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的“程序滥用”抗辩及其审查标准)
字数 2022 2025-12-23 08:12:33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的“程序滥用”抗辩及其审查标准)

以下将循序渐进地讲解此词条。

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
首先,需要明确“程序滥用”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含义。这里的“程序滥用”并非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当,而是特指在裁决作出后,当事人(通常为裁决的胜诉方)在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时,所采取的策略或行为本身构成了对承认与执行程序的滥用。其核心特征是,当事人的请求或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启动承认与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但其目的不正当、缺乏合理依据或具有恶意,旨在不正当地利用司法程序对另一方当事人施加不当压力、拖延执行或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步:“程序滥用”抗辩的主要表现形式
接下来,了解败诉方(被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的几种常见“程序滥用”抗辩类型:

  1. 重复申请与平行程序:胜诉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在多个法域同时或先后提起承认与执行申请,且无正当商业或法律理由。例如,明知被申请人在A国有充足财产可供执行,却仍在B、C等国提起执行程序,意图增加对方应诉成本和困扰,构成程序骚扰。
  2.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恶意申请:胜诉方在明知或应知被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地国境内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承认与执行申请。其目的可能并非为了实际获得清偿,而是为了获取一份具有执行力的法院判决,用于在其他场合(如信用评价、商业谈判)对被申请人施加负面影响,或为后续可能的财产发现做准备(但无合理预期)。
  3. 滥用临时措施:在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同时,滥用申请财产保全、禁令等临时措施的权利。例如,在没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资产风险的情况下,申请冻结其核心账户或资产,意图迫使对方接受不利和解。
  4. 程序拖延策略:虽然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但败诉方在承认与执行阶段,以明显不成立的理由反复提出异议、申请延期,其行为明显超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范围,旨在恶意拖延程序的进行,消耗对方资源。

第三步:审查“程序滥用”抗辩的法律依据与原则
然后,需理解执行法院审查“程序滥用”抗辩所依据的法律原则和考量因素:

  1. “正当程序”与“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审查的核心法理基础。承认与执行程序作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要求当事人必须善意、合理地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程序损害他人权益或浪费司法资源。法院享有固有的权力来防止其程序被滥用。
  2. 国际公约的框架:《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规定了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的有限理由,但“程序滥用”本身并非其明确列举的理由之一。因此,对该抗辩的审查通常被纳入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的“公共政策”保留条款中进行考量,即如果执行法院认为,对滥用程序行为的纵容将违背该国最基本的正义和公平观念(公共政策),则可以此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此外,法院也可能依据其国内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权利滥用的一般条款进行审查。
  3. 审查的审慎性:法院在认定“程序滥用”时通常持审慎态度,避免轻易否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执行权利。单纯胜诉方积极行使权利、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域申请执行,不必然构成滥用。法院需审查申请人的主观状态(是否存在恶意)和客观行为(是否显失公平、缺乏合理依据)。

第四步:审查的具体标准与举证责任
最后,明确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操作:

  1. 举证责任:主张对方构成“程序滥用”的被申请执行人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某种滥用形态,且具有不当目的或恶意。随后,举证责任可能转移至申请执行人,由其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2. 核心审查要素
    • 主观恶意:申请执行人是否存在骚扰对方、施加不当压力、拖延等不正当目的。这可以通过往来信函、行为模式、关联案件情况等间接证据综合判断。
    • 行为缺乏合理依据:申请执行的行为是否与实现合法债权的合理需要明显不成比例。例如,在多个无关联、无财产的法域提起诉讼。
    • 造成的损害:滥用行为是否给被申请执行人造成了显著的不便、不公或实质性损害(如高额无谓的律师费、商誉损害、业务中断等)。
    • 公共政策违反的严重性:需达到“违背法院地国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观念”的程度。
  3. 法律后果:如果法院认定构成“程序滥用”,其后果并非自动否定仲裁裁决本身的效力。可能的处理方式包括:驳回承认与执行的申请(基于公共政策理由);中止审理,要求其先在其他已启动的程序中推进;附条件批准执行(如要求申请人提供因滥用行为造成损失的担保);或裁定由滥用程序方承担对方因此产生的额外法律费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涉及对滥用程序行为的司法制裁。

