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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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目标
在详细讲解“过渡期”之前,必须先理解其背景。TRIPS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定的一部分,为所有成员设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然而,在1995年WTO成立时,各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技术能力和国内法律体系差异巨大。“过渡期”安排 正是为了协调这种差异而设计的一种特殊制度,其核心目标是:在确保最终全面实施TRIPS协定的前提下,给予不同类别的成员一定的宽限期,以便其有足够时间调整国内法律、法规和做法,逐步达到协定规定的保护标准。这体现了国际条约谈判中的灵活性与对发展需求的认可。 -
安排的具体分类与时限(核心规则)
过渡期安排并非“一刀切”,而是根据成员的发展水平进行了精细分类,设定了不同的过渡期。这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发达国家成员:通常不享有额外的实施过渡期。它们被要求在TRIPS协定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之日起,即全面适用该协定的所有条款。
- 发展中国家成员:指当时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类别的其他发展中成员。它们被授予了 5年 的过渡期,即从1995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月1日止。在此期间,它们无需实施TRIPS协定,但需承担一项重要义务——“不倒退”义务,即不得通过降低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法律修改,除非是为符合TRIPS协定而进行的必要调整。
- 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根据联合国的认定标准。它们最初获得了 11年 的过渡期(至2006年1月1日)。此后,考虑到其特殊需求,WTO多次延长了其过渡期。目前,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在药品专利方面,过渡期已延长至2033年1月1日;对于TRIPS协定的其他义务,则延长至2034年7月1日。这是对最不发达国家发展挑战的特别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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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例外:药品专利与独占销售权
在普遍的过渡期安排中存在一项至关重要的例外,涉及TRIPS协定第70条第8款和第9款,通常被称为“邮箱制度”和“独占销售权”制度。即便是在过渡期内,所有成员(包括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也必须自1995年1月1日起:- 建立“邮箱”:为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的专利申请提供一个受理机制,以便保存其申请日和优先权日。这意味着,即使该国在过渡期内尚不授予药品专利,也必须接受申请并将其“存”起来。
- 授予“独占销售权”:如果在过渡期内,某药品已在另一成员获得专利并上市销售,且在本国也获得了市场销售许可,那么即使该药品在本国未获专利,也必须给予其权利人一定期限(通常为5年)的独占销售权,以阻止仿制药的竞争。这项规定是为了确保过渡期内对创新药品提供某种形式的临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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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内的义务与限制
享受过渡期并非意味着在这段时间内完全不受TRIPS协定约束。成员在过渡期内仍需承担以下基本义务:-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这两项非歧视性原则自1995年1月1日起即对所有成员立即适用,不受过渡期影响。
- “不倒退”义务:如上所述,成员不得降低其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 技术合作:发达国家有义务应请求,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合作,帮助其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为过渡期结束后的全面实施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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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豁免与后续发展
过渡期安排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重要的发展和灵活处理:- 公共健康与药品获取: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推动下,为了解决艾滋病等公共健康危机导致的药品可及性问题,WTO通过了《多哈宣言》及《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允许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为满足特定条件,颁发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并出口到缺乏生产能力的国家。这实际上是对TRIPS协定专利条款的灵活适用,与过渡期安排共同构成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 延长机制:如前所述,最不发达国家的过渡期被多次延长,这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豁免安排,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其发展现实的认识。
总结:TRIPS协定的“过渡期”安排是一个精巧设计的、体现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机制。它并非简单的延迟执行,而是一个附有特定义务(如不倒退、提供邮箱制度)的、有时间限制的、分国别的调整期。其核心目的是在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一体化的进程中,为发展水平较低的成员提供必要的政策空间和时间,以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本国发展目标(如技术获取、公共健康)之间的关系。理解这一安排,是理解TRIPS协定现实执行复杂性和政治经济背景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