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专利客体与可享专利性(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and Patentability)
字数 1878 2025-12-23 00:18:20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专利客体与可享专利性(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and Patentability)

  1. 核心概念界定

    • 专利客体:指的是哪些领域的发明创造有资格申请并获得专利保护。它划定了专利制度保护范围的“边界”。
    • 可享专利性:指的是一个具体的发明创造,要想获得专利保护,其自身必须具备的法定实质性条件。它决定了边界内的“具体准入标准”。
  2. 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与强制性要求

    • TRIPS协定第27条第1款确立了专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在遵守本条……规定的前提下,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工艺,只要具备新颖性、包含发明步骤(非显而易见性)并能付诸工业应用(实用性),均应能够获得专利。”
    • 这意味着,TRIPS协定为专利客体设定了非常宽泛的起点:原则上,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无论其为产品(如一种新化合物、一台新机器)还是方法/工艺(如一种新的制造方法),只要满足“可享专利性”的三个标准,都应可获专利。这限制了成员国将特定技术领域(如药品、化学品)整体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的能力。
  3. “可享专利性”的三大实质性条件详解
    TRIPS协定第27条第1款明确定义了这三个全球通行的核心标准:

    • 新颖性: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指在专利申请提交之日(或优先权日)前,已在世界范围内通过书面、口头、使用或其他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悉的一切知识。该发明必须提供新的、未被公众知晓的技术信息。
    • 发明步骤(非显而易见性):对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该发明不是显而易见的。即,该发明不能仅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或常规推理的结果,必须具备一定的创造性高度。
    • 工业实用性:该发明必须能够在任何种类的产业(包括农业、制造业等)中制造或使用。它必须具有实际应用的现实前景,而不仅仅是理论方案。
  4. TRIPS协定允许的排除与例外
    尽管第27条第1款范围宽泛,但协定允许成员国基于特定理由将某些发明排除在可专利客体之外:

    • 公共秩序或道德例外(第27条第2款):为保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成员国可将某些发明排除。但仅因发明的利用被法律禁止,不能作为拒绝授权的理由。例如,可能导致严重伦理问题的克隆人方法可能据此被排除。
    • 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例外(第27条第3款a项):成员国可将“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排除。这主要基于人道主义考虑,认为医生的医疗行为不应被专利所垄断。
    • 动植物及主要是生物学方法例外(第27条第3款b项):成员国可将“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外的生产植物和动物的主要生物学方法”排除。这是谈判妥协的结果,为各国国内关于植物品种保护(如通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体系)和传统农业实践保留了空间。
    • 重要的强制义务:同款项同时规定,成员国必须通过专利,或一种有效的专门制度(如植物品种权),或二者组合,来保护植物品种。且微生物和非生物、微生物方法必须给予专利保护
  5. 实践中的争议与发展

