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的追缴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字数 1646 2025-12-23 02:25:27
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的追缴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核心区分
首先,我们明确这两个核心概念。
-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其核心属性是“惩戒性”或“制裁性”。常见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 “违法所得”的追缴: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而获得的、没有合法根据的经济利益,强制无偿收回国有的行为。其核心属性是“恢复原状”或“剥夺不正当利益”,目的是消除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状态,使其恢复到违法行为发生前的财产状况,而非施加额外的惩罚。
第二步:核心区别的详细解析
接下来,我们从几个维度深入辨析二者的根本区别:
- 法律性质与目的不同:
- 追缴违法所得:属于一种行政处理或行政决定,其法律基础是“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法治原则。目的是矫正不当得利,恢复合法的财产秩序。它针对的是“利益”本身,而不是行为人的“行为”。
- 行政处罚(如罚款):属于法律制裁,其法律基础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目的是惩戒与教育,通过增加新的财产负担(罚款)或剥夺其他权益,对违法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并预防再犯。它针对的是“违法行为”本身。
- 与违法行为的关系不同:
- 追缴违法所得:是剥夺违法行为的直接产物。违法所得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追缴的金额等于或源于违法行为直接产生的经济利益。
- 行政处罚(如罚款):是对违法行为施加的额外法律后果。罚款的金额由法律规定或裁量基准确定,与行为人实际获得了多少经济利益无直接、等额的关系。罚款是独立于违法所得之外的一种财产罚。
- 计算基础与考量因素不同:
- 追缴违法所得:计算基础是违法行为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总额(在特定领域如食品药品监管中,可能扣除合理成本)。核心是计算“利得”多少。
- 行政处罚(如罚款):计算基础是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裁量。罚款可能高于、等于或低于违法所得,两者没有必然的数额关联。
第三步: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与竞合处理
在执法实践中,二者常常并用,但逻辑层次清晰:
- 典型处理流程:对于一个产生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通常会:
- 首先,作出 “追缴违法所得……” 的决定,将不法利益收回国有。
- 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违法情节,另行作出 “并处罚款……” 的行政处罚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的特殊性:需要注意,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收违法所得”被列为行政处罚的一种种类。这意味着,当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作为一种处罚时,它在程序上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如告知、听证等)。但从法理上分析,其内核仍然具有“追缴不法利益”的性质,是“追缴”这一行政处理行为被“行政处罚化”的结果。而“追缴违法所得”作为一个更上位的概念,可能存在于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中,其程序要求可能不同于典型的行政处罚程序。
- 区分意义:正确区分二者有助于:
- 准确适用法律:明确执法行为的不同属性和法律依据。
- 保障当事人权利:例如,对于“追缴”决定,当事人可能主要围绕“所得是否违法”、“金额计算是否准确”进行争辩;对于“罚款”处罚,当事人则可以围绕违法行为的情节、过错、处罚是否过当等进行陈述申辩或请求听证。
- 理解司法审查重点:法院在审查时,对“追缴”部分主要审查事实认定(所得是否存在、计算是否准确);对“罚款”部分则需全面审查事实、法律适用和裁量是否适当。
总结: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的追缴(或其处罚化形式“没收违法所得”)重在“釜底抽薪”,剥夺非法利益;而行政处罚(尤其是罚款)则重在“追加惩罚”,施加新的法律责任。二者性质不同、目的不同、计算方式不同,但在执法中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制裁违法、恢复秩序的法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