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证券持有模式”
字数 1780 2025-12-23 00:34:22

证券法中的“证券持有模式”

  1. 基本概念:持有模式的定位与内涵

    • “证券持有模式”是证券登记、存管、持有和转让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它描述和界定了证券(如股票、债券)在法律上和实际操作中是如何被记录所有权,以及投资者如何主张和行使其权益的体系结构。
    • 核心在于明确回答“在中央登记系统中,证券的权利人记载在谁的名下”以及“投资者如何证明和行使权利”这两个基本问题。它不涉及具体的交易行为,而是为所有交易和权利行使提供底层框架。
  2. 模式类型:两种主要结构及其运作
    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持有模式,其区别是理解相关制度的关键:

    • 直接持有模式
      • 定义: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名册或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的登记簿上,直接记载投资者本人的身份信息(姓名/名称)。投资者是证券发行人在法律上直接承认的登记持有人。
      • 运作:投资者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证券账户,所有权关系清晰。证券的转让和权利的行使(如投票、分红)由发行人直接对投资者负责,或通过其明确的登记记录进行。
    • 间接持有模式
      • 定义: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名册或CSD的登记簿上,不记载最终投资者的信息,而是记载一个或多个中间人(通常为证券经纪商、托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息。最终投资者持有的是对中间人的权利,中间人再以其名义在上一级登记。
      • 运作:形成“最终投资者—中间人(一级)—…—CSD/发行人”的多层级持有链条。投资者在其开户的中间人处开立账户,中间人以混同或可区分的账户为其管理权益。投票、分红等通常由中间人根据投资者指令代为行使。
  3. 核心差异:法律特征与优缺点对比

    • 法律确权与转让
      • 直接持有:所有权关系透明,法律上对发行人的权利主张直接。转让通常需要变更发行人层面的登记。
      • 间接持有:所有权关系被“中介化”,最终投资者拥有对中间人的合约性权利(“证券权益”)。转让多在中间人层面通过账户划转完成,效率高,是国际市场主流模式。
    • 匿名性与效率
      • 直接持有:发行人可直接了解股东构成,但不利于保护投资者交易隐私。跨市场、大规模交易效率可能较低。
      • 间接持有:保护了投资者的交易匿名性。通过多层中介,极大简化了交易结算流程,支持了高频、全球化交易,是证券无纸化和交易中央对手方清算的基础。
    • 风险与成本
      • 直接持有:投资者直接面对发行人,中间风险小,但自行管理成本可能较高。
      • 间接持有:引入了中间人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如中间人破产)。但通过混同持有和净额结算,降低了全市场的交易成本和流动性需求。
  4. 中国实践:以直接持有为主,间接持有为辅的混合模式

    • A股市场的直接持有:中国A股市场实行 “直接持有、中央存管” 模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作为CSD,为每位投资者开立实名证券账户,并在其簿记系统中直接登记为持有人。这是典型的直接持有模式。
    • 存在间接持有情形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机制: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的境外托管银行投资A股,在发行人层面,股东名册登记的是QFII托管银行的名义(代表其客户),境外投资者处于间接持有链的末端。
      • 港股通/沪伦通等互联互通机制:境内投资者通过本地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在境外市场(香港、伦敦)进行交易。在境外市场的登记册上,持有人是中国结算(香港)等名义持有人,境内投资者构成间接持有。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虽然在法律上客户资产独立且由中登直接登记,但在某些操作层面(如融资融券、担保品管理)也具有部分间接持有的特征。
  5. 法律与监管要点

