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仲裁协议准据法(Governing Law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s)
字数 2400 2025-12-23 03:08:02

国际私法中的仲裁协议准据法(Governing Law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s)

好的,我们接下来讲解“国际私法中的仲裁协议准据法”这个词条。这是一个在仲裁实践中至关重要但又颇为复杂的理论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仲裁庭的管辖权基础。我将分步骤、由浅入深地为你讲解。

第一步:基本概念澄清——什么是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首先,我们需要区分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

  1. 主合同(或称基础合同)的准据法:比如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这份合同本身的权利义务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这是由合同法律适用规则(通常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的。
  2. 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指用来判断仲裁协议本身是否存在、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效力范围(如对谁有效)以及如何解释等问题的法律。仲裁协议被视为独立于主合同的一个单独协议(即“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因此,它需要有自己的准据法。

简单来说,主合同准据法管“合同内容”,仲裁协议准据法管“仲裁权来源”。

第二步:为什么这个问题重要且独特?

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之所以复杂,是因为:

  • 司法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入口”之争: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法院起诉,对方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要求中止诉讼,法院必须首先确定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才能决定自己是否有权审理此案。此时,法院用哪国法律来判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 “独立性”带来的法律适用分离:由于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失效或不成立,并不必然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反之,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所依据的法律,可能与主合同准据法完全不同。
  • 多法域因素叠加:一个国际仲裁协议可能涉及多个地点: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或称仲裁“本座地”)、当事人的营业地、以及法院地。

第三步: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几种理论路径

国际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方法,不同国家可能采用不同的方法,甚至在同一案件中需要考虑多个方法:

1. 适用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

  • 理想情况: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不仅约定了仲裁地,还明确写道:“本仲裁协议应受[某国]法律管辖。”这种情况下,该国的法律就是仲裁协议的准据法。这是最直接、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式。
  • 现实情况:实践中,当事人极少在仲裁条款中专门为仲裁协议本身单独约定准据法。

2. 适用当事人默示选择的法律

  • 当没有明示选择时,法庭或仲裁庭会探求当事人的默示意图。通常有几种推定:
    • 推定为主合同的准据法:如果主合同明确约定了准据法,可能推定当事人也希望用同一法律来管辖仲裁协议。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推定。
    • 推定为仲裁地的法律:如果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了仲裁地,可能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了仲裁地法作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这是许多普通法国家和《纽约公约》精神所倾向的规则。

3. 适用仲裁地法

  • 这是非常重要且在国际公约中得到一定体现的方法。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第V条第1款(a)项规定,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是,根据“当事人选定之法律”,或在未选定时,根据“裁决地所在国法律”,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 因此,在《纽约公约》框架下,仲裁地法是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一个重要的默认规则。许多国家的法律(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也明确规定,若无约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范围等,适用仲裁地法。

4. 适用法院地法或仲裁庭所在地法

  • 在当事人既未选择法律,也未约定仲裁地(这种情况很罕见且有问题),或者需要在法院阶段初步判断仲裁协议效力时,受理案件的法院可能会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即诉讼所在国的国际私法规则)来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 对于仲裁庭而言,如果尚未确定仲裁地,仲裁庭也可能依据其认为适当的冲突法规则来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5. 适用更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 这是一种体现“支持仲裁”政策的方法。当根据潜在可适用的不同法律(如主合同准据法或仲裁地法),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不同判断时,法庭或仲裁庭可能选择适用那个能使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这种方法旨在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避免因技术性的法律冲突而扼杀仲裁。

6. 适用国际规则或一般法律原则

  • 在一些案件中,尤其是涉及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仲裁中,仲裁庭可能直接适用国际公法原则或“国际仲裁实践普遍接受的原则”来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而不指向任何一个特定的国内法。

第四步:核心争议与当代发展——仲裁地法的主导地位

目前,国际主流趋势和实践越来越倾向于将仲裁地法作为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首要或默认规则,特别是在涉及《纽约公约》的承认与执行阶段。理由如下:

  1. 可预见性与统一性:仲裁地通常是当事人明确选择的,以此为准据法连接点最为稳定和明确。
  2. 与仲裁程序法的协调:仲裁程序通常也受仲裁地法(仲裁法)管辖。将仲裁协议准据法与仲裁程序法统一于仲裁地法,有助于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3. 《纽约公约》的支持:如前所述,《纽约公约》为这一方法提供了条约基础。

第五步:总结与应用场景

在实际操作中,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通常遵循以下思维链:

  • 第一步:审查仲裁协议本身有无关于其准据法的明示约定。如有,从其约定。
  • 第二步:如无明示约定,看有无默示意图可寻(如主合同准据法条款是否可解释为涵盖仲裁协议)。
  • 第三步:在无明确或默示意图时,尤其是在《纽约公约》的承认执行程序中,仲裁地法将成为最关键的判断依据。
  • 第四步: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也可能基于本国冲突法规则(法院地法)进行判断,并可能运用“支持有效原则”来做出有利于仲裁的解释。

理解这个概念,关键在于把握仲裁协议的“双重独立性”:它既是独立的协议(独立于主合同),其准据法的确定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选择问题(可能独立于主合同准据法和仲裁程序法)。这一领域的复杂性正体现了国际私法在解决现代商事争议中的精细与重要。

