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字数 1751 2025-12-22 22:10:20
国际私法中的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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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界定:首先,需区分“法人权利能力”与“法人行为能力”。
- 法人权利能力: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决定了法人能成为何种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其法律人格的体现。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 法人行为能力:指法人通过自身行为(通常由其机关代表)独立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关乎法人如何实际参与民事活动,包括缔约、侵权、诉讼等。
- 在国际私法背景下,当法人参与涉外民商事关系时,首先需确定其是否具备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以及其行为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行为能力)。由于各国关于法人设立、内部组织、权限的规定不同,故需通过冲突规范确定其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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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属人法原则的适用:国际私法上,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常统一适用法人的属人法。这是因为法人的组织结构和权力来源于其据以成立的法律。传统上,确定法人属人法的连结点主要有两个:
- 成立地主义:以法人注册成立地(或登记地)法律为其属人法。此主义强调法律确定性,法人一经成立,其属人法即已固定。多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
- 住所地主义:以法人管理中心地或主营业地法律为其属人法。此主义强调法人的实际运作中心,认为法人活动与其实质联系地关系更密切。多为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采用。
- 法人属人法通常用以解决以下问题:法人是否存在、何时成立与解散;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与限制(如法人能否成为某些财产的所有人);法人内部组织机构(如董事会的权限);法人代表权(即谁有权代表法人以及代表权限范围,这直接影响行为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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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地法的限制与例外:尽管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原则上适用其属人法,但为保护交易安全,存在一项普遍接受的例外,即法人属人法在行为地受到限制。这尤其体现在法人行为能力的外部效力上。
- 理论基础:若法人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或代表机关超越权限,而交易相对方在行为地国善意地信赖了该法人在当地的表现,此时若僵硬适用属人法认定行为无效,将损害交易安全与善意相对人利益。
- 适用方式: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尽管法人代表机关的行为依其属人法构成越权,但若交易相对方在行为地国善意地、不知晓该越权情形,则该行为在行为地国可能被视为有效。这是一种行为地法对属人法的限制与矫正。这并非完全取代属人法,而是在涉及善意第三方时,对法人行为能力的外部效力进行特殊调整,以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的公共秩序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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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领域的特别规则:在一些具体领域,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可能有特别规定,不完全从属于一般属人法原则。
- 破产:法人破产能力(是否具有破产资格)及破产程序通常适用破产宣告地法(法院地法)。
- 诉讼:法人在外国法院的诉讼权利能力,许多国家规定,即使依其属人法不具此项权利,只要依法院地法具有,即可在法院地国起诉或应诉。
- 合同与侵权:在具体的合同或侵权关系中,虽然法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或侵权责任能力的根基是其属人法,但最终责任的认定(如是否构成侵权、合同是否有效)通常适用该合同或侵权关系的自体法(如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地法等),该法可能会在判断法人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时发挥更大作用,但不会改变法人作为责任主体的资格(这仍由属人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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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步骤小结:处理涉及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涉外案件时,通常遵循以下分析顺序:
- 第一步:定性。判断争议问题属于法人权利能力、内部组织权限(如董事会决议效力)问题,还是涉及外部行为的代表权/行为能力问题,亦或是具体的合同、侵权实体问题。
- 第二步:确定一般准据法。对于法人的存在、内部组织机构、一般权利能力及内部代表权限,适用法人的属人法(需根据法院地冲突规范确定采用成立地法或住所地法)。
- 第三步:考虑例外限制。当问题涉及法人对外行为的效力,且涉及善意第三方时,需审查行为地国法律是否有保护善意相对人、限制属人法适用的规定。此时,行为地法可能被引入,以决定该对外行为在当地的效力。
- 第四步:衔接具体法律关系准据法。在具体的合同、侵权等法律关系中,法人的行为后果和责任最终由该关系的准据法(如合同准据法、侵权准据法)调整,但法人作为责任主体的资格前提,仍需由属人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