    • 生物技术与基因专利:关于从自然界分离或纯化的基因、DNA序列、转基因动植物是否属于可专利客体,曾引发广泛争议。实践中,许多司法辖区(如美国、欧洲、日本)在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条件下,对分离出的基因序列授予专利,但近年来标准(特别是对创造性的要求)趋于严格。
    • 商业方法与软件相关发明:商业方法和单纯的计算机程序本身常被质疑是否属于“技术领域”的发明。各国实践不一。通常,纯粹的商业方法或抽象算法不被授予专利,但如果与特定技术手段相结合,解决了具体技术问题,则可能满足“技术性”或“技术贡献”要求而被授权。
    • “常青化”与“可享专利性”标准的严格适用:制药等行业有时通过对已知化合物进行微小改动(如盐型、晶型、剂量方案等)提交新专利申请,以延长专利保护期,此即“常青化”。各国专利局和法院正通过更严格地适用新颖性,特别是“发明步骤”(非显而易见性)标准,来审查此类申请,防止不当延长垄断。
  6. 总结
    TRIPS协定构建了国际专利保护的基石框架:宽泛的可专利客体范围结合严格且明确的可享专利性三要件,并辅以有限的、有条件的排除条款。这一框架旨在平衡促进技术创新(通过授予有限垄断)与维护重要的公共利益(如公共健康、道德、农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及司法实践,需在此框架下运作,处理如生物技术、软件等新兴领域带来的具体挑战。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专利客体与可享专利性(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and Patentability) 核心概念界定 专利客体 :指的是哪些领域的发明创造有资格申请并获得专利保护。它划定了专利制度保护范围的“边界”。 可享专利性 :指的是一个具体的发明创造,要想获得专利保护,其自身必须具备的法定实质性条件。它决定了边界内的“具体准入标准”。 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与强制性要求 TRIPS协定第27条第1款确立了专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在遵守本条……规定的前提下,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工艺,只要具备新颖性、包含发明步骤(非显而易见性)并能付诸工业应用(实用性),均应能够获得专利。” 这意味着, TRIPS协定为专利客体设定了非常宽泛的起点 :原则上, 所有技术领域 的发明,无论其为 产品 (如一种新化合物、一台新机器)还是 方法/工艺 (如一种新的制造方法),只要满足“可享专利性”的三个标准,都应可获专利。这限制了成员国将特定技术领域(如药品、化学品)整体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的能力。 “可享专利性”的三大实质性条件详解 TRIPS协定第27条第1款明确定义了这三个全球通行的核心标准: 新颖性 :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指在专利申请提交之日(或优先权日)前,已在世界范围内通过书面、口头、使用或其他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悉的一切知识。该发明必须提供新的、未被公众知晓的技术信息。 发明步骤(非显而易见性) :对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该发明不是显而易见的。即,该发明不能仅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或常规推理的结果,必须具备一定的创造性高度。 工业实用性 :该发明必须能够在任何种类的产业(包括农业、制造业等)中制造或使用。它必须具有实际应用的现实前景,而不仅仅是理论方案。 TRIPS协定允许的排除与例外 尽管第27条第1款范围宽泛,但协定允许成员国基于特定理由将某些发明排除在可专利客体之外: 公共秩序或道德例外 (第27条第2款):为保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成员国可将某些发明排除。 但仅因发明的利用被法律禁止,不能作为拒绝授权的理由 。例如,可能导致严重伦理问题的克隆人方法可能据此被排除。 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例外 (第27条第3款a项):成员国可将“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排除。这主要基于人道主义考虑,认为医生的医疗行为不应被专利所垄断。 动植物及主要是生物学方法例外 (第27条第3款b项):成员国可将“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外的生产植物和动物的主要生物学方法”排除。这是谈判妥协的结果,为各国国内关于植物品种保护(如通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体系)和传统农业实践保留了空间。 重要的强制义务 :同款项同时规定, 成员国必须通过专利,或一种有效的专门制度(如植物品种权),或二者组合,来保护植物品种 。且 微生物和非生物、微生物方法必须给予专利保护 。 实践中的争议与发展 生物技术与基因专利 :关于从自然界分离或纯化的基因、DNA序列、转基因动植物是否属于可专利客体,曾引发广泛争议。实践中,许多司法辖区(如美国、欧洲、日本)在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条件下,对分离出的基因序列授予专利,但近年来标准(特别是对创造性的要求)趋于严格。 商业方法与软件相关发明 :商业方法和单纯的计算机程序本身常被质疑是否属于“技术领域”的发明。各国实践不一。通常,纯粹的商业方法或抽象算法不被授予专利,但如果与特定技术手段相结合,解决了具体技术问题,则可能满足“技术性”或“技术贡献”要求而被授权。 “常青化”与“可享专利性”标准的严格适用 :制药等行业有时通过对已知化合物进行微小改动(如盐型、晶型、剂量方案等)提交新专利申请,以延长专利保护期,此即“常青化”。各国专利局和法院正通过更严格地适用新颖性,特别是“发明步骤”(非显而易见性)标准,来审查此类申请,防止不当延长垄断。 总结 TRIPS协定构建了国际专利保护的基石框架: 宽泛的可专利客体范围 结合 严格且明确的可享专利性三要件 ,并辅以 有限的、有条件的排除条款 。这一框架旨在平衡促进技术创新(通过授予有限垄断)与维护重要的公共利益(如公共健康、道德、农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及司法实践,需在此框架下运作,处理如生物技术、软件等新兴领域带来的具体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