国际私法中的仲裁协议准据法(Governing Law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s) 好的,我们接下来讲解“国际私法中的仲裁协议准据法”这个词条。这是一个在仲裁实践中至关重要但又颇为复杂的理论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仲裁庭的管辖权基础。我将分步骤、由浅入深地为你讲解。 第一步:基本概念澄清——什么是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首先,我们需要区分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 主合同(或称基础合同)的准据法 :比如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这份合同本身的权利义务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这是由合同法律适用规则(通常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的。 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指用来判断仲裁协议本身是否存在、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效力范围(如对谁有效)以及如何解释等问题的法律。仲裁协议被视为独立于主合同的一个单独协议(即“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因此,它需要有自己的准据法。 简单来说,主合同准据法管“合同内容”,仲裁协议准据法管“仲裁权来源”。 第二步:为什么这个问题重要且独特? 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之所以复杂,是因为: 司法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入口”之争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法院起诉,对方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要求中止诉讼,法院必须首先确定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才能决定自己是否有权审理此案。此时,法院用哪国法律来判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独立性”带来的法律适用分离 :由于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失效或不成立,并不必然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反之,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所依据的法律,可能与主合同准据法完全不同。 多法域因素叠加 :一个国际仲裁协议可能涉及多个地点: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或称仲裁“本座地”)、当事人的营业地、以及法院地。 第三步: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几种理论路径 国际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方法,不同国家可能采用不同的方法,甚至在同一案件中需要考虑多个方法: 1. 适用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 理想情况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不仅约定了仲裁地,还明确写道:“本仲裁协议应受[ 某国 ]法律管辖。”这种情况下,该国的法律就是仲裁协议的准据法。这是最直接、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式。 现实情况 :实践中,当事人极少在仲裁条款中专门为仲裁协议本身单独约定准据法。 2. 适用当事人默示选择的法律 当没有明示选择时,法庭或仲裁庭会探求当事人的默示意图。通常有几种推定: 推定为主合同的准据法 :如果主合同明确约定了准据法,可能推定当事人也希望用同一法律来管辖仲裁协议。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推定。 推定为仲裁地的法律 :如果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了仲裁地,可能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了仲裁地法作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这是许多普通法国家和《纽约公约》精神所倾向的规则。 3. 适用仲裁地法 这是非常重要且在国际公约中得到一定体现的方法。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第V条第1款(a)项规定,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是,根据“当事人选定之法律”,或在未选定时,根据“裁决地所在国法律”,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因此,在《纽约公约》框架下, 仲裁地法 是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一个重要的默认规则。许多国家的法律(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也明确规定,若无约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范围等,适用仲裁地法。 4. 适用法院地法或仲裁庭所在地法 在当事人既未选择法律,也未约定仲裁地(这种情况很罕见且有问题),或者需要在法院阶段初步判断仲裁协议效力时,受理案件的法院可能会直接适用 法院地法 (即诉讼所在国的国际私法规则)来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对于仲裁庭而言,如果尚未确定仲裁地,仲裁庭也可能依据其认为适当的冲突法规则来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5. 适用更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这是一种体现“支持仲裁”政策的方法。当根据潜在可适用的不同法律(如主合同准据法或仲裁地法),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不同判断时,法庭或仲裁庭可能选择适用那个 能使仲裁协议有效 的法律。这种方法旨在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避免因技术性的法律冲突而扼杀仲裁。 6. 适用国际规则或一般法律原则 在一些案件中,尤其是涉及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仲裁中,仲裁庭可能直接适用国际公法原则或“国际仲裁实践普遍接受的原则”来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而不指向任何一个特定的国内法。 第四步:核心争议与当代发展——仲裁地法的主导地位 目前,国际主流趋势和实践越来越倾向于将 仲裁地法 作为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首要或默认规则,特别是在涉及《纽约公约》的承认与执行阶段。理由如下: 可预见性与统一性 :仲裁地通常是当事人明确选择的,以此为准据法连接点最为稳定和明确。 与仲裁程序法的协调 :仲裁程序通常也受仲裁地法(仲裁法)管辖。将仲裁协议准据法与仲裁程序法统一于仲裁地法,有助于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纽约公约》的支持 :如前所述,《纽约公约》为这一方法提供了条约基础。 第五步:总结与应用场景 在实际操作中,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通常遵循以下思维链: 第一步 :审查仲裁协议本身有无关于其准据法的 明示约定 。如有,从其约定。 第二步 :如无明示约定,看有无 默示意图 可寻(如主合同准据法条款是否可解释为涵盖仲裁协议)。 第三步 :在无明确或默示意图时,尤其是在《纽约公约》的承认执行程序中, 仲裁地法 将成为最关键的判断依据。 第四步 :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也可能基于本国冲突法规则(法院地法)进行判断,并可能运用“ 支持有效原则 ”来做出有利于仲裁的解释。 理解这个概念,关键在于把握仲裁协议的“双重独立性”:它既是独立的协议(独立于主合同),其准据法的确定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选择问题(可能独立于主合同准据法和仲裁程序法)。这一领域的复杂性正体现了国际私法在解决现代商事争议中的精细与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