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作出过程中的“管辖权保留”或“管辖权决定后置”
字数 2302 2025-12-23 08:02:01
仲裁裁决作出过程中的“管辖权保留”或“管辖权决定后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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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界定
“管辖权保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对其自身是否拥有管辖权这一先决性问题,采取一种特定的处理方式:它并非在程序伊始就作出一个终局性的、不可更改的管辖权决定,而是暂时搁置对该问题的最终判断,或者先作出一个初步的、非终局的决定,然后继续推进案件的实体审理。待案件实体审理全部或部分完成后,再结合实体审理情况,在最终裁决中一并或分别对管辖权问题作出最终认定。这种做法也被称为“管辖权决定后置”。 -
产生的背景与原因
这一做法主要源于对仲裁效率与程序经济性的追求,以及对复杂管辖权问题的审慎处理。- 效率考量:在一些案件中,管辖权问题与实体争议紧密交织、难以分割。例如,合同效力的争议(这关系到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与一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争议(这是实体问题)可能需要审查相同的证据和事实。如果强制要求仲裁庭在审理实体问题前就必须对管辖权作出绝对清晰的终局裁定,可能导致程序被不必要地拖延,甚至需要重复开庭审理相同的事实。
- 审慎处理复杂问题:当管辖权问题本身涉及复杂的法律或事实判断时(如是否存在默示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对未签字方的效力扩张等),仲裁庭可能认为,在全面了解案件实体背景和证据后再作决定,更为稳妥和准确。
- 尊重当事人推进程序的意愿:有时双方当事人都希望快速进入实体审理,而不愿在管辖权阶段耗费过多时间,仲裁庭可能顺应此意愿,将管辖权问题与实体问题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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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方式与表现形式
“管辖权保留”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完全后置:仲裁庭在程序初期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一个“初步认定”,例如认为“基于现有表面证据,仲裁庭倾向于认为自己拥有管辖权,但此认定并非终局”。随后,仲裁庭继续进行实体审理,并在最终裁决的“管辖权认定”部分,结合全案审理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如果最终认定无管辖权,则裁决驳回仲裁请求;如果认定有管辖权,则继续作出实体裁决。
- 部分后置/部分裁决先行:仲裁庭可能就管辖权问题作出一个“部分裁决”。这个部分裁决本身是终局的,但有时仲裁庭在作出有管辖权的部分裁决时,可能会明确“保留”就某些特定的、更深层次的管辖权异议(例如,基于实体审理可能发现的欺诈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进行再次审查的权利,并在最终裁决中予以确认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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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仲裁规则支持
许多国际和国内的仲裁规则为“管辖权保留”提供了空间。-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及《仲裁规则》:虽然强调仲裁庭有权就其管辖权作出裁定,但并未禁止其将管辖权决定与实体问题一并审理或在最终裁决中作出。实践中,仲裁庭基于其程序自裁权,常常采取这种做法。
- 主要仲裁机构规则:如国际商会(ICC)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机构的规则,通常规定仲裁庭可以决定将管辖权异议作为一个先决问题处理,也可以决定将其并入实体问题审理。这赋予了仲裁庭选择“管辖权保留”方式的裁量权。
- 中国法视角:中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实践中通常通过仲裁庭)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虽然实践中多数决定在先,但法律并未绝对禁止仲裁庭在特定情况下,为查明与管辖权相关的事实(如合同是否实际成立并生效),将管辖权异议的审理与实体审理相结合,并在裁决书中一并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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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与潜在风险
- 优势:
- 提高效率:避免程序因管辖权异议而过度中断,可能缩短整体仲裁时间。
- 确保决定质量: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作出的管辖权判断可能更准确。
- 灵活性:适应复杂案件的程序管理需要。
- 潜在风险:
- 资源浪费风险:如果最终裁定无管辖权,则已经进行的实体审理工作可能被视为浪费,当事人需承担不必要的仲裁费用。
- 程序不公质疑:被申请人可能认为,在管辖权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被迫进入实体答辩,是对其程序权利的侵犯。
- 司法审查复杂化:在裁决撤销或不予执行阶段,法院审查“仲裁庭无管辖权”这一事由时,可能需要剥离和分析仲裁庭在最终裁决中对于管辖权的混合论证,增加审查难度。
- 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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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的应对
当一方当事人以“仲裁庭无管辖权”为由,对采用“管辖权保留”方式作出的裁决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时,法院的审查重点在于:- 审查最终结论:法院会审查仲裁庭在最终裁决中关于管辖权的认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符合仲裁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不太会仅因仲裁庭采用了“保留”或“后置”的处理方式本身而否定裁决。
- 审查程序正当性:法院会关注仲裁庭在整个过程中是否保障了当事人就管辖权问题充分陈述意见的权利。如果仲裁庭虽然后置决定,但在审理中给予了双方就管辖权问题充分举证和辩论的机会,则通常不构成程序违法。
- 审查是否实质性损害当事人权利:关键看这种程序安排是否实质上剥夺了一方当事人就管辖权异议进行抗辩的合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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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 仲裁庭的明确告知义务:仲裁庭若决定采用管辖权保留方式,应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这一程序安排及其法律后果,确保程序透明。
- 当事人的策略选择:当事人(尤其是被申请人)在遇到仲裁庭可能采取此做法时,应坚持就管辖权问题提交完整的意见和证据,并在程序记录中明确保留其异议权利,以防被视为放弃异议。
- 与“自裁管辖权”原则的关系:“管辖权保留”是仲裁庭行使“自裁管辖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是其对程序管理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体现,目的是更有效、更合理地运用该原则解决管辖权争议。
总而言之,“仲裁裁决作出过程中的‘管辖权保留’”是一种平衡效率与公正的程序技术,它赋予仲裁庭灵活处理复杂管辖权问题的空间,但其适用需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为前提,且最终的管辖权决定必须经得起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