颖性: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TRIPS协定没有定义“现有技术”的具体范围,将此留给各成员方国内法界定,但要求定义必须符合“新颖性”这一概念的最低标准,通常指在申请日之前,未在世界范围内被公众所知或公开使用。
- 创造性(包含创造性步骤):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对于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这要求发明不能仅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或微小改进,必须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 工业实用性(能在产业上应用):该发明能够在任何种类的产业(包括农业、制造业等)中制造或使用。它必须具有实际的应用价值和可重复实现的技术效果,而不仅仅是理论构想。
-
权利的享有与不歧视原则(第27.1条后半部分)
TRIPS协定强调,获得专利及享有专利权不得因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以及产品是进口还是当地生产的不同而受到歧视。这意味着:- 发明地点:不能拒绝授予在外国完成的发明以专利。
- 技术领域:只要属于应受保护的客体,就不能歧视对待某些技术领域(如药品、化学品,在TRIPS生效前许多国家不予保护)。
- 产品来源:不能要求专利权人必须在本地生产专利产品,也不能因专利产品是进口的而削弱其专利权。这澄清了专利权是“使用、销售、进口”等排他权的集合,与生产地点无关。
-
实践中的关键争议与发展
- 生物技术与基因专利:对分离出的基因、DNA序列、转基因生物是否属于“发明”而非“发现”存在长期争论。目前主流实践(如美、欧、日)倾向于对满足“三性”的、分离纯化或具有特定功能的基因序列授予专利。
- 软件相关发明:计算机程序本身(作为代码)受版权保护。但包含软件的发明(如硬件与软件结合的控制方法)若产生技术效果并解决技术问题,在许多法域可以被认定为可专利的“方法发明”。
- 药品获取与公共健康:严格的专利保护曾影响发展中国家获取廉价仿制药。2001年《多哈宣言》确认了TRIPS协定应支持公共健康,并为其弹性条款(如强制许可)的适用提供了政治背书,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专利垄断权与公共健康权之间平衡的再调整,但并未改变第27条关于专利客体的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