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群岛制度》
字数 1759 2025-12-23 06:21:51

《国际法上的群岛制度》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地理基础
“群岛制度”是国际海洋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旨在解决在地理、经济和政治上构成独特整体的“群岛”如何划定其领海和相关海域的问题。首先需要理解两个核心地理概念:

  1. 群岛: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
  2. 群岛国: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例如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尔代夫、斐济等。

在传统国际法中,每个岛屿都拥有自己的领海,岛屿之间的水域通常是公海。这种分散的划界方式严重割裂了群岛国的领土统一性,不利于其安全、资源管理和交通联系。

第二步:法律渊源与形成过程
群岛制度的确立经历了长期的发展:

  1. 历史背景:二战后,许多群岛国家独立,强烈主张将其群岛视为一个整体来划定海域。
  2. 法律编纂:这一主张在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UNCLOS I)上未获接受。经过长期斗争和谈判,最终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四部分(第46-54条)中得以确立。
  3. 公约地位:该制度是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适用于“群岛国”。大陆国家的群岛(如美国的夏威夷)不适用此制度,只能依据一般规则处理。

第三步:核心规则——群岛基线的划定
这是群岛制度的基石,彻底改变了划界方法:

  1. 划定方法:群岛国可以用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将整个群岛水域包围起来。这些基线以内的水域称为“群岛水域”。
  2. 限制条件:为确保不过度主张,公约对基线施加了严格限制:
    • 水域面积比:基线内的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之比应在1:1到9:1之间。
    • 基线长度:基线长度一般不应超过100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
    • 不得明显偏离: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第四步: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这是群岛制度的核心法律效果,具有混合性质:

  1. 群岛国的主权: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群岛水域,不论其深度或距离海岸的远近如何。这项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
  2. 不同于内水:尽管群岛国拥有主权,但群岛水域不等同于内水。为了平衡国际社会利益,公约规定了其他国家的权利。
  3. 他国权利(对主权的限制)
    • 群岛海道通过权: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适当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中,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权利。这是最重要的平衡机制。
    • 无害通过权:在不存在指定海道的海域,所有船舶仍享有无害通过群岛水域的权利。
    • 现有协定、现有电缆和传统捕鱼权:应尊重其他国家在群岛水域内根据现有协定享有的权利,以及铺设和维护海底电缆的权利,并应承认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利。

第五步:相关海域的划定
在群岛基线的基础上,再划定其他海域:

  1.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应从群岛基线(而非单个岛屿的海岸线)量起。
  2. 效果:这使得群岛国能够获得一片广阔且连贯的国家管辖海域,极大地整合了其海洋权益。

第六步:实践意义与当代挑战
群岛制度的实践应用和解释仍面临挑战:

  1. 航行自由与国家安全:平衡“群岛海道通过权”与群岛国管理其水域安全、环境的权利,时常产生争议。例如,关于海道指定是否“适当”、船舶飞机应履行的义务等。
  2. 基线划定的争议:一些国家划定的群岛基线是否符合公约规定的几何标准(如长度、水陆比),常受到其他国家的质疑。
  3. 环境影响与资源管理:群岛国对整个群岛水域拥有主权,也意味着承担起保护其脆弱海洋生态系统的全面责任。
  4. 大陆国家远洋群岛问题:如法国(法属波利尼西亚)、英国(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的海外群岛能否适用类似制度,目前公约未作规定,是学术讨论的焦点。

总结:群岛制度是国际法平衡群岛国特殊利益与国际社会航行等利益的一个创造性解决方案。它通过引入“群岛基线”这一概念,将分散的岛屿和水域整合为一个法律整体,赋予群岛国广泛主权的同时,也以“群岛海道通过权”等形式保留了重要的国际权利,是现代海洋法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国际法上的群岛制度》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地理基础 “群岛制度”是国际海洋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旨在解决在地理、经济和政治上构成独特整体的“群岛”如何划定其领海和相关海域的问题。首先需要理解两个核心地理概念: 群岛 :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 群岛国 :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例如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尔代夫、斐济等。 在传统国际法中,每个岛屿都拥有自己的领海,岛屿之间的水域通常是公海。这种分散的划界方式严重割裂了群岛国的领土统一性,不利于其安全、资源管理和交通联系。 第二步:法律渊源与形成过程 群岛制度的确立经历了长期的发展: 历史背景 :二战后,许多群岛国家独立,强烈主张将其群岛视为一个整体来划定海域。 法律编纂 :这一主张在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UNCLOS I)上未获接受。经过长期斗争和谈判,最终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四部分(第46-54条)中得以确立。 公约地位 :该制度是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适用于“群岛国”。大陆国家的群岛(如美国的夏威夷)不适用此制度,只能依据一般规则处理。 第三步:核心规则——群岛基线的划定 这是群岛制度的基石,彻底改变了划界方法: 划定方法 :群岛国可以 用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将整个群岛水域包围起来。这些基线以内的水域称为“群岛水域”。 限制条件 :为确保不过度主张,公约对基线施加了严格限制: 水域面积比 :基线内的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之比应在1:1到9:1之间。 基线长度 :基线长度一般不应超过100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 不得明显偏离 :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第四步: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这是群岛制度的核心法律效果,具有混合性质: 群岛国的主权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 群岛水域 ,不论其深度或距离海岸的远近如何。这项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 不同于内水 :尽管群岛国拥有主权,但群岛水域 不等同于内水 。为了平衡国际社会利益,公约规定了其他国家的权利。 他国权利(对主权的限制) : 群岛海道通过权 :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适当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中,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权利。这是最重要的平衡机制。 无害通过权 :在不存在指定海道的海域,所有船舶仍享有无害通过群岛水域的权利。 现有协定、现有电缆和传统捕鱼权 :应尊重其他国家在群岛水域内根据现有协定享有的权利,以及铺设和维护海底电缆的权利,并应承认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利。 第五步:相关海域的划定 在群岛基线的基础上,再划定其他海域: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应从 群岛基线 (而非单个岛屿的海岸线)量起。 效果 :这使得群岛国能够获得一片广阔且连贯的国家管辖海域,极大地整合了其海洋权益。 第六步:实践意义与当代挑战 群岛制度的实践应用和解释仍面临挑战: 航行自由与国家安全 :平衡“群岛海道通过权”与群岛国管理其水域安全、环境的权利,时常产生争议。例如,关于海道指定是否“适当”、船舶飞机应履行的义务等。 基线划定的争议 :一些国家划定的群岛基线是否符合公约规定的几何标准(如长度、水陆比),常受到其他国家的质疑。 环境影响与资源管理 :群岛国对整个群岛水域拥有主权,也意味着承担起保护其脆弱海洋生态系统的全面责任。 大陆国家远洋群岛问题 :如法国(法属波利尼西亚)、英国(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的海外群岛能否适用类似制度,目前公约未作规定,是学术讨论的焦点。 总结 :群岛制度是国际法平衡群岛国特殊利益与国际社会航行等利益的一个创造性解决方案。它通过引入“群岛基线”这一概念,将分散的岛屿和水域整合为一个法律整体,赋予群岛国广泛主权的同时,也以“群岛海道通过权”等形式保留了重要的国际权利,是现代海洋法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