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要件中“犯罪过程中”的起算与终点认定
第一步:基础概念界定
“犯罪过程中”是犯罪中止“时间性”要件的核心内容。它并非泛指任何与犯罪相关的时间段,而是特指一个法律上具有独立评价意义的进程。其起点是“犯罪预备行为”的开始,其终点是“犯罪既遂”的达成。这意味着,中止行为必须发生在这个进程开始之后、结束之前的“进行时”区间内。与“犯罪终止”(一个非法律术语,可能指犯罪全过程的终结,包括既遂后)的绝对区别在于,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尚未完成”的状态。
第二步:起算点——“着手实行”的预备阶段起点
“犯罪过程中”的起算点并非“产生犯意”,而是行为人开始实施为犯罪创造条件、制造便利的“犯罪预备行为”。例如,为杀人而购买刀具、为盗窃而前往现场踩点。单纯的“犯意表示”(如口头威胁)因尚未进入为犯罪创造条件的实质阶段,不属于“犯罪过程中”的开始。因此,在此阶段(预备阶段)自动放弃预备或不再着手实行犯罪的,可以成立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第三步:核心区间——“着手实行”后至“既遂”前
这是犯罪中止最常见和典型的时空范围。“着手实行”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该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直接、紧迫的危险。例如,抢劫罪中开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胁迫,盗窃罪中开始触碰目标财物。从“着手”这一刻起,直到犯罪既遂结果发生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均可以成立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包括实行终了的中止)。
第四步:终点界定——“犯罪既遂”的达成
“犯罪过程中”的终点是犯罪既遂,一旦既遂,犯罪进程在法律上即告完成,不再存在中止的余地。既遂标准取决于犯罪类型:
- 结果犯: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既遂。例如,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既遂,死亡结果发生前可中止,发生后不可能中止。
- 危险犯:以造成法律规定的具体危险状态为既遂。例如,放火罪,一旦行为使对象物独立燃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达既遂,此后的扑救行为不成立中止,但可能影响量刑。
- 行为犯/举动犯:以法定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为既遂。例如,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即为既遂,告发后自动撤回告诉不成立中止。
- 持有犯:以非法持有状态的成立为既遂。一旦行为人实际控制特定违禁品(如毒品),犯罪即达既遂,此后丢弃、上交不成立中止。
第五步:疑难情形辨析
- 结果犯中结果发生的“时间差”:某些犯罪结果的发生并非即时。例如,投毒杀人,被害人服毒后毒性发作前,行为人送医抢救成功,因死亡结果(既遂标志)未发生,仍处于“犯罪过程中”,可成立中止。
- 隔离犯:行为与结果发生存在时空间隔。例如,邮寄毒药,在毒药送达被害人之前,行为人可以采取通知邮局、收件人或被害人的方式有效阻止结果发生,此时犯罪过程尚未因行为“终了”而结束,仍可中止。
- 犯罪既遂后“恢复原状”或“退赃退赔”的性质:例如,盗窃既遂后返还财物。这属于犯罪完成后的悔罪或补救行为,不满足“犯罪过程中”的要件,不成立犯罪中止,但可作为量刑情节。同理,诈骗既遂后退还钱款亦然。
总结:认定“犯罪过程中”需严格遵循“预备行为开始 → 着手实行 → 既遂达成”的进程框架。其核心是判断犯罪在客观上是否已“完成”(既遂)。在结果犯中,既遂前阻止结果发生是成立中止的关键;在危险犯或行为犯中,需特别注意既遂时点较早,一旦既遂,进程即告终结,后续行为无法逆转为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