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名义持有人”与“实质受益人”识别
字数 1817 2025-12-23 03:02:31

证券法中的“名义持有人”与“实质受益人”识别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
“名义持有人”与“实质受益人”是证券持有体系中的一对核心概念,尤其在间接持有模式下至关重要。

  1. 名义持有人: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簿或发行人股东名册上,被记录为证券持有人的主体。但其持有证券并非为自己利益,而是代表其背后的实际投资者。常见的名义持有人包括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如中国结算)、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的托管行、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以产品名义持有)等。
  2. 实质受益人(或称实际权益拥有人、受益所有人):指最终享有证券所有权及相关经济权益(如分红、资本利得)和表决权等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是证券投资的最终受益者和风险承担者。

第二步:产生背景与法律关系
这对概念的产生源于现代证券市场的间接持有模式

  1. 背景:为提高交易结算效率,证券通常集中托管在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大量投资者不直接登记在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托管机构等中介开立账户,形成“多级托管”关系。这导致法律上的登记持有人(名义持有人)与实际出资人(实质受益人)分离。
  2. 法律关系:在名义持有人(如券商)与其客户(实质受益人)之间,存在信托、托管或代理等民事法律关系。名义持有人有义务根据实质受益人的指令行使权利(如投票),并将收益转付给实质受益人。但在与发行人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关系上,通常以名义持有人作为权利义务的直接相对方。

第三步:识别“实质受益人”的核心规则与挑战
识别实质受益人是穿透式监管、反洗钱、税收征管和股东权利行使的基础。

  1. 穿透原则:监管要求穿透名义持有结构,识别最终的自然人或实际控制主体。核心标准通常包括:
    • 所有权/控制权:通过股权、投票权协议或其他安排最终拥有或控制该证券权益的个人或实体。
    • 受益享有权:最终享有证券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分红、出售所得)的个人或实体。
  2. 识别路径
    • 对于资产管理产品(如基金、资管计划),需要穿透至产品的最终投资者,特别是对于自然人、非法人产品或存在复杂嵌套结构的情况。
    • 对于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RQFII等渠道投资,需要由境内托管行履行识别义务,穿透至背后的实际受益人。
    • 对于公司、合伙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实体作为持有人的,需层层追溯至实际控制该实体或享有最终经济利益的自然人。
  3. 主要挑战
    • 结构复杂性:在跨境、多层嵌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持有等复杂结构下,穿透识别技术难度大。
    • 信息获取障碍:名义持有人(特别是境外机构)可能因当地法律或合同约定,难以获取或提供背后投资者的完整信息。
    • 隐私与合规冲突:识别要求可能与某些司法管辖区的隐私保护法律产生冲突。

第四步:在我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则中的应用
我国法律和监管体系已逐步构建起对实质受益人的识别要求。

  1. 《证券法》与账户实名制:《证券法》规定证券账户必须实名开立和使用。这为识别最终投资者提供了基础,但在间接持有下,登记在册的仍是中介机构(名义持有人)。
  2. 穿透式监管实践:在上市公司收购、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IPO股东核查私募基金监管等领域,监管部门要求对投资者进行穿透核查,披露至最终自然人、国资主体或上市公司。
  3. 反洗钱与反腐败要求:《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托管机构)识别并核实客户的实际受益人。
  4. 税收征管:在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沪港通/深港通等跨境机制中,需要识别投资者的实际身份和税务居民身份。
  5. 股东权利行使:在股东大会投票、征集投票权等场合,发行人需通过名义持有人(如中国结算)向其实质受益人(即实际股东)传递信息并收集投票意向,名义持有人在此过程中扮演“通道”角色。

