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地理标志
字数 1574 2025-12-22 23:46:37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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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定义
- 地理标志 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保护的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其定义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可归因于其地理来源的标志。
- 简单理解,它是一种用于商品上的、具有“产地识别”和“品质保证”双重功能的标志。消费者看到这个标志,不仅能知道商品来自哪里,还会预期该商品具有与该产地密切相关的特定品质、声誉或特征。
- 常见例子:法国“香槟”、苏格兰“威士忌”、中国“绍兴黄酒”、“金华火腿”等。这些名称不仅仅是个产地名称,更代表了由当地自然因素和/或人文技艺所决定的特定产品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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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核心要求与标准
- TRIPS协定为各成员设定了保护地理标志的最低标准义务。其核心是:必须提供法律手段,防止在商品标示或说明中,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该商品来源于非其真实来源的地理区域,从而误导公众;以及防止构成《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这意味着保护的重点在于 “防止误导”和“防止不正当竞争” 。法律并不要求所有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都必须达到某种官方认证的绝对标准,但必须制止假冒和虚假陈述行为。
- 与商标的区别:商标是区分不同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权利主体是特定企业。地理标志是标示商品产地和特性的标志,权利主体通常是该产地的符合条件的生产者集体,不能由某个企业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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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
- TRIPS协定给予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更强水平的保护。这体现在两个方面:
- 绝对保护:即使标明了真实产地,或者以翻译方式使用,或者伴有“种类”、“类型”、“风格”、“仿制”等字样,也必须予以禁止。例如,非法国香槟地区产的气泡酒,即使标明“美国制造”或称为“加州香槟”,也构成侵权。这是为了防止地理标志被“通用化”。
- 建立通知与注册的多边制度(针对葡萄酒):TRIPS协定要求成员就葡萄酒地理标志建立多边通知和注册制度,以方便在各成员中获得保护。这一制度通过后续的谈判得以建立和运作。
- TRIPS协定给予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更强水平的保护。这体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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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与限制
-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并非绝对,规定了重要的例外情形:
- 在先善意使用例外:如果某地理标志在某一成员境内,在TRIPS协定对该成员生效之前,或在该地理标志在其来源国获得保护之前,已被善意地使用了至少10年,则可以继续使用。
- 通用名称例外:如果某一地理标志在某一成员境内已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即该名称在该成员已成为此类商品的通常名称),则无义务提供保护。例如,“切达”(Cheddar)在英国被视为一种奶酪的通用名称,而不再作为地理标志受保护。
- 在先商标权例外:如果某商标在某一成员境内,已在先善意申请或注册,或通过使用获得了权利,则即使它与某个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其注册或使用权利也不应受到影响。
-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并非绝对,规定了重要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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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与谈判
- TRIPS协定规定,成员应就建立葡萄酒和烈性酒之外产品地理标志的多边通知与注册制度进行谈判,并针对个别具有高度声誉的地理标志(如“帕尔玛火腿”),探讨给予其类似葡萄酒烈酒的“额外保护”的可能性。这些议题是WTO多哈回合谈判的一部分,至今仍在讨论中,不同成员(如欧盟与美国、澳大利亚等)立场存在显著分歧。
- 在实践中,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通过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具体化,许多协定都包含了超越TRIPS最低标准的保护条款。
总结:TRIPS协定中的地理标志制度,旨在通过确立国际最低保护标准,保护与产品地理来源密切相关的质量和声誉,防止消费者被误导和生产者遭受不正当竞争。其核心是“防止误导”规则,并对酒类产品给予特殊强化保护,同时设定了通用化、在先使用等重要例外,体现了在保护原产地生产者权益与维护市场既有使用秩序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