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附期限许可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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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需要理解什么是“附期限的行政许可”。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时,明确规定了该许可仅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有效的许可类型。例如,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施工许可证明确标注开工和竣工期限等。期限届满,许可效力自动终止,如需继续从事该活动,需申请“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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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明确“撤回”在行政许可中的特定法律含义。它是指行政许可本身合法有效,但因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提前收回、终止其效力的一种行政行为。撤回针对的是合法许可,且通常基于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这与针对违法许可的“撤销”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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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将前两个概念结合。“附期限许可的撤回”,就是指行政机关对一份尚在有效期内、但本身合法的附期限行政许可,基于法定事由(主要是为公共利益),在许可期限届满前,依法决定使其效力提前终止的行为。例如,某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为生态保护区,行政机关撤回该区域内尚在有效期内的若干商业开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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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需要掌握撤回此类许可的法定条件。核心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具体触发情形通常包括:(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废止;(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如国家政策、城市规划、环境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撤回决定必须在原许可期限届满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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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要了解撤回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这并非行政机关可以随意行使的权力。关键程序包括:(1)行政机关作出撤回决定前,应当进行审慎的调查和评估,确认公共利益事由成立。(2)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保障被许可人的陈述权、申辩权。(4)依法作出正式的撤回决定书并送达。(5)对于因撤回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是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对合法预期利益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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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需要区分几个相关概念,以精确理解其边界:(1)与**“撤销”** 的区别:撤回针对合法许可,撤销针对违法许可(如通过欺骗手段获得)。(2)与**“注销”** 的区别:注销是手续性行为,在许可因撤回、撤销、期满、放弃等原因失效后,办理的登记手续。(3)与**“附期限许可自然期满”** 的区别:撤回是行政机关在期限未满时的主动干预行为,而自然期满是许可效力的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