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的预备合并
字数 1350 2025-12-23 06:48:28
民事诉讼中的诉的预备合并
一、基础概念
- 诉的预备合并,又称假定性合并或顺序性合并,指原告在起诉时,考虑到主位诉讼请求可能因无理由而被驳回,故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时提出一个预备性诉讼请求,并声明在主位请求无理由时,请求法院就预备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合并形态。
- 其核心特征是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先后顺序关系。原告的真实意愿是优先寻求主位请求获得满足,仅当主位请求不能成立时,才请求法院审理预备请求。
二、制度目的与功能
- 主要目的:在于兼顾诉讼经济与原告权利的保护实效。避免原告在主位请求败诉后,需另行起诉主张预备请求所造成的程序浪费、时间拖延以及可能因被告财产状况变化导致的执行困难。
- 程序功能:通过一个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可能产生的多个争议,防止裁判矛盾,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三、适用要件
- 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必须基于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法律关系)。例如,主位请求基于买卖合同主张价款,预备请求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标的物。
- 两个请求在实体法上必须相互排斥或不能并存。即主位请求成立,则预备请求之基础即不存在;反之,主位请求不成立,预备请求才有审理的必要。这是“预备”关系的核心。
- 两个请求需具备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的合法性,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合并的一般规定(通常基于同一事实或密切关联)。
- 原告需作出明确声明,表明其请求的优先顺序,即请求法院先审理主位请求,只有在主位请求无理由时,才审理预备请求。
四、审理与裁判规则
- 审理顺序:法院应依原告声明的顺序进行审理。原则上先对主位请求进行事实调查与辩论,并作出是否成立的判断。
- 裁判方式:
(1)若主位请求有理由,法院应判决支持主位请求。此时,预备请求因失去审理前提,法院无需也不应对其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应直接驳回原告对预备请求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2)若主位请求无理由,法院应进而对预备请求进行实体审理。若预备请求有理由,则判决支持预备请求;若无理由,则驳回预备请求。
(3)法院不得在主位请求有理由的情况下,又对预备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 - 上诉关系:当事人仅对主位请求判决不服而上诉时,预备请求因未受裁判,不随同移审至上级法院。若主位请求被驳回、预备请求获支持,被告可单独对预备请求的败诉部分提起上诉。
五、特殊形态与争议问题
- 客观的预备合并与主观的预备合并:上述为“客观的预备合并”,即请求的预备合并。还存在“主观的预备合并”,即当事人的预备合并(如先列A为被告,请求不能成立时再列B为被告),但其合法性在理论与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我国司法实践普遍持谨慎或否定态度。
- 多个预备请求:原告可以声明一个主位请求和多个顺序的预备请求(如第一预备、第二预备),审理与裁判规则类推适用。
- 与选择合并的区分:关键在于,选择合并中原告是请求法院择一裁判,数项请求地位平等;而预备合并中原告有明确的优先顺位,法院必须按顺序审理。
六、我国司法实践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对诉的预备合并作出明文规定,但其在学理上被广泛承认,且在司法实践中已为许多法院所接受和运用。法院通常依据处分原则、诉讼经济原则,在原告明确作出预备合并声明且符合其要件时,允许进行预备合并审理。法官在庭审时需要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其审理顺序与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