总结: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程序滥用”抗辩是败诉方用以对抗恶意或不当执行申请的一项防御工具。其审查以诚实信用和正当程序原则为基础,通过公共政策条款或国内法的一般条款引入。法院的审查重点是申请执行人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的合理性,认定标准严格,旨在平衡裁决终局性、执行效率与防止程序权利被滥用的关系。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的“程序滥用”抗辩及其审查标准) 以下将循序渐进地讲解此词条。 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 首先,需要明确“程序滥用”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含义。这里的“程序滥用”并非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当,而是特指在裁决作出后,当事人(通常为裁决的胜诉方)在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时,所采取的策略或行为本身构成了对承认与执行程序的滥用。其核心特征是,当事人的请求或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启动承认与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但其目的不正当、缺乏合理依据或具有恶意,旨在不正当地利用司法程序对另一方当事人施加不当压力、拖延执行或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步:“程序滥用”抗辩的主要表现形式 接下来,了解败诉方(被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的几种常见“程序滥用”抗辩类型: 重复申请与平行程序 :胜诉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在多个法域同时或先后提起承认与执行申请,且无正当商业或法律理由。例如,明知被申请人在A国有充足财产可供执行,却仍在B、C等国提起执行程序,意图增加对方应诉成本和困扰,构成程序骚扰。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恶意申请 :胜诉方在明知或应知被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地国境内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承认与执行申请。其目的可能并非为了实际获得清偿,而是为了获取一份具有执行力的法院判决,用于在其他场合(如信用评价、商业谈判)对被申请人施加负面影响,或为后续可能的财产发现做准备(但无合理预期)。 滥用临时措施 :在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同时,滥用申请财产保全、禁令等临时措施的权利。例如,在没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资产风险的情况下,申请冻结其核心账户或资产,意图迫使对方接受不利和解。 程序拖延策略 :虽然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但败诉方在承认与执行阶段,以明显不成立的理由反复提出异议、申请延期,其行为明显超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范围,旨在恶意拖延程序的进行,消耗对方资源。 第三步:审查“程序滥用”抗辩的法律依据与原则 然后,需理解执行法院审查“程序滥用”抗辩所依据的法律原则和考量因素: “正当程序”与“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审查的核心法理基础。承认与执行程序作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要求当事人必须善意、合理地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程序损害他人权益或浪费司法资源。法院享有固有的权力来防止其程序被滥用。 国际公约的框架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规定了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的有限理由,但“程序滥用”本身并非其明确列举的理由之一。因此,对该抗辩的审查通常被纳入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的“公共政策”保留条款中进行考量,即如果执行法院认为,对滥用程序行为的纵容将违背该国最基本的正义和公平观念(公共政策),则可以此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此外,法院也可能依据其国内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权利滥用的一般条款进行审查。 审查的审慎性 :法院在认定“程序滥用”时通常持审慎态度,避免轻易否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执行权利。单纯胜诉方积极行使权利、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域申请执行,不必然构成滥用。法院需审查申请人的主观状态(是否存在恶意)和客观行为(是否显失公平、缺乏合理依据)。 第四步:审查的具体标准与举证责任 最后,明确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操作: 举证责任 :主张对方构成“程序滥用”的被申请执行人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某种滥用形态,且具有不当目的或恶意。随后,举证责任可能转移至申请执行人,由其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核心审查要素 : 主观恶意 :申请执行人是否存在骚扰对方、施加不当压力、拖延等不正当目的。这可以通过往来信函、行为模式、关联案件情况等间接证据综合判断。 行为缺乏合理依据 :申请执行的行为是否与实现合法债权的合理需要明显不成比例。例如,在多个无关联、无财产的法域提起诉讼。 造成的损害 :滥用行为是否给被申请执行人造成了显著的不便、不公或实质性损害(如高额无谓的律师费、商誉损害、业务中断等)。 公共政策违反的严重性 :需达到“违背法院地国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观念”的程度。 法律后果 :如果法院认定构成“程序滥用”,其后果并非自动否定仲裁裁决本身的效力。可能的处理方式包括: 驳回承认与执行的申请 (基于公共政策理由); 中止审理 ,要求其先在其他已启动的程序中推进; 附条件批准执行 (如要求申请人提供因滥用行为造成损失的担保);或 裁定由滥用程序方承担对方因此产生的额外法律费用 。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涉及对滥用程序行为的司法制裁。 总结: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程序滥用”抗辩是败诉方用以对抗恶意或不当执行申请的一项防御工具。其审查以诚实信用和正当程序原则为基础,通过公共政策条款或国内法的一般条款引入。法院的审查重点是申请执行人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的合理性,认定标准严格,旨在平衡裁决终局性、执行效率与防止程序权利被滥用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