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
字数 1239 2025-12-23 08:23:01

预约合同

  1. 预约合同的基本概念: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相对,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例如,甲与乙签署一份《商铺认购意向书》,约定双方应在一个月内就特定商铺正式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这份《意向书》即为预约合同。其核心目的在于,将未来订立一个确定性合同的意向,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形式固定下来。

  2. 预约合同的核心法律特征:预约合同具有两个核心特征。第一,独立性:预约合同本身是一个独立、有效的合同,具有自身的要约、承诺、标的(即“将来订立本约”这一行为)和权利义务,而非本约合同的从合同或组成部分。第二,目的指向性:预约合同的直接目的和核心义务是“订立本约”,而非直接产生如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本约合同项下的实体履行效果。

  3. 预约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预约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遵循一般合同的规则,但有其特殊侧重点。首先,当事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意思表示真实。最关键的是,其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应包含未来订立本约合同的基本必要条款(或称“要素”),足以使双方在将来能够依据预约确定性地订立本约。例如,房屋买卖预约中通常需明确标的房屋、价格或计价方式、未来签约期限等。若内容过于模糊,缺乏实质性约束,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法律约束力的“意向书”或“磋商性文件”。

  4. 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性质:当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在约定条件下不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时,即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关于其责任性质,法律理论和实践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认为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二是认定为违约责任。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和《民法典》精神倾向于后者,即预约合同是独立合同,违反预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这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因为其核心义务是“缔约行为”而非“履约行为”。

  5. 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由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特殊性,其损害赔偿范围的计算具有独特性。通常不包括履行本约合同后可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即假设本约订立并履行完毕能获得的利润),因为本约尚未订立,该利益存在不确定性。赔偿范围主要旨在弥补守约方因信赖预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为准备订立和履行本约所支出的直接费用(如尽职调查费、差旅费),以及因丧失与他人订立同类合同的机会而造成的机会损失。在特定情况下,若预约内容已非常完备接近本约,违约方恶意违约,法院也可能参照本约的履行利益,通过违约损害赔偿的方式给予更充分的救济。

  6.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转化与区分:实践中,有时一份合同可能兼具预约与本约的特征。判断标准关键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若合同已包含了本约合同的全部或核心要素,且当事人无意再订立另一份合同,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本约。例如,名为“认购书”但已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并约定交付房屋和付款的,应视为本约。此外,若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了本约合同的主要义务(如支付全部购房款、接收房屋),对方接受的,即使合同名为预约,也可视为事实上的本约合同成立。

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的基本概念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相对,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例如,甲与乙签署一份《商铺认购意向书》,约定双方应在一个月内就特定商铺正式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这份《意向书》即为预约合同。其核心目的在于,将未来订立一个确定性合同的意向,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形式固定下来。 预约合同的核心法律特征 :预约合同具有两个核心特征。第一, 独立性 :预约合同本身是一个独立、有效的合同,具有自身的要约、承诺、标的(即“将来订立本约”这一行为)和权利义务,而非本约合同的从合同或组成部分。第二, 目的指向性 :预约合同的直接目的和核心义务是“订立本约”,而非直接产生如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本约合同项下的实体履行效果。 预约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预约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遵循一般合同的规则,但有其特殊侧重点。首先,当事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意思表示真实。最关键的是,其内容必须 具体确定 ,应包含未来订立本约合同的基本必要条款(或称“要素”),足以使双方在将来能够依据预约确定性地订立本约。例如,房屋买卖预约中通常需明确标的房屋、价格或计价方式、未来签约期限等。若内容过于模糊,缺乏实质性约束,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法律约束力的“意向书”或“磋商性文件”。 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性质 :当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在约定条件下不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时,即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关于其责任性质,法律理论和实践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定为 缔约过失责任 ,认为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二是认定为 违约责任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和《民法典》精神倾向于后者,即预约合同是独立合同,违反预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这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因为其核心义务是“缔约行为”而非“履约行为”。 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 :由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特殊性,其损害赔偿范围的计算具有独特性。通常不包括履行本约合同后可获得的 可得利益损失 (即假设本约订立并履行完毕能获得的利润),因为本约尚未订立,该利益存在不确定性。赔偿范围主要旨在弥补守约方因信赖预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为准备订立和履行本约所支出的 直接费用 (如尽职调查费、差旅费),以及因丧失与他人订立同类合同的机会而造成的 机会损失 。在特定情况下,若预约内容已非常完备接近本约,违约方恶意违约,法院也可能参照本约的履行利益,通过违约损害赔偿的方式给予更充分的救济。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转化与区分 :实践中,有时一份合同可能兼具预约与本约的特征。判断标准关键在于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 :若合同已包含了本约合同的全部或核心要素,且当事人无意再订立另一份合同,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本约。例如,名为“认购书”但已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并约定交付房屋和付款的,应视为本约。此外,若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了本约合同的主要义务(如支付全部购房款、接收房屋),对方接受的,即使合同名为预约,也可视为事实上的本约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