    • 《证券法》基础: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并实行证券实名制,确立了直接持有的法律基础。
    • 账户体系:实行“一级账户托管、二级账户管理”体系。投资者在中国结算开立一级账户,在证券公司开立二级资金账户,证券权益记录在中国结算。
    • 权益行使:在直接持有模式下,上市公司通过中国结算向登记在册的股东发送会议通知、派发股息等。投票通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由投资者直接行使。
    • 风险隔离:法律严格规定客户资产与证券公司自有资产分离,并由存管银行监督,以防范在间接持有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 国际协调:在涉及跨境投资(如QFII、互联互通)的间接持有环节,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监管合作和协议安排,明确中间人的职责、资产隔离要求和准据法,以保护最终投资者权益。
证券法中的“证券持有模式” 基本概念:持有模式的定位与内涵 “证券持有模式”是证券登记、存管、持有和转让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它描述和界定了证券(如股票、债券)在法律上和实际操作中是如何被记录所有权,以及投资者如何主张和行使其权益的体系结构。 核心在于明确回答“在中央登记系统中,证券的权利人记载在谁的名下”以及“投资者如何证明和行使权利”这两个基本问题。它不涉及具体的交易行为,而是为所有交易和权利行使提供底层框架。 模式类型:两种主要结构及其运作 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持有模式,其区别是理解相关制度的关键: 直接持有模式 : 定义 :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名册或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的登记簿上,直接记载投资者本人的身份信息(姓名/名称)。投资者是证券发行人在法律上直接承认的登记持有人。 运作 :投资者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证券账户,所有权关系清晰。证券的转让和权利的行使(如投票、分红)由发行人直接对投资者负责,或通过其明确的登记记录进行。 间接持有模式 : 定义 :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名册或CSD的登记簿上,不记载最终投资者的信息,而是记载一个或多个中间人(通常为证券经纪商、托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息。最终投资者持有的是对中间人的权利,中间人再以其名义在上一级登记。 运作 :形成“最终投资者—中间人(一级)—…—CSD/发行人”的多层级持有链条。投资者在其开户的中间人处开立账户,中间人以混同或可区分的账户为其管理权益。投票、分红等通常由中间人根据投资者指令代为行使。 核心差异:法律特征与优缺点对比 法律确权与转让 : 直接持有 :所有权关系透明,法律上对发行人的权利主张直接。转让通常需要变更发行人层面的登记。 间接持有 :所有权关系被“中介化”,最终投资者拥有对中间人的合约性权利(“证券权益”)。转让多在中间人层面通过账户划转完成,效率高,是国际市场主流模式。 匿名性与效率 : 直接持有 :发行人可直接了解股东构成,但不利于保护投资者交易隐私。跨市场、大规模交易效率可能较低。 间接持有 :保护了投资者的交易匿名性。通过多层中介,极大简化了交易结算流程,支持了高频、全球化交易,是证券无纸化和交易中央对手方清算的基础。 风险与成本 : 直接持有 :投资者直接面对发行人,中间风险小,但自行管理成本可能较高。 间接持有 :引入了中间人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如中间人破产)。但通过混同持有和净额结算,降低了全市场的交易成本和流动性需求。 中国实践:以直接持有为主,间接持有为辅的混合模式 A股市场的直接持有 :中国A股市场实行 “直接持有、中央存管” 模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作为CSD,为每位投资者开立实名证券账户,并在其簿记系统中直接登记为持有人。这是典型的直接持有模式。 存在间接持有情形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机制 :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的境外托管银行投资A股,在发行人层面,股东名册登记的是QFII托管银行的名义(代表其客户),境外投资者处于间接持有链的末端。 港股通/沪伦通等互联互通机制 :境内投资者通过本地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在境外市场(香港、伦敦)进行交易。在境外市场的登记册上,持有人是中国结算(香港)等名义持有人,境内投资者构成间接持有。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虽然在法律上客户资产独立且由中登直接登记,但在某些操作层面(如融资融券、担保品管理)也具有部分间接持有的特征。 法律与监管要点 《证券法》基础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并实行证券实名制,确立了直接持有的法律基础。 账户体系 :实行“一级账户托管、二级账户管理”体系。投资者在中国结算开立一级账户,在证券公司开立二级资金账户,证券权益记录在中国结算。 权益行使 :在直接持有模式下,上市公司通过中国结算向登记在册的股东发送会议通知、派发股息等。投票通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由投资者直接行使。 风险隔离 :法律严格规定客户资产与证券公司自有资产分离,并由存管银行监督,以防范在间接持有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国际协调 :在涉及跨境投资(如QFII、互联互通)的间接持有环节,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监管合作和协议安排,明确中间人的职责、资产隔离要求和准据法,以保护最终投资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