第五步:总结与意义
理解“名义持有人”与“实质受益人”的分离与识别机制,是理解现代证券持有、交易、结算及监管逻辑的关键。

  • 对市场效率:名义持有制度极大提升了证券流转和结算效率。
  • 对监管:实质受益人识别是实现穿透式监管、打击市场滥用(如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维护市场公平、防范金融风险(如杠杆嵌套)和履行国际反洗钱义务的核心工具。
  • 对投资者保护:确保实质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能通过法律和合约安排得到有效保障,是这一制度设计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证券法中的“名义持有人”与“实质受益人”识别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 “名义持有人”与“实质受益人”是证券持有体系中的一对核心概念,尤其在间接持有模式下至关重要。 名义持有人 :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簿或发行人股东名册上,被记录为证券持有人的主体。但其持有证券并非为自己利益,而是代表其背后的实际投资者。常见的名义持有人包括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如中国结算)、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的托管行、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以产品名义持有)等。 实质受益人 (或称实际权益拥有人、受益所有人):指最终享有证券所有权及相关经济权益(如分红、资本利得)和表决权等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是证券投资的最终受益者和风险承担者。 第二步:产生背景与法律关系 这对概念的产生源于现代证券市场的 间接持有模式 。 背景 :为提高交易结算效率,证券通常集中托管在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大量投资者不直接登记在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托管机构等中介开立账户,形成“多级托管”关系。这导致法律上的登记持有人(名义持有人)与实际出资人(实质受益人)分离。 法律关系 :在名义持有人(如券商)与其客户(实质受益人)之间,存在信托、托管或代理等民事法律关系。名义持有人有义务根据实质受益人的指令行使权利(如投票),并将收益转付给实质受益人。但在与发行人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关系上,通常以名义持有人作为权利义务的直接相对方。 第三步:识别“实质受益人”的核心规则与挑战 识别实质受益人是穿透式监管、反洗钱、税收征管和股东权利行使的基础。 穿透原则 :监管要求穿透名义持有结构,识别最终的自然人或实际控制主体。核心标准通常包括: 所有权/控制权 :通过股权、投票权协议或其他安排最终拥有或控制该证券权益的个人或实体。 受益享有权 :最终享有证券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分红、出售所得)的个人或实体。 识别路径 : 对于 资产管理产品 (如基金、资管计划),需要穿透至产品的最终投资者,特别是对于自然人、非法人产品或存在复杂嵌套结构的情况。 对于 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RQFII等渠道投资 ,需要由境内托管行履行识别义务,穿透至背后的实际受益人。 对于 公司、合伙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实体 作为持有人的,需层层追溯至实际控制该实体或享有最终经济利益的自然人。 主要挑战 : 结构复杂性 :在跨境、多层嵌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持有等复杂结构下,穿透识别技术难度大。 信息获取障碍 :名义持有人(特别是境外机构)可能因当地法律或合同约定,难以获取或提供背后投资者的完整信息。 隐私与合规冲突 :识别要求可能与某些司法管辖区的隐私保护法律产生冲突。 第四步:在我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则中的应用 我国法律和监管体系已逐步构建起对实质受益人的识别要求。 《证券法》与账户实名制 :《证券法》规定证券账户必须实名开立和使用。这为识别最终投资者提供了基础,但在间接持有下,登记在册的仍是中介机构(名义持有人)。 穿透式监管实践 :在 上市公司收购、权益变动信息披露 (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IPO股东核查 、 私募基金监管 等领域,监管部门要求对投资者进行穿透核查,披露至最终自然人、国资主体或上市公司。 反洗钱与反腐败要求 :《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托管机构)识别并核实客户的实际受益人。 税收征管 :在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沪港通/深港通等跨境机制中,需要识别投资者的实际身份和税务居民身份。 股东权利行使 :在股东大会投票、征集投票权等场合,发行人需通过名义持有人(如中国结算)向其实质受益人(即实际股东)传递信息并收集投票意向,名义持有人在此过程中扮演“通道”角色。 第五步:总结与意义 理解“名义持有人”与“实质受益人”的分离与识别机制,是理解现代证券持有、交易、结算及监管逻辑的关键。 对市场效率 :名义持有制度极大提升了证券流转和结算效率。 对监管 :实质受益人识别是实现穿透式监管、打击市场滥用(如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维护市场公平、防范金融风险(如杠杆嵌套)和履行国际反洗钱义务的核心工具。 对投资者保护 :确保实质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能通过法律和合约安排得到有效保障,是这一制度设计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