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债的抵销(Set-Off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字数 1357 2025-12-23 00:39:36

国际私法中的债的抵销(Set-Off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 基础概念:什么是抵销?
    在国内民法中,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以其债权充抵债务,使双方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法律制度。它是一种简便的清偿方式,能节约履行成本,避免循环诉讼。例如,甲欠乙10万元货款,乙同时欠甲8万元借款,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条件时,乙可在8万元范围内主张抵销,最终甲只需支付乙2万元。这是纯粹的国内实体法问题。

  2. 问题的涉外性与复杂性
    当抵销所涉及的两个或多个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时,国际私法问题便产生了。核心难题在于:抵销的性质是什么?应该适用哪个(或哪些)法律来规范抵销的成立、效力及其行使方式? 例如,一个中国公司(债权人A)与一个德国公司(债务人B)主合同项下的货款请求权,能否与一个美国公司(债权人C,经转让获得)对同一个德国公司(债务人B)的借款债权相抵销?这其中可能涉及主债权、交叉债权、债权转让、当事人所在地等多个连结点。

  3. 核心争议:抵销的定性问题
    国际私法中处理任何问题的第一步是“定性”或“识别”。对于抵销,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定性学说:

    • 程序法说(或诉讼法说):此观点认为,抵销主要是在诉讼程序中由被告提出的抗辩或反请求,目的在于简化程序、避免矛盾判决。因此,抵销的可行性与方式应适用法院地法
    • 实体法说:此观点认为,抵销实质上是消灭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属于债的消灭原因之一。因此,应适用支配相关债权的实体法律(即其准据法)。
  4. 法律适用规则的分歧
    基于不同的定性,实践中发展出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 单一准据法说:主张抵销应由主债权(被动债权)的准据法支配。即被主张抵销的那个债权所适用的法律。理由是抵销主要影响主债权人的利益,且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确定性。
    • 累积适用说(或分别适用说):主张抵销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主债权准据法交叉债权(主动债权)准据法各自关于抵销的条件。因为抵销涉及两个独立的债权,需尊重各自准据法的规定。此说较为严格,可能不利于抵销成立。
    • 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地法补充说:一些现代立法尝试折衷。原则上适用主债权准据法,但如果适用该法明显不合理,或抵销在程序中的行使方式等问题,可考虑法院地法或与抵销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5. 特殊情形:约定抵销与破产程序中的抵销

    • 约定抵销: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抵销所适用的法律,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常应优先适用该约定法律。
    • 破产程序中的抵销:在跨国破产程序中,抵销问题尤为复杂。它涉及破产程序的集体性、公平清偿原则与抵销权的冲突。此时,通常适用破产程序准据法(一般是破产主要程序所在地法)来特别规制抵销权的行使,可能限制或调整一般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
  6. 实践与趋势
    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规则。欧盟《罗马I条例》对抵销未作专门规定,留待各国法院根据一般原则处理。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进行功能细分:将抵销的实体要件(如是否允许法定抵销、抵销的要件等)定性为实体问题,适用相关债权的准据法;而将诉讼中提出抵销的程序性步骤(如提出时间、形式)视为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总体趋势是承认其实体法性质,但法律选择上趋于灵活,注重个案公正与抵销制度功能的实现。

国际私法中的债的抵销(Set-Off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基础概念:什么是抵销? 在国内民法中,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以其债权充抵债务,使双方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法律制度。它是一种简便的清偿方式,能节约履行成本,避免循环诉讼。例如,甲欠乙10万元货款,乙同时欠甲8万元借款,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条件时,乙可在8万元范围内主张抵销,最终甲只需支付乙2万元。这是纯粹的国内实体法问题。 问题的涉外性与复杂性 当抵销所涉及的两个或多个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时,国际私法问题便产生了。核心难题在于: 抵销的性质是什么?应该适用哪个(或哪些)法律来规范抵销的成立、效力及其行使方式? 例如,一个中国公司(债权人A)与一个德国公司(债务人B)主合同项下的货款请求权,能否与一个美国公司(债权人C,经转让获得)对同一个德国公司(债务人B)的借款债权相抵销?这其中可能涉及主债权、交叉债权、债权转让、当事人所在地等多个连结点。 核心争议:抵销的定性问题 国际私法中处理任何问题的第一步是“定性”或“识别”。对于抵销,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定性学说: 程序法说(或诉讼法说) :此观点认为,抵销主要是在诉讼程序中由被告提出的抗辩或反请求,目的在于简化程序、避免矛盾判决。因此,抵销的可行性与方式应适用 法院地法 。 实体法说 :此观点认为,抵销实质上是消灭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属于债的消灭原因之一。因此,应适用支配相关债权的实体法律(即其准据法)。 法律适用规则的分歧 基于不同的定性,实践中发展出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单一准据法说 :主张抵销应由 主债权(被动债权)的准据法 支配。即被主张抵销的那个债权所适用的法律。理由是抵销主要影响主债权人的利益,且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确定性。 累积适用说(或分别适用说) :主张抵销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 主债权准据法 和 交叉债权(主动债权)准据法 各自关于抵销的条件。因为抵销涉及两个独立的债权,需尊重各自准据法的规定。此说较为严格,可能不利于抵销成立。 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地法补充说 :一些现代立法尝试折衷。原则上适用主债权准据法,但如果适用该法明显不合理,或抵销在程序中的行使方式等问题,可考虑法院地法或与抵销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特殊情形:约定抵销与破产程序中的抵销 约定抵销 :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抵销所适用的法律,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常应优先适用该约定法律。 破产程序中的抵销 :在跨国破产程序中,抵销问题尤为复杂。它涉及破产程序的集体性、公平清偿原则与抵销权的冲突。此时,通常适用 破产程序准据法 (一般是破产主要程序所在地法)来特别规制抵销权的行使,可能限制或调整一般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 实践与趋势 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规则。欧盟《罗马I条例》对抵销未作专门规定,留待各国法院根据一般原则处理。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进行 功能细分 :将抵销的实体要件(如是否允许法定抵销、抵销的要件等)定性为实体问题,适用相关债权的准据法;而将诉讼中提出抵销的程序性步骤(如提出时间、形式)视为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总体趋势是承认其实体法性质,但法律选择上趋于灵活,注重个案公正与抵销制度功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