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调解
字数 1244 2025-11-11 21:01:19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调解

第一步:概念与定位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促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活动。它是贯穿于仲裁程序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并非独立于仲裁程序之外,而是仲裁程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步:调解的原则
仲裁调解必须遵循三个核心原则:

  1. 自愿原则:是否进行调解、是否达成协议以及协议内容,均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仲裁委员会不得强迫。
  2. 合法原则:调解的过程和最终达成的协议内容,都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调解不是“和稀泥”。仲裁员应在基本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这样才能引导当事人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

第三步:调解的启动与阶段
调解程序可以在一案中多次、于不同阶段启动:

  1. 庭审前调解:在仲裁庭组成后、正式开庭审理前,仲裁员可以征询双方意见,尝试进行调解。
  2. 庭审中调解:在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3. 庭审后调解:即使在庭审结束后、裁决书送达前,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仲裁庭仍可组织调解。

第四步:调解的具体程序

  1. 征询意愿:仲裁员首先会向双方当事人说明调解的优势,询问是否同意调解。
  2. 主持调解:若双方同意,仲裁员将听取双方陈述,梳理争议焦点,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调解方案建议,引导双方协商。
  3. 达成协议:经协商达成一致后,仲裁庭应当制作《劳动争议调解书》。
  4. 送达生效:《劳动争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步:调解的结果及其法律效力
调解可能产生两种结果,其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1. 调解成功:制作《劳动争议调解书》。该调解书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若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依法作出裁决。调解过程中双方的让步、妥协或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步:调解的优势与价值
理解调解制度,关键在于认识其独特价值:

  • 高效便捷:调解书一经签收立即生效,省去了后续的制作裁决书环节,且不能就同一争议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极大缩短了维权时间。
  • 缓和矛盾:调解方式相对平和,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一定和谐,特别适用于希望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争议双方。
  • 履行率高:因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通常会自动履行,减少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可能性。
  • 保密性强:调解过程不公开,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总结: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调解是一项灵活、高效且富有弹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它并非仲裁程序的附属品,而是与裁决并列的核心解决方式。其核心在于“自愿”与“合法”,最终目标是实现案结事了,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调解 第一步:概念与定位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促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活动。它是贯穿于仲裁程序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并非独立于仲裁程序之外,而是仲裁程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步:调解的原则 仲裁调解必须遵循三个核心原则: 自愿原则 :是否进行调解、是否达成协议以及协议内容,均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仲裁委员会不得强迫。 合法原则 :调解的过程和最终达成的协议内容,都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调解不是“和稀泥”。仲裁员应在基本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这样才能引导当事人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 第三步:调解的启动与阶段 调解程序可以在一案中多次、于不同阶段启动: 庭审前调解 :在仲裁庭组成后、正式开庭审理前,仲裁员可以征询双方意见,尝试进行调解。 庭审中调解 :在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庭审后调解 :即使在庭审结束后、裁决书送达前,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仲裁庭仍可组织调解。 第四步:调解的具体程序 征询意愿 :仲裁员首先会向双方当事人说明调解的优势,询问是否同意调解。 主持调解 :若双方同意,仲裁员将听取双方陈述,梳理争议焦点,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调解方案建议,引导双方协商。 达成协议 :经协商达成一致后,仲裁庭应当制作《劳动争议调解书》。 送达生效 :《劳动争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步:调解的结果及其法律效力 调解可能产生两种结果,其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调解成功 :制作《劳动争议调解书》。该调解书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若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不成 :仲裁庭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依法作出裁决。调解过程中双方的让步、妥协或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步:调解的优势与价值 理解调解制度,关键在于认识其独特价值: 高效便捷 :调解书一经签收立即生效,省去了后续的制作裁决书环节,且不能就同一争议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极大缩短了维权时间。 缓和矛盾 :调解方式相对平和,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一定和谐,特别适用于希望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争议双方。 履行率高 :因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通常会自动履行,减少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可能性。 保密性强 :调解过程不公开,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总结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调解是一项灵活、高效且富有弹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它并非仲裁程序的附属品,而是与裁决并列的核心解决方式。其核心在于“自愿”与“合法”,最终目标是实现案结事了,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