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可废止性
字数 1767 2025-12-23 09:42:39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可废止性
第一步:理解“可废止性”的基本概念
在法律论证中,“可废止性”指的是一种论证或主张的性质,即它虽然在当前可用的信息和规则下是成立或有效的,但这种成立或有效是暂时的、不彻底的,一旦引入新的、额外的信息、证据、例外情况或相反论据,它就可能在逻辑上被削弱、推翻或废止。简单来说,可废止的结论是“可被新信息打败的结论”。这与数学证明或演绎逻辑中绝对、不可更改的结论形成鲜明对比。
第二步:明确“论辩情境”与“可废止性”的关联
“论辩情境”指的是法律论证发生时所处的具体背景和环境,包括参与者(法官、律师、当事人)、争议焦点、可用的证据、现行法律规则、先例、法律原则、社会价值观、时间压力等。可废止性本质上是法律论证的一种内在属性,这种属性在特定的“论辩情境”中才会显现并发挥作用。法律论证通常不是在真空中进行,而是在一个信息可能不完全、规则有例外、价值有冲突的动态论辩情境中展开。因此,一个论证在当前情境下看似有力,一旦情境发生变化(如新证据出现、法律解释更新),其效力就可能被“废止”。
第三步:分析法律论证中“可废止性”的具体表现
在法律领域,绝大多数推理和论证都具有可废止性,这主要体现在:
- 事实认定层面:根据现有证据推导出的事实结论是可废止的。例如,根据证人甲证言认定被告在案发现场,但若出现新的监控录像证明证人看错了,原事实认定即被废止。
- 规则适用层面:法律规则本身常常包含但书、例外或原则性限制。例如,一个行为符合某罪名的构成要件(初步成立),但可能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的出现,使得有罪结论被废止。
- 法律解释层面:对法律条文的一种解释在当下情境中具有合理性,但随着社会观念变化、新的判例出现或体系解释的强化,原有的解释可能被新的、更优的解释所取代,从而废止原有论证的效力。
- 价值权衡层面:在原则冲突时(如个人自由 vs 公共安全),支持一方的论证是初步成立的,但当具体情境中另一原则的重要性以压倒性方式呈现时,原有的权衡结论就可能被废止。
第四步:探讨“论辩情境”如何塑造和制约“可废止性”
- 情境信息的不完全性:论辩情境中信息总是不完全的,这决定了任何基于已知信息的论证都只是“最佳推测”,为可废止性提供了根本空间。新信息的引入是废止论证的最常见方式。
- 情境规则的开放性:法律规则体系并非封闭的逻辑系统,存在原则、一般条款和法律漏洞。在具体情境中,规则的精确含义和适用边界需要通过论证来明确,这个过程本身就允许对初步结论的挑战和修正。
- 情境的辩证性:法律论辩情境本质上是对话和对抗性的(如法庭辩论)。一方提出论证,另一方必然寻找其弱点进行攻击,提出例外、反例或更高层级的规范来“废止”对方主张。这种互动结构使得可废止性成为推动论辩深化的核心机制。
- 情境资源的约束:包括时间、认知能力、证据获取成本等。在有限资源下形成的论证结论,当资源约束放宽(如获得更多调查时间、专家资源)时,便面临被更审慎结论废止的风险。
第五步:解析“可废止性”在法律职业考试中的考查意义
- 考查批判性思维:考试中经常设计“但书”情节或后续信息。考生不能仅做出一阶判断,必须意识到结论的初步性,并能够分析“在何种新条件下,该结论可能不成立”。
- 考查法律知识体系的融贯运用:要求考生不仅知道基础规则,还要掌握规则的例外、相关原则以及不同法律部门间的衔接与冲突,能够预见到一个表面成立的论证可能被体系内的其他规范所废止。
- 考查说理深度和严密性:认识到论证的可废止性,促使考生在答卷时避免绝对化表述,主动考虑可能的反驳,并为其初步结论提供更坚实的理由(如解释为何在当前情境下某例外不适用),从而展现更强的论证力和说理严密性。
- 模拟法律实践的真实性:法律实践本质上就是处理可废止论证的过程。考试通过引入可废止性的情境,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职业所需的动态、审慎的推理能力。
总结:在法律职业考试的视域下,“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可废止性”强调,任何法律论证的正确性或效力,都高度依赖于其产生的具体、动态的论辩情境。认识到这种可废止性,是进行审慎法律推理、构建抗辩力强的论证以及应对复杂法律考题的关键思维素养。它要求考生在分析问题时,始终保持论证开放、自我反思和应对挑战的意识。