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xxx
字数 1878 2025-11-11 19:58:25

xxx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xxx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判断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从而确定其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它是连接证据收集与案件事实认定的核心环节。

第一步:理解其基础概念与核心目的

  1. 是什么? 它不是简单地“看”证据,而是一个主动的、理性的思维过程。办案人员需要对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等进行全面考量。
  2. 为什么重要? 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去伪存真”。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往往真假混杂、相互矛盾,只有经过严谨的审查判断,才能筛选出可靠的证据,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基础,防止冤假错案。它是实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原则的关键步骤。

第二步:掌握审查判断的核心原则

审查判断证据并非随意进行,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个别审查原则: 首先必须对每一个证据单独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具备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例如,一份证人证言,需要先单独看其是否由法定人员依法取得,内容是否与案件相关,是否存在矛盾。
  2. 综合审查原则: 在个别审查的基础上,将全案证据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分析,看它们能否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协调、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不能孤立地看待任何证据。
  3. 内心确信原则: 办案人员(尤其是法官)在综合全案证据后,应基于理性和经验,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定性认识。在我国,这体现为“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三步:学习审查判断的具体内容与方法

这是最核心的操作层面,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

  1. 审查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

    • 内容: 判断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客观存在,而非主观臆测或虚假伪造。
    • 方法:
      • 审查来源: 证据是如何形成的?由谁提供?提供者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例如,审查物证要关注其提取、保管链条是否完整,有无被替换、污染的可能。
      • 审查内容本身: 证据内容是否合乎常理、逻辑?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不合规律之处?例如,证人证言中对关键细节的描述是否稳定、符合常识。
  2.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 内容: 判断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内在的联系。没有关联性的材料,即使真实、合法,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 方法: 考察证据能否证明案件的某个要素(如时间、地点、动机、行为、结果等)。例如,被告人一周前的交通违章记录,通常与本次被指控的盗窃罪没有关联性。
  3.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 内容: 判断证据的主体、来源、收集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非法证据将可能导致其被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 方法:
      • 主体合法: 收集证据的人员是否为法定司法人员?
      • 程序合法: 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签字、审批等手续?例如,讯问笔录是否由被讯问人核对并签字捺印。
      • 方法合法: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是审查的重中之重,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四步:了解对不同证据种类的特别审查要点

法律规定了八种证据种类,对它们的审查各有侧重:

  • 物证、书证: 重点审查其是否为原物、原件,复制品是否与原物核对无误。审查保管链条是否完整。
  • 证人证言: 重点审查证人与当事人关系、作证时的年龄和认知水平、证言是否受到外界不当干扰。
  • 被害人陈述: 注意审查其陈述是否受情绪影响而夸大,或出于报复动机而虚假陈述。
  •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口供): 这是审查重点。必须严格审查获取口供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情形。要重视被告人的无罪或罪轻辩解,并审查其能否与其他证据印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 鉴定意见: 重点审查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过程的规范性、论证的逻辑性。
  • 勘验、检查等笔录: 重点审查笔录制作的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客观、全面。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重点审查其来源和收集过程,是否有删改、剪辑的痕迹,必要时需进行技术鉴定。

第五步:认识审查判断的最终目标与结果

审查判断的最终目标,是将经过审查的、具备证明力的证据组合起来,形成“证据链”或“证据体系”,从而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 定罪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具体包括:
    1.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一个系统性、逻辑性极强的思维过程,是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xxx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xxx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判断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从而确定其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它是连接证据收集与案件事实认定的核心环节。 第一步:理解其基础概念与核心目的 是什么? 它不是简单地“看”证据,而是一个主动的、理性的思维过程。办案人员需要对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等进行全面考量。 为什么重要? 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去伪存真”。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往往真假混杂、相互矛盾,只有经过严谨的审查判断,才能筛选出可靠的证据,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基础,防止冤假错案。它是实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原则的关键步骤。 第二步:掌握审查判断的核心原则 审查判断证据并非随意进行,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个别审查原则: 首先必须对每一个证据单独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具备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例如,一份证人证言,需要先单独看其是否由法定人员依法取得,内容是否与案件相关,是否存在矛盾。 综合审查原则: 在个别审查的基础上,将全案证据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分析,看它们能否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协调、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不能孤立地看待任何证据。 内心确信原则: 办案人员(尤其是法官)在综合全案证据后,应基于理性和经验,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定性认识。在我国,这体现为“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三步:学习审查判断的具体内容与方法 这是最核心的操作层面,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 审查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 内容: 判断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客观存在,而非主观臆测或虚假伪造。 方法: 审查来源: 证据是如何形成的?由谁提供?提供者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例如,审查物证要关注其提取、保管链条是否完整,有无被替换、污染的可能。 审查内容本身: 证据内容是否合乎常理、逻辑?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不合规律之处?例如,证人证言中对关键细节的描述是否稳定、符合常识。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内容: 判断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内在的联系。没有关联性的材料,即使真实、合法,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方法: 考察证据能否证明案件的某个要素(如时间、地点、动机、行为、结果等)。例如,被告人一周前的交通违章记录,通常与本次被指控的盗窃罪没有关联性。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内容: 判断证据的主体、来源、收集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非法证据将可能导致其被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方法: 主体合法: 收集证据的人员是否为法定司法人员? 程序合法: 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签字、审批等手续?例如,讯问笔录是否由被讯问人核对并签字捺印。 方法合法: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是审查的重中之重,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四步:了解对不同证据种类的特别审查要点 法律规定了八种证据种类,对它们的审查各有侧重: 物证、书证: 重点审查其是否为原物、原件,复制品是否与原物核对无误。审查保管链条是否完整。 证人证言: 重点审查证人与当事人关系、作证时的年龄和认知水平、证言是否受到外界不当干扰。 被害人陈述: 注意审查其陈述是否受情绪影响而夸大,或出于报复动机而虚假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口供): 这是审查重点。必须严格审查获取口供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情形。要重视被告人的无罪或罪轻辩解,并审查其能否与其他证据印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鉴定意见: 重点审查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过程的规范性、论证的逻辑性。 勘验、检查等笔录: 重点审查笔录制作的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客观、全面。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重点审查其来源和收集过程,是否有删改、剪辑的痕迹,必要时需进行技术鉴定。 第五步:认识审查判断的最终目标与结果 审查判断的最终目标,是将经过审查的、具备证明力的证据组合起来,形成“证据链”或“证据体系”,从而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定罪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具体包括: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一个系统性、逻辑性极强的思维过程,是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