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抵销的构成要件
字数 1522 2025-12-23 06:38:00

诉讼抵销的构成要件

第一步:基础概念与法律定位
诉讼抵销,又称“诉讼中的抵销”或“裁判上的抵销”,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其对对方当事人享有的、未被起诉的债权(主动债权),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主张,用以抵销对方在本诉中主张的债权(被动债权),从而达到消灭或部分消灭对方诉讼请求效果的一项实体抗辩权与诉讼行为的结合。它并非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一种防御方法,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属性。

第二步:构成要件的具体剖析
诉讼抵销要产生法律效果,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要件,缺一不可:

  1. 当事人同一性要件:主张抵销的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相同,且债权地位互易。即本诉的原告是主动债权的债权人、被动债权的债务人;本诉的被告是主动债权的债务人、被动债权的债权人。这是抵销作为债的消灭方式的内在要求。

  2. 债的适格性要件(实体法要件)

    • 双方债权合法有效存在: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均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无效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除非债务人自愿履行)等,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但对于诉讼时效已过的被动债权,当事人仍可主张以未过时效的主动债权进行抵销。
    • 债权种类相同:原则上,抵销要求双方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最常见的是金钱之债的抵销。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在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符合交易习惯的情况下,不同种类的标的物也可以抵销。
    • 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主动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这是债务人可以主张自己权利的前提。对于被动债权,若其尚未到期,但主张抵销的当事人(即被动债权的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可以主张抵销。
  3. 主张程序要件(程序法要件)

    • 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抵销的主张必须在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终结前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这是其“诉讼中”属性的核心体现。
    •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抵销主张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不能另行起诉或向其他机构提出。这体现了诉讼经济与避免矛盾裁判的原则。
    • 以抗辩方式提出:抵销主张通常表现为被告在答辩状或法庭辩论中提出的抗辩,其目的是对抗、吞并或减少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需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第三步:审理程序与法律后果

  1. 法院的审理义务:一旦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抵销抗辩,无论该主动债权是否属于本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理本诉的法院均应对该抵销主张进行实体审理。这是诉讼抵销制度区别于另案起诉的关键,旨在一次性解决纠纷。

  2. 审理范围与裁判方式:法院需要审查主动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满足抵销的实体要件。审理后,可能产生以下裁判结果:

    • 若抵销主张成立,且主动债权足以抵销全部被动债权,则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若抵销主张部分成立,则判决原告在抵销后的余额范围内胜诉。
    • 若抵销主张不成立,则对原告的债权请求进行独立裁判,不受抵销抗辩影响。
  3. 抵销主张不成立时的处理:即使抵销抗辩因实体原因(如主动债权不成立)未被法院支持,该主张本身也不构成独立的“诉”,不会产生独立的判决主文。当事人仍可就该主动债权另行提起诉讼。

第四步:制度价值与风险提示

  • 价值:简化清偿程序、节约司法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有效避免执行困境,并具有担保功能(即使主动债权未另案起诉,亦可即时用于对抗被动债权)。
  • 风险:对主张抵销的一方而言,若抵销抗辩被驳回,可能因在本诉中“暴露”了其债权主张及相关证据,而在未来的另案诉讼中处于被动。同时,抵销主张的审理会增加本诉的复杂性和审理时间。

综上,诉讼抵销是一项技术性强、兼具攻防功能的复杂制度,其成立与生效严格依赖于当事人同一、债权适格及在法定程序内提出主张三大要件的齐备,并由法院在诉讼框架内进行实质审理以确定其最终效力。

诉讼抵销的构成要件 第一步:基础概念与法律定位 诉讼抵销,又称“诉讼中的抵销”或“裁判上的抵销”,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其对对方当事人享有的、未被起诉的债权(主动债权),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主张,用以抵销对方在本诉中主张的债权(被动债权),从而达到消灭或部分消灭对方诉讼请求效果的一项实体抗辩权与诉讼行为的结合。它并非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一种防御方法,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属性。 第二步:构成要件的具体剖析 诉讼抵销要产生法律效果,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要件,缺一不可: 当事人同一性要件 :主张抵销的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相同,且债权地位互易。即本诉的原告是主动债权的债权人、被动债权的债务人;本诉的被告是主动债权的债务人、被动债权的债权人。这是抵销作为债的消灭方式的内在要求。 债的适格性要件(实体法要件) : 双方债权合法有效存在 :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均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无效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除非债务人自愿履行)等,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但对于诉讼时效已过的被动债权,当事人仍可主张以未过时效的主动债权进行抵销。 债权种类相同 :原则上,抵销要求双方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最常见的是金钱之债的抵销。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在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符合交易习惯的情况下,不同种类的标的物也可以抵销。 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主动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这是债务人可以主张自己权利的前提。对于被动债权,若其尚未到期,但主张抵销的当事人(即被动债权的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可以主张抵销。 主张程序要件(程序法要件) : 在诉讼过程中提出 :抵销的主张必须在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终结前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这是其“诉讼中”属性的核心体现。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抵销主张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不能另行起诉或向其他机构提出。这体现了诉讼经济与避免矛盾裁判的原则。 以抗辩方式提出 :抵销主张通常表现为被告在答辩状或法庭辩论中提出的抗辩,其目的是对抗、吞并或减少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需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第三步:审理程序与法律后果 法院的审理义务 :一旦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抵销抗辩,无论该主动债权是否属于本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理本诉的法院均应对该抵销主张进行实体审理。这是诉讼抵销制度区别于另案起诉的关键,旨在一次性解决纠纷。 审理范围与裁判方式 :法院需要审查主动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满足抵销的实体要件。审理后,可能产生以下裁判结果: 若抵销主张成立,且主动债权足以抵销全部被动债权,则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若抵销主张部分成立,则判决原告在抵销后的余额范围内胜诉。 若抵销主张不成立,则对原告的债权请求进行独立裁判,不受抵销抗辩影响。 抵销主张不成立时的处理 :即使抵销抗辩因实体原因(如主动债权不成立)未被法院支持,该主张本身也不构成独立的“诉”,不会产生独立的判决主文。当事人仍可就该主动债权另行提起诉讼。 第四步:制度价值与风险提示 价值 :简化清偿程序、节约司法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有效避免执行困境,并具有担保功能(即使主动债权未另案起诉,亦可即时用于对抗被动债权)。 风险 :对主张抵销的一方而言,若抵销抗辩被驳回,可能因在本诉中“暴露”了其债权主张及相关证据,而在未来的另案诉讼中处于被动。同时,抵销主张的审理会增加本诉的复杂性和审理时间。 综上,诉讼抵销是一项技术性强、兼具攻防功能的复杂制度,其成立与生效严格依赖于当事人同一、债权适格及在法定程序内提出主张三大要件的齐备,并由法院在诉讼框架内进行实质审理以确定其最终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