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中的“保护与安全”义务
字数 2185 2025-12-22 23:35:55
《国际投资法中的“保护与安全”义务
好的,我们现在来深入讲解国际投资法中的一个重要且基础的条约义务标准:“保护与安全”义务。这是一个经常与“公平与公正待遇”一同出现,但内涵和判断标准又有所区别的核心保护标准。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法律渊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保护与安全”义务是什么,以及它从哪里来。
- 定义:“保护与安全”义务,有时也称为“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或“全面的保护与安全”,通常指东道国政府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免受来自第三方(如私人、暴徒、叛乱团体)或自然事件的物理损害或暴力干扰。
- 法律渊源:这项义务最常见于双边投资协定 的实体保护条款中。它也经常被包含在多边条约(如《能源宪章条约》)和一些习惯国际法 的讨论中。在条约文本中,它常常与“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并列出现,例如:“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应始终受到公平与公正的待遇,并享受充分的保护与安全。”
- 核心特征:与禁止征收(针对国家自身行为)不同,也与公平与公正待遇(侧重于程序正当和合理期待)不同,保护与安全义务的核心最初是物理性和预防性的,主要针对来自非国家行为体的损害风险。
第二步:义务的性质与标准——“适当注意”义务
理解这一义务的关键在于把握其性质,即它通常是一种“适当注意”义务,而非“严格责任”义务。
- “适当注意”的含义:这意味东道国不保证外国投资绝对不受任何损害。相反,它要求东道国在已知或应知存在威胁的情况下,行使“适当的注意”,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预防损害发生,或在损害发生后进行救济(如调查、惩处肇事者)。
- 并非“严格责任”:如果损害发生,投资者不能仅仅因为损害事实本身而主张东道国违反此义务。投资者必须证明东道国在预防或应对该损害时存在疏忽,即未能达到“适当注意”的标准。例如,叛乱分子袭击了工厂,东道国如果已在该地区部署了合理数量的警力但仍无法阻止,可能不构成违反义务;但如果东道国在接到明确威胁预警后仍撤走所有安保力量,则很可能构成违反。
第三步:义务范围的现代演进
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庭对“保护与安全”义务的解释有扩大趋势,超出了纯粹的物理安全范畴。
- 传统核心:物理保护。这是其最基本的内涵,包括保护投资的有形资产(如工厂、设备)和人员(如高管、雇员)免受暴力攻击、抢劫、蓄意破坏等。
- 扩展一:法律保护。许多仲裁庭认为,“保护与安全”也延伸至法律和商业环境的稳定与可预期性。这意味着,东道国有义务提供稳定、透明的法律框架,并确保其司法和行政系统能为投资提供法律救济,使其免受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和任意行为的侵害。例如,警察或法院长期无故拒绝为投资者提供保护,可能构成违反法律上的保护与安全义务。
- 扩展二:对“投资”的整体保护。一些裁决认为,义务的保护对象是“投资”本身。因此,任何对投资整体运营和价值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即使不直接表现为物理暴力,如果东道国未能以合理措施阻止,也可能触发此项义务。这使其与“公平与公正待遇”义务的范围产生了一定重叠。
第四步:违反义务的构成要件与举证责任
要成功主张东道国违反“保护与安全”义务,投资者通常需要证明以下几点:
- 存在损害:投资者或其投资遭受了实际损害(物理损害、经济损失等)。
- 损害来源:损害直接来源于第三方私人行为(或自然力),而非东道国本身的直接行政行为。
- 东道国知情或应知情:东道国当局知道或理应知道该威胁的存在。这是“适当注意”义务启动的前提。
- 东道国行为未达标准:东道国在应对该威胁时,未能采取在类似情况下一个合理政府通常会采取的、合理的预防或救济措施。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如:
- 威胁的性质和严重性。
- 东道国可用的资源与能力。
- 东道国是否及时响应了投资者的求助。
- 东道国执法或司法系统是否存在系统性失灵或歧视。
第五步:与其他义务的区分及实践意义
- 与“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区分:这是最容易混淆的一对。简言之:
- 保护与安全:侧重于结果——投资是否得到了实体上的保护(物理/法律),核心是国家的作为义务(采取积极保护措施)。
- 公平与公正待遇:侧重于程序和行为方式——国家行为是否透明、一致、非任意、不违反正当程序,是否保护了投资者的合理期待。它常常是对国家直接行为的一种审查。
- 与“充分保护与安全义务”的关联:您之前学过的“充分保护与安全义务”是同一个概念,只是表述上增加了“充分”二字,在仲裁实践中,这两个术语通常被互换使用,核心标准一致。
- 实践意义:这项义务为投资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以应对东道国治理能力不足、社会动荡、法治不彰等情形下对其投资造成的威胁。它不要求证明东道国有恶意,只需证明其未达到合理注意标准,这在某些情况下比证明“征收”或“歧视”更为容易。
总结:
“保护与安全”义务是国际投资法中对东道国设定的一项积极的行为义务,要求其以“适当注意”的标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外国投资免受来自第三方或自然力的损害。其范围已从传统的物理保护扩展到法律和商业环境的保护。证明违反该义务的关键在于展示东道国在已知威胁下存在疏忽,未能达到一个合理政府应有的反应标准。它与“公平与公正待遇”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对外国投资